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定期劳动合同”咋就成了超级大怪兽?
全国政协委员、2006年的中国首富张茵提出取消新的《劳动合同法》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款,几乎遭到群起围攻;一些专家从法律角度分析认为,张茵曲解或者误解或者没理解法律规定的意思。
但也有网友认为,这些“专家”们才曲解或误解或没理解法律规定的意思。广东的小工厂大量关闭和不少大企业“工龄归零”就是老板恐惧的实证。在他们眼里,“无定期劳动合同”已经演变成了一只超级大怪兽。
然而,我们不禁要问:“无定期劳动合同”咋就成了超级大怪兽?
该网友在引用了不少法律条文后,得出了自己的结论:法律有点抽象,下面我来解释上面的规定,简而言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永久性劳动合同(终身劳动合同)”。
法律给“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下的定义是:“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似乎也无可厚非,这款法条制定的目的,就在于阻止企业随便解雇员工。只有存在法定的解聘理由时,才能解除劳动合同。也就如该作者所说,“只要自己勤恳敬业,只要公司没倒闭,只要没达到法定的那几个解除合同条件,就可以一直干下去(终身合同)。”
对超过一年还没有订立书面合同法律的强制规定,由事实劳动关系转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对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一种惩罚,是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因为不和劳动者签合同的企业已不是少数,该文作者后问提到的“小老板基本是不给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以前曾看一个报道说湖北90%的农民工都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想来广东不会低于50%”就是佐证。
现在新法律出台了,不签订劳动合同,只要打工仔干了一年,就等于签订了“终身合同”。
“我的妈呀,老板们不恐惧才怪。”当笔者听到该作者的感叹后,不禁想到:也许他就正是一个小老板,也许他就常常采用“超长试用期”、“试用到期换人”外加“扣身份证”、“收取押金”及“拖欠工资”等做法,来完成自己的资本原始积累的吧?也许他不是老板,却是在为这些老板说话,难免有给资本家当狗腿子的嫌疑,因为他已经把“无定期合同”演绎成了“终身合同”,而且似乎也认为不签订劳动合同是应该的。
当煤老板赚得盆满瓢溢的时候,挖煤的工人却在为孩子的学费卖命,因为他们确实不知道,不定哪一会,就会有天降的灾难夺走他的性命。难道他不该得到一个劳动者最基础的生存保障吗?
无定期合同,就是给了老百姓一个最基础的保障,这个合同的签订,就是要企业承担起自己该承担的社会责任:为劳动者上交五项基本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社会保险。
该文作者也知道,社保跟劳动合同是密切挂钩的,签劳动合同就意味着缴纳社保。但他随后所作的推算,却实在让人纳闷儿,“这些一算进去,企业的成本顿时会大幅度增加,比如增加30%,也不是什么危言耸听。”
按照他的逻辑,企业的人力难道就不该算在成本里?或者说,企业就不该为劳动者交保险?反过来说,如果没有这些人的劳动,企业又怎么能够赚到利润?
不过我倒以为,后文中他所说的才有深意:“劳动合同要到劳动局备案登记,要让国家知道。知道后会干很多事:劳动监察、暂住证、建立工会、计生检查、税务征收、妇女维权、团委组织。凡此等等,大概会有一百项,或者两百项。这都是可以花点小钱给一些部门执法人员摆平的。”
由此可见,他认为,给那些执法人员花些小钱就能摆平,似乎是应该的,即使那一百项、或者二百项的小钱加起来已经不能算作小钱;给劳动者交保险,是大钱,虽然具体到每个员工也只能是一些小钱,却是不应该的。因为花“小钱”还会落下人情,还能时不时走走后门,让他们在该交的“大钱”上睁只眼闭只眼,不就可以省出更多的生产成本?岂不实用得很;而给打工者交保险,不仅没人感恩戴德,还有法律在背后逼着呢,所以气愤不已,要坚决抵抗。
其实,如果所有的执法活动都能公开公正的话,那么企业家花“小钱”买保护伞就不可能、也没必要了;企业花“大钱”交保险,也就会没意见了。那么“无定期劳动合同”也就成不了超级大怪兽,倒是以检查这条合同执行为由的各种检查、调研、监督,恐怕才是他们害怕的怪兽。
但对劳动者来说,也不能认为“有了新劳动法,就真正成了社会的主人。”在市场经济的框架下,资本就是权利,别指望天上掉下一个大馅饼来。在老的《劳动合同法》几乎还停留在书本上、虚浮在统计报表上、挂在领导嘴上而少有卓效的时候,又出台一部更超脱于现实的的美丽新法,确实有些镜里看花、水中望月的虚妄,也难逃画饼充饥的嫌疑。
首富张茵提议取消新的《劳动合同法》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款,也许像大多数企业家一样,担心的是这款法条,给了广大打工者申请法律保护的权利,而执法者也有了太多的检查和监督的理由。其实也不必担心,就靠他们花“小钱”摆平执法者的老手段,还会有啥后顾之忧?倒是打工者要自己的权利,没执法者撑腰,有钱的企业家还会怕了谁?因为所有的考核、评比以及“末位淘汰”的权利,还掌握在企业家手里。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想真正得到保障,还得等到企业家只能交“大钱”不再花“小钱”的时候。
费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