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与评论:个贷“实贷实付”可绝假按揭根源?


观点与评论:个贷“实贷实付”可绝假按揭根源?

  2009年28日电 28日,银监会就《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这一部门规章的出台将防止银行业金融机构个贷业务违规操作现象,特别是“假按揭”、“顶冒名”以及贷款挪用等的发生,同时确保信贷资金进入实体经济,保护借款人和贷款人合法权益。发放个人贷款不仅要严格坚持面谈面签制度,而且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笔者仔细阅读和分析及研究《办法》之后,深刻感觉几个体会。

  第一,由于贷款中产生“断供”现象,本次银监会动真格,因此,个贷必须“实贷实付”。征求意见稿规定,贷款人应依据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从国际上个人贷款业务惯例和我国银行长期业务实践看,通过面谈制度,可以有效鉴别个人客户身份,了解借款的真实用途,调查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从而有效防范个人贷款风险。

  第二,由于2009年检查出开发商和银行竟然做假按揭,欺骗政府和市场及同行,影响恶劣,本次“办法征求意见”直指假按揭事件。因此,《办法》在进一步强化贷款调查环节,提出了贷款调查的具体要求和方式方法,梳理了贷款调查的有关内容和流程的基础上,重点强调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确保贷款的真实性,把握借款人交易真实、借款用途真实、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真实,严防虚假按揭业务的发生,从源头上保证个人贷款的质量。

  第三,个人在银行贷款门槛方面,并且没有什么改变。并且,个人贷款拟需与银行面谈,无指定用途不发放,保证了贷款的钱有所去向。个人贷款资金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比如房贷直接汇到开发商账户,装修贷款直接进入装修公司账户,而不是由借款人自己向他们支付。但对借款人难以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额度不超3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经贷款人同意,可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如果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经贷款人同意,贷款资金可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四,个人贷款超30万需银行受托支付,可以直接对开发商进行监督和防止假按揭的事情发生。在贷款用途方面,强调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贷款,明确实行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进行管理和控制,实际上,目前的房贷、车贷等个人大宗消费品贷款在实践中已经按照此法支付。《办法》充分考虑了我国个人融资交易实际情况,力求符合客观实际,在尊重办法共性规定的基础上,具体由各商业银行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实行个性化管理,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和操作流程。

  同时,《办法》充分考虑了我国个人融资交易实际情况,力求符合客观实际,在尊重办法共性规定的基础上,具体由各商业银行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实行个性化管理,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和操作流程。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办法》中的个人贷款具体条件和门槛没有新的变化,不仅不会对商业银行个贷业务的合理增长产生抑制作用,而且由于《办法》对个人贷款支付方式的安排更加有利于个人贷款的安全使用,反而会增加贷款需求人使用贷款的信心,一定程度上还将对商业银行个贷业务的发展起到促进和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