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大小非”减持的法律边界


——国有股减持与增持将成常态

武汉科技大学 董登新(教授)

  2005429,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同年510日,首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亮相,三一重工(600031)率先发布了董事会有关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决议。3年过去,股权分置改革已经走过“对价支付”阶段,然而,随着原来的非流通股“禁售期”的纷纷结束,上市公司的“大小非”不断解禁,蜂涌而出,中国证券市场开始逐渐步入了真正意义上的“全流通”时代。据估计,大约2009年底,中国证券市场所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方可解禁完毕。

  自2006817首只“小非”(G宏盛)解禁以来,“大小非”解禁规模似乎越来越大,市场抛售的压力似乎也越来越强,并引发了投资者的担忧和焦虑。例如,2008年,全年“大小非”解禁规模将达到1.6万亿元。事实上,“大小非”解禁与减持是有诚信原则和法规约束的,它并非人们想象中的一刀切或一步到位,在此,笔者将“大小非”解禁与减持的法律规定归纳为三大类情形加以介绍,以便读者理解。

  一、“小非”解禁后可以自由减持

  所谓“小非”,即持股比例小于5%的原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禁售股”。“小非”的禁售期一般承诺为12个月,期满后即可全数抛售,没有任何法律上的约束。

  二、“大非”解禁后只能分批减持

  所谓“大非”,即持股比例大于5%的原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禁售股”。“大非”解禁后,其减持必须分期分批进行。

  200594,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在本办法的“第四章 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中,明确规定了“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2)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5%,在24个月内不得超过10%。原非流通股股东出售所持股份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向特定投资者配售的方式。”

  三、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规定

  2007630,国资委与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自200771正式生效。这一办法虽是“国有股”股东“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规定,但它同时含盖了“国有股”解禁后减持的附加条件。

  在本办法“第二章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的转让”中,明确规定了两类情形的国有股“减持”或“增持”的办法:

  (一)具有控股地位的国有股东“减持”或“增持”规定

  国有控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由国有控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股份转让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1)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3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累计转让股份扣除累计增持股份后的余额,下同)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3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未达到5000万股或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

  (2)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

  多个国有股东属于同一控制人的,其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或比例应合并计算。

  相反,如果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两个条件之一的,应将转让方案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

  (二)不具有控股地位的国有股东“减持”或“增持”规定

  国有参股股东(不具有控股地位)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在1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国有参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每年131日前将其上年度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应将转让方案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

  国有股东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股票当天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

  从《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来看,不难预计,国有股股东买卖上市公司股份将会成为一种常态,无论是解禁后的买卖,或者是将来全流通后的买卖,对于国有股股东而言,在1个会计年度内,或是在连续3个会计年度内,只要“减持股份”与“增持股份”相抵后的“净转让股份”不超过法律边界,就可以由国有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自主决定,而不必逐级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这样,中国式的“全流通”时代也就到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