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国际税收纳税筹划(25)


  举例:外国为履行贸易合同派其技术人员来华从事设备安装、调试、试生产等项劳务,这些技术人员的工资薪金报酬已包括在我国居民公司支付的合同价款内,对这些技术人员的工资薪金报酬征不征税?也就是适用不适用上述不纳税的三条?财政部税务总局曾以(87)财税协字第016号文明确:不适用上述不纳税的三条。我在87年西安全国涉外税收会议上提出了不同意见,直到1992年国家税务局才以国税函发[1992]835号文明确:暂缓执行(87)财税协字第016号文。(中日协定议定书规定,虽有协定第五条第五款的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提供与销售或者出租机器设备有关的咨询劳务,应不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设有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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