仇和的"腐败新解"有瑕疵


  提醒仇和等官员“反腐败”千万别消弱“反贪污”的重心

  文/朱有祥

  云南省委常委、昆明市委书记仇和在2007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考核动员会上要求,高度负责地做好党风廉政建设。他说,“腐败我看有三种:第一种是贪污,第二种是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第三种是宁愿少干事,甚至不干事,保证不出事,四平八稳,按年龄大小、皱纹多少、失去机遇、影响一个地区经济区域发展,后两种比第一种造成的损失更大,更可恶。”(《都市时报》1月8日)

  说句实话,我对仇书记这样的领导干部非常敬佩,对他做事做人做官早有耳闻,我之所以愿意和他交流一些不同看法源于他的执政理念,仇书记也非常喜欢负面报道,他不是“闻过则怒”之官,要不然这个曾被贴上“最富争议”标签的官员,一当上昆明市委书记就召开多个座谈会,请各新闻单位提供近期报道,特别提出“要负面的报道,看看我们做得不好或者不足,为市委下一步工作改进提供依据。”(见2007年12月29日《潇湘晨报》)我想这就是最好的例证。

  今天我想提醒仇书记的是他的"腐败新解"?

  依笔者个人观点,看起来此“新解”有新意,叫好的同时但也发现仇和的"腐败新解"还有瑕疵。我们再来回顾一下他的原话,“腐败我看有三种:第一种是贪污,第二种是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第三种是宁愿少干事,甚至不干事,保证不出事,四平八稳,按年龄大小、皱纹多少、失去机遇、影响一个地区经济区域发展,后两种比第一种造成的损失更大,更可恶。”,用他的话解释,第一种腐败没有第二三种腐败重要,怎么讲,如果说反腐败重心被转移到第二三种岂不漏掉多少“大鱼”。有关贪污出事的“大鱼”从最近几年中纪委双规的情况就一目了然,自十六大以来因贪污腐败的几乎百分之百,所以说贪污腐败观如果被消弱了后果非常可怕。当然在这里我并不否定第二三种腐败不重要,恰恰事实也证明第二三种腐败也非常重要。

  关于仇书记的第二三种腐败观,我们从内容看可以归纳为,决策失误之腐败观要准确些.近些年来,领导干部因决策失误而给国家和企业经济造成损失的现象,在一些地方时有发生。他们中有的是因为工作作风不实,不搞调查研究,仅凭听汇报看材料而盲目决策导致失误的;有的是因为突出个人任期期间的“政绩”,急功近利,不顾自身实际情况肆意铺摊子、扩规模、上项目造成决策失误的……如此等等,不仅浪费了国家和企业的财力,助长了不正之风,还严重地损害了领导干部在群众中的形象,削弱了党群、干群关系。对此,群众有一句顺口溜,说决策失误是“票子全花了,工程白搭了,领导高升了,百姓遭罪了”。比如安徽阜阳机场建设,当时的阜阳市委书记王怀忠个人就决定了,完全不管是否有必要建设,结果透支了当地未来十几年的财政收入,而阜阳机场没运行几年就成了“野兔的乐园”。当然,类似祸国殃民的工程并非阜阳一家。去年1月至11月,全国共查出损失浪费问题金额271亿元。(这是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在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透露的。)应该说,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可以认同为腐败.

  因而说决策失误的腐败观我非常赞成和认同,决策失误它劳民伤财,侵犯了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达到了某些人贪污腐败的目的,又不显山不露水,不会轻易授人把柄,还常常貌似有理,强词夺理。它是贪污腐败的新变种,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欺骗性,也为我们反腐削贪工作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但是我们千万也别用这种方式消弱了贪污腐败这种危害的副作用,贪污腐败刚才也说,往往与决策失误是并驾其驱,很多案件中我们就发现,贪污与决策失误往往是一条绳上的蚂蚱,成了因果关系。况且贪污是个主观行为,因为有时想贪污才可能发生决策失误。对于贪污腐败,鱼肉百姓,这些问题严重性自不多解释,其一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其二消极影响和后果不可低估。话又说回来为什么中央对贪污的打击一直是很严厉的原因也在于此。

  所以依我之见,没有哪种更重要,这三种腐败都很重要都很可怕,千万不能让“决策失误”蒙住了我们的眼睛,也别让"贪污腐败"遮挡着我们视线,决策失误可怕,贪污腐败也很可怕,决策失误掩盖下的贪污腐败同样令人可怕。我们不能被哪种所迷惑,对哪种轻视,应该都纳入反腐视线,狠狠打击,建立健全科学的决策机制,建立决策责任追查追究制度,建立监督机制,依法入手,我想只有这样才更有效惩防并举,有效遏止并减少这三种腐败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