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改革的前景及其对房地产的影响


    农村与城市等同待遇,就意味着将突破农村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不能抵押、质押的禁区,并赋予农村集体土地转让和买卖的权力

 

    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提到的诸如“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等多处内容,都已触及到了农村改革的重心——农地产权改革。

然而, 时隔一个月后,重庆土地改革试验被中央叫停的消息突现报端,令人错愕……重庆“股田制公司”改革已实施多年,与此次中央《决定》的政策风向一致,且颇具建设性,缘何“突然死亡”?

 

    注定是一场渐进式改革

    任何根本性的变革都必然会遭遇艰难的反复,农地改革亦然。这场中央决策与地方实践之间的冲突,其戏剧性的动因就在于,中央想清楚了这改革的目标,却还没想清楚这改革的办法,而此时“重庆农改”这驾马车却已经要提速了。就如同以往自上而下推行的国家改革一样,总是一个在探索中渐进的过程,尤其在触及矛盾核心的问题处理上,更是一贯审慎,很难一步到位。

如今,中央政府眼见重庆那边似乎有了要脱缰的苗头――“股田制公司”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抵押而使农民面临失地风险,安全起见把缰绳一把勒住先,再抛出一个看似稳妥的办法―——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论效果如何,至少不会出乱子……又要改革,又怕风险,尤其是害怕农民失去土地,这就成了改革的悖论。

    国家在解决“三农”问题时,虽然出台的政策很多,资金的投入也很多,但由于在农村没有像对城市经济那样进行市场化改造,没有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市场经济体制的优势在农村根本无力发挥,国家解决城乡发展二元结构的政策和举措也就收效甚微。

    农村土地虽然是“集体所有”,但实际上村集体并不能买卖,只能由政府征购,并由政府定价。政府征地后,再将使用权出让给企业,政府从中获得高额土地收益,并投入到城市建设等方面。而企业通过土地的开发运营进一步赚取高额的经营性收益,创造出一大批财富阶层。城市居民通过购买房地产,来改善工作居住条件,并获取土地增值收益。实际上,地方政府、企业,一直到购房的城市居民,正是利用“城乡土地剪刀差”制度,共同分享了农民土地的商业价值。而作为土地原始所有者的农民集体,仅得到了很有限的一部分征地补偿。

    同时,以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作抵押或质押来获取信贷支持也几乎是不可能的。重庆的“股田制公司”正是由于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抵押而被叫停。中央关于发展农业专业合作社的批示就是要将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承包权永远掌握在农民手中。但现实情况是,土地经营权是个虚拟的东西,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为无效。”这就意味着如果公司经营不顺,还不上贷款,就要清算股权,而农地承包经营权按照现行的法律又不能用于抵债,最后只能由担保公司、政府和银行为公司为损失兜底。这样一来仅靠土地经营权寻求融资几乎就不可能,而前期缺乏资金又使得村集体的规模化生产创富之路举步维艰。

    农民手中的土地资源既无法有效转化为土地资本又不具备商品价值,而单一农户的生产经营亦无利可图,最终结果就是大批农村劳动力抛却土地涌入城市务工——与专家们担心的公司亏损导致农民被动失地相比,这种主动失地更值得深思――造成农村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和城乡住房资源分配失衡。

    于是,一头是农民兄弟们守着一座贴了封条的金山继续过着穷日子或者另谋出路,另一头则是城市资本对投资蓝海的探求和城市建设者们对平价土地的望眼欲穿。身处两端的人们已经彼此看到了对方,只是苦于拦在中间的那道政策的铁网。

在这里,我并不怀疑政府推进农村改革的坚决态度。先是温家宝总理在200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严肃告诫:“农业基础仍然薄弱,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的难度加大,城乡、区域发展差距扩大的趋势尚未扭转。特别是影响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还相当突出,改革攻坚任务繁重。”

    继而,中央在《决定》中又对农村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重大原则予以明确。可恰逢此时发生的“重庆事件”难免不使人心生疑虑,最滑稽的莫过于就又有专家学者不失时机的跳出来给房地产业泼冷水,大谈农改与房地产业无关,告诫房企不要打农村土地的主意……

所以,我们一定要正确看待“重庆事件”。这是农村土地改革的必由之路,是实践与反馈在交互中的阵痛。

    同时,我们更应该看到,农民土地交易权扩大的脚步已经无法停止,现代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潮流。只有在产权改革完成后,农村经济才能真正融入市场经济大环境,城市里的资本才能在农村成功着陆,使农民真正从土地的农业化和非农化运作(比如,土地运营等)过程中获益。届时“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一体化统筹发展,以城带乡,以工促农,提高农民收入水平”才不仅仅是一句口号。

 

    “同地同权”是土改的根本

    农村土地产权改革要想改得干净、革得彻底,最本质、最核心的前提就是要打破城乡土地在立法和政策等方面的严重不对等,给予农村和城市等同的土地权力待遇,真正将农村集体土地权力放开,使农民手中的土地资源转变为土地资本,具备完全市场价值。

    农村与城市等同待遇,就意味着将突破农村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不能抵押、质押的禁区,并赋予农村集体土地转让和买卖的权力:一方面,农民和农村经济组织就能够利用土地入股,与下乡的城市资本合作经营,实现大农业的规模效益;另一方面,农村集体土地也具备了直接进入市场流通的可能。

    让村集体成为土地市场的供地主体,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直接入市(这样长期以来遗留的小产权房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同时,不妨考虑在我们的房地产市场中容许存在两种土地性质的商品房,一种是国有土地的商品房,一种是宅基地演变而来的集体土地商品房),在解决农村土地资源浪费,优化城乡土地资源配置的同时,分配土地的市场价值较大比例进入农民的口袋。

    由目前的国有土地垄断供应,变成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多头供应,这对城乡统筹发展可以起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对于房地产业则更有着重大而深远影响。农村集体土地,特别是城郊的农村集体土地一旦允许合法入市,将形成多元供地局面,打破长期以来的政府集中控制,使土地市场供方的竞争机制有效发挥作用。尤其在城乡建设用地碰撞激烈的城郊地区,竞争机制对平抑地价的作用会更加明显。开发企业通过政府拿地的单一土地取得模式也将改变。企业可以选择与城郊的农村经济组织开展多种方式的土地合作,以压缩拿地成本,降低市场风险。

    当前,我国“第三次土地革命”仍处探索阶段,对目前低迷的楼市而言,并非“强心剂”。但大势所趋,不可逆转,从长远来看,它必将改变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轨迹。故宜密切关注,早作部署,于市场深刻变革中把握先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