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文明的表现形式(1)


政治价值和政治效率合起来可以表述为:合理性。一种政治制度或者行为,当时涉及的对象根据自己已有的观念模式来判断可以认为是可以接受的,或者至少不是不可接受的时候,我们就可以认为它是合理的,或者说是文明的。关于政治文明的合理性及其表现形式,李景鹏先生的论述可以给我们一个明确的认识。

政治文明应和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一样,是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就其标准来说,既是相对的又是绝对的。其发展既是不断前进的,又是曲折反复的。一般意义上的文明就是指人们行为的合理性。而政治文明则应该是人们合理地对待政治生活,或者说在政治生活方面人们行为的合理性。但是如果一个社会只是少数人的行为具有合理性,那还不能构成一种文明。只有社会上的多数人的行为都具有合理性时,才能构成一种文明。因而政治文明应该是社会上多数人对待政治生活的合理性倾向。

1.政治文明表现为权威产生和运行的合理性。而这种合理性的标准在古代和近现代社会中是存在巨大差别的。在古代,权威的合理性存在于人与神的关系之中。人们认为政治权威的产生只有被解释成神的意志的产物才能合理的,否则就是不合理的,而权威一旦产生之后,由其亲子不断地继承下去就是合理的,而如果有谁篡夺了继承权则是不合理的。这种认识在社会文化中沉淀了下来,就构成了在权威产生问题上的古代政治文明。而在现代社会中,人们则认为,只有按照人民主权原则,采取平等的普遍的选举形式产生的权威才具有合理性。同样,这种认识在现代文化中沉淀了下来,也就构成在权威产生问题上的现代政治文明。如果有人在现代社会中仍然主张运用古代的方法来产生权威,就会被认为是不合理的因而是不文明的,就会遭到受现代文明熏陶的人们的抵制和反对。

2.政治文明表现在政治权威的政治行为的合理性。这就是政治权威的政治行为的被约束性。如果政治权威可以为所欲为而不受任何约束,那在任何时代都不能称之为政治文明。只有政治权威的政治行为能够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而使之不能为所欲为的时候才是合理的,才能算作政治文明。对于现代政治文明来说,约束政治权威的因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法,包括宪法和其他法律;二是制度,包括正式的制度和非正式的制度,有形的制度和无形的制度(习惯、惯例、舆论);三是程序,这些程序一方面包括在法律和制度中,另一方面也表现为一系列的专门程序。例如各种议事的程序、选举和表决的程序、权力运行的程序、信息传送、处理、反馈的程序,等等。受法的制约,特别是受宪法的制约是对现代社会政治权威的政治行为合理的基本要求,也就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要求。因为它可以杜绝权力运行中的随意性。这就要求建立现代宪政制度,并且使宪法的权威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这是一个逐渐实现法治的过程。所以,一个国家实现法治的状况是衡量其政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政治权威的政治行为也要遵守各种制度,这样才能使政治权威的政治行为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