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哲学与中华文化》第4章第14节:风俗礼仪


 

 
 
 
第十四节   风俗礼仪
 
中国,自古以来就极为重视礼仪,世称“礼仪之邦”。现存古籍中,有《周礼》,它是周朝的一部综合性法典,有吉、凶、宾、军、嘉五礼之论,包括立法、司法、行政等各种内容;有《仪礼》,它记载的是夏、商、周三代人们的各种社会行为规范;有《礼记》,它的内容就更加广泛,汇集了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全部要领;在记录上下五千年的历代史书中,还有《礼志》它是专门记录各个朝代礼仪之制的。
 
近代,关于中国的礼仪之制,发生过很激烈的争论和批判。在当时,由于人们认识到,历史遗留下来的礼仪中,存有一些为封建社会服务、不利于进行革命斗争的内容,便未作具体分析,而是将中国历史上传承下来的所有礼仪,全部冠以“封建礼教”、“吃人礼教”,进行了最激烈的批判和否定。由于历史上的孔子,针对春秋时期的出现的杀父弑君、上下乱伦、兄妹通奸、弱肉强食、礼崩乐坏的特定社会状况,曾说过“克己复礼为仁”的话。于是,就硬说孔子所说的“礼”就是《周礼》,又把礼仪完全与社会制度等同起来,认为是一码事,因而就给孔子扣上一顶反对革命的“复辟派”大帽子,大加批判。在这种“很革命”的批判家们看来,要革命就不能讲礼,不能要任何礼节与礼仪,想怎么干就怎么干。
 
事实上,在文明的社会中,那种批判礼仪教育,否定一切礼仪的行为,其本质正是要人们回到原始、荒蛮的时代中去。不分青红皂白地否定一切礼教和礼仪及其社会作用的人们,才是货真价实的复辟派、倒退派。
现在,伴随着社会的真正变革与进步,人们认识到“礼是人们的社会行为规范”之一,认识到了礼制的重要社会作用。但是由于过去那种失去科学与理智的瞎批造成的思想混乱,学者们还心有余悸,不敢对“礼”进行研究。因之,对于礼的起源,礼的形成,礼的本质,礼的社会功能等,并不是人人都有正确的认知,并不是都很清楚。有鉴于此,本节就不打算从中国历史上礼制的本身进行繁述,而是就前面所提到的这四个问题,作一个澄清式的简论。
 
(一)礼的起源
关于礼的起源,中国古代已有人讨论过,其意见有两种:孔子认为,礼仪起源于自然,本于天地之间的自然规律,在有了国家制度之后,帝王承而整齐之,用之以治理天下:“夫礼,先王以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故失之者死,得之者生。诗曰:‘相鼠有礼,人而无礼。人而无礼,胡不遄死?’是故,夫礼必本于天,殽于地,列于鬼神,达于丧祭、射御、冠昏、朝聘。故圣人以礼示之,故天下国家可得而正也。”他又说:“夫礼,必本于太一,分而为天地,转而为阴阳,变而为四时,列而为鬼神。其降曰命,其官于天也。”
 
荀子认为,礼仪起源于先王之治化,是人为的事物。他说:“礼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仪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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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礼记·礼运》所引。
 
 
 
 
 
物必不屈於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在《性恶》篇,荀子又反复地重申他的这一观点:“圣王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是以为之礼仪,制法度,以矫饰人之性情而正之”。在同篇之中,他再一次地强调了自己的这一观点:“古者,圣人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故为之立君上之执以临之,明礼仪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也”。
 
荀子的说法,在社会作用上是对的,但在礼仪的起源上则是错误的。其所以为错,一是他偏于人性之恶的偏颇论点所致。这同孟子主张人性本善一样,不符合事物对立统一的自然法则。也就是说,这种观点不符合客观自然规律,是主观唯心主义的先验论;其次,是荀子不懂得人类社会发展史,不懂得帝王及国家制度并不是与人类社会发展共始终的事物,而是在人类经过了至少三四百万年的漫长历史发展之后,直到距今五千年左右的历史上,在人类社会发展进入到文明时代之际才出现的。所以,把什么事情都归结为“古之圣人”、“古之帝王”所制,这本身就是一种不科学的想当然之说了;第三,是荀子不懂得礼仪之制,源之于饮食男女,本之于天地自然之道,不知道国家之制起源于家庭建立,是家庭生活的一种社会性延伸这样一个最基本的历史事实。
 
国家制度,最初是由于私有制产生之后,引发了氏族之间的掠夺性战争,因战争的不断升级促使氏族联合为部落,部落又相互兼并才最终出现的。而私有制,则又是由于人类婚姻发展到相对稳定的对偶婚制之后,才出现的。假如,社会上没有相对稳定的家庭组织出现,则人们虽有为自己而广占社会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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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荀子·礼论》。
 
 
 
 
的私心存在,然其没有蓄积私财的最基本条件,则不会形成私有制度。所以,原始社会中的私有制之萌生与发展,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的形成,是其最重要的关键性因素之一。而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这一社会组织的最基本形式,也不是自有人类之初就有的,它也同样是在人类社会发展进步之中,由于事物在阴阳异性相引、同性相斥这种最基本的自然规律作用之下,逐渐发生、发展、不断演变,才最终出现的。——由同一般动物没有任何区别的人群间杂乱性交,发展为氏族内的血缘群婚,族内辈份婚,族外群婚,族外对偶婚,直到形成一夫一妻制的历史演变过程。
 
在原始社会中的母系氏族时代末期,出现了相对稳定的对偶婚制之后,都是“男到女家”——也就是男子婚后都成为女方氏族大家庭的一个成员。由于一男一女的对偶婚已经相对稳定,故其所生子女知母亦知父,只是其姓随母而不随父罢了。其时,这种无数的小家庭已有单独的住屋。在中国,这大约是距今七八千多年左右的事,这一历史时期也正是由畜牧狩猎进入农耕生产、私有制度产生,人类社会发展处于一个翻天覆地大变革的历史时代。例如,在仰韶文化、青莲岗和大汶口文化的一些遗址中,其村落房屋布局都是中央为大型房屋,周围为小型房屋围绕。其小型房屋的门都朝着村中央的大型房屋开设,西安半坡遗址的情况就是如此。稍后,房屋的造型、布局就出现了变化,由原先的圆型变成了长方型,如河北省蔚县三关遗址长方型房屋,是三间联结在一起的,屋门的开设不是朝向一个中心点,而都是坐北朝南开门,并且有火煻,有灶址,证明其一家一户完全过着独立的生活。河南郑州大河村的遗址也是如此。这些,反映出了对偶婚制不仅逐步走向了稳定,私有制度出现,也证明家庭在氏族社会中越来越具有很大程度上的独立性。
 
人类社会中最原始的礼仪,也就是从这饮食男女、家庭亲情关系中产生的,它体现的是一种自然规律,是一种道德:由于异性相引而有男女相爱成为配偶,又由于事物存在同性相斥规律,第三者插足于一对配偶之间,就会对婚姻家庭造成伤害。人们为避免此类事情的发生,就发明了婚礼。首先男女相爱决定结为伴侣,就要交换信物,作为定亲之礼。“伏羲制嫁娶,以俪皮为礼”说得就是这种史事。结婚之际,要举行婚礼,其隐含的作用,就是以此婚礼的举行,广泛地告诉社会上的人们:这一对男女结为夫妇了,这种关系大家都要尊重,不能有所侵犯,侵犯就是不道德的,要受到惩罚;当母系氏族伴随着战争过渡到男权社会之后,男人们就不愿意再“出嫁”到女方氏族中去了,他们就可能会用一种强迫性的手段改变原来的习俗,将准备与之结为伴侣的女子“抢”到自己的家中来。现在,在中国北方有些地方还保留着娶亲中的一种“抢婚”仪式:届时男方带一批小伙子到女方去抢新娘,女方则准备一批人打新郎及帮其抢亲者……这应该是对婚姻变革的一种历史记忆。同样,新石器时代氏族墓葬的发掘研究,更给我们提供了最真实的历史证据:早期多为男女分葬,也有成年男女合葬墓,但数量很少。有些男女合葬墓中,女子是一次葬,男子则是二次葬,这说明了在社会地位中是男子从属于妇女的;到了中晚期不仅成年男女合葬墓增多,且有随葬物置放于男子一边的情形。这反映出了男女社会地位上的一种历史变化。
 
男女相爱并结为夫妇,而有家庭生活,共同生育抚养儿女,夫妇互相敬爱,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互相交流思想感情,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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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绎史》引《古史考》。
 
 
 
 
夫妇和睦、家庭安宁、幸福。反之,则伤害感情、关系不睦,甚至相互离异而危及子女的利益,造成家庭所有成员的痛苦。这又是夫妇互敬互爱、相互忠贞一些礼仪产生的历史原因;父母养育子女以幼少,子女瞻养父母以衰老,这又是父慈子孝、尊长爱幼礼仪的产生根源……所以,像荀子那样,将一切礼仪都归结为“先王”所制,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
 
(二)礼制的形成
在中国,礼作为一种社会制度,究竟形成于何时?现在还没有充分的历史证据可以作明确的证实,在长沙马王堆出土的《黄帝经》中,没有明确地提到过礼制问题,而是将温、良、恭、俭,仁、义、智、信作为道德提了出来,并加以论述。如“行憎而索爱,父弗得子;行侮而索敬,君弗得臣”等。同时,又提出了治理国家要“从民俗”、“顺民心”的问题。但尧舜之时,业已将“礼”作为治国大事了。依据这种情况,我们只可以说,礼制形成于五帝历史时期。黄帝肇造国家制度之初,很可能是将礼作为对于治理国家很重要的民俗提了出来,到了尧舜之际,就初步形成了一种制度。是否如此,这还需要有更多的历史证据加以证明,才能有准确可靠的历史认定。
 
(三)礼的形式与本质
礼的形式是很多的,历史上各时期所重也并不一致。但古代一直相沿成习的,带有某种制度性的礼节,有以下这么几种:
 
① 冠礼:
古代未成年的儿童、少年,都不束发。女子从十五岁起举行筓礼,男子二十岁举行冠礼,各开始束发、梳髻,以示其将进入成年时期,目的是让这一时期的青年男女处处以成年人的标准来要求自己,在一切社会活动中应当注意自己要衣冠整齐,言语得体,行为有礼貌,明白自己行为举止所负有的社会责任。
 
② 婚礼:
男子三十岁始娶,女子二十岁始嫁,届时举行婚礼。中国古代提倡婚礼庄而隆,反对聘礼厚而重。如《周礼·地官·媒氏》规定:“嫁子娶妻,入币纯帛,无过五两”。注云:“五两,十端也。必言‘两’者,欲得其配合之名。”疏曰:“婚礼每端二丈,取诚实之义,故以两丈整数为之”。又如《治家格言》曰:“嫁女择佳婿,毋索重聘;娶媳求淑女,勿计厚奁。见富贵而生谄容者,最可耻;遇贫穷而作骄态者,贱莫甚!”其婚礼主旨庄而隆,就是以使新婚夫妇明白,两姓合婚,乃人之大伦,互敬互爱,一之以齐。因为,夫妇之合者,乃家庭之始。而家者乃人类社会的最基本单位,齐家对社会有其重要的作用。只有齐家,才能达到国家安定、社会祥和、天下大治。
 
③ 丧礼:
古人认为,孝本于天地,是人之大德大行。父母生育子女之身,养子女之体,教化于子女之心灵,其恩难报,其情难尽。所以,事亲生以致敬,瞻养致乐;病则致忧,恨难相替;丧而举哀,悲痛以送。故丧礼之举,不仅顺乎人情,而且也是行教化,致文明的常理。
 
④ 祭礼:
祭礼在历史上,虽然有祭天、祭地、祭神、祭祖之别,但祭祖先,于国为大典,于民为大礼,尤以为重,无有过者。中国人一直认为,祭祖报本,是教人不忘其根,以激励其爱家、爱族、爱国,继承祖先之志,以奋发有为的一种教育形式。这种教育不是由谁来说教,是通过一种具体的形式,激发人们自省自励,是德教的一种体现形式。
 
⑤ 乡饮酒礼:
中国古制是以五家为比,五比为闾,四闾曰族,五族曰党,五党成州,五州称乡。如此,在每一个乡中就自然会有高寿老人,以及有德、有能的贤者所居。在定期举行的乡饮酒礼中,主要是通过这种具体的社会活动形式,让人们增强乡土观念、社会意识,在敬老而拜,让贤而坐的礼貌行为之中,蔚成敬老让贤的良好社会风气。
 
⑥ 军礼:
军队出征、得胜班师的祭军旗,论功行赏的庆典等,谓之军礼。军礼的功能主要是明上下,壮军威,砺士气,明功劳,以蔚成英勇善战、卫国保家、不屈不挠的民族气节,增强军队素质,为提高战斗力服务。
 
⑦ 宾礼:
宾礼是接待宾客、朋友方面的礼节,所以它又被称之为“相见礼”。宾礼有欢迎、欢送、致辞、行分先后、坐分左右、礼让谦恭等具体内容,按不同宾客施以不同的礼节。
上述不同礼制的形式之中,所包涵的实质性内容为:夫妻互爱,父慈子孝,敬老爱幼,尊师重道,兄友弟恭,仁义忠信,严以律己,宽厚待人,见利思义,谦虚礼让,崇祖报本,民族团结,保家卫国等等,一言以蔽之:“礼之用,和为贵”
 
我们若以中国古典哲学理论对中国古代所形成的这些礼仪进行分析,就会发现礼仪所反映的本质,同道德、法律是一致的,是人们将一些基本的,人们在日常家庭、社会生活中必须遵从的客观自然规律作为一种文明礼貌的具体形式,来让人们自觉实行的。比如,夫妇、父子、师生、兄弟、朋友等各种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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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语·学而》。
 
 
 
 
 
仪,都是事物阴阳异生相引规律的一种体现,是阴阳互引、互动、互渗、互依、互存、互为己根、相对守恒的关系,礼仪的本质所体现的是一种人类社会文明自觉性的行为。如父母养育子女以幼小,子女瞻养父母于衰老,不但是人类繁衍发展的需要,也是权利与义务的平等。老牛舐犊,羊羔跪乳。人若无礼,
何如畜牲?所以,孔子说礼仪“本之于太一”,是“天之道”,“人之情”,没有说错。
 
(四)礼的社会功能
中国人自古就极其重视礼仪,并将其发展成为人类家庭、社会生活中的一种制度,目的就是要通过简单易行的礼教之制,礼仪之行,达到文明以化,祥和而治,使全社会呈现出一种和平、安宁、充满人性、充满友爱的和谐有序生活。中国人注重礼仪,人称礼仪之邦,这正是中华民族具有高尚道德修养的一种历史体现!
 
当然,礼制的形成,亦同中国文明的历史一样久远,其在历史的发展进程之中,反映封建统治阶级的一些不科学、不合理的东西,自然也会产生,如依封建“三纲”论所搞出来的一些礼仪,就是礼制文化中的糟粕,是应当彻底批判和铲除的东西。但它并不是中国古代礼制的主体,如果以偏盖全,由此就说中国古代的所有礼仪都是“封建礼教”,是“吃人”的东西,那就是错误的,对国家、对民族者有害而无益的言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