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9年将近尾声的时候,当我在键盘上敲下“企业社会责任”这六个字的时候,内心却是异常沉重。
近两年来,我作为一个企业社会责任的关注者,参与了挪威船级社(DNV)、第一财经研究院等机构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制定讨论工作,一直关注于如何在经济、社会、环境三大层面去更全面、客观、准确地评估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但是,这种技术层面上的研究热情却在2009年不断地被一起又一起的事件反复消解,从一而再,再而三的大型矿难,到触目惊心的“通钢事件”,从央企垄断集团匪夷所思的“千套住房团购门事件”,再到陕西凤翔、湖南武冈、河南济源等地接连发生“血铅”事件,我突然意识到,“社会责任”离中国是不是太遥远了?我们所关注并提倡的那些理念、准则和标准是不是一种源于书房里的过于奢侈的想法?
这些事件的主角,并不是不入流的小企业,它们要么是国有石油巨头,要么是地方的支柱型企业,具备了一定程度的代表性,有的甚至还是为数不多的连年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上市公司,但是当股东、员工、环境之间发生直接的利益冲突之时,企业体现不出一丝的社会责任意识,或者是为了股东的利益牺牲员工的利益甚至是性命;或者是为了员工的利益牺牲股东利益;或者是为了企业的利益牺牲环境和民众的健康。究其原因,表象是对于央企和地方国企经营者缺乏完备而有效的法律和制度的约束,而隐藏于背后的深刻成因则是在所有者缺位的畸形体制下所形成的“国家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个人化”,长官意志以及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必然导致“企业利益相关方”中的大多数利益受损。
因为企业社会责任从本质上而言是一种“社会约束”(social regulation),而非企业自发的“自我约束”(self-regulation),所以,在这样一种条件下,我不得不反思我近年来对于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热忱——我必须把我关注的目标一分为二,对于那些不具备真正意义上的“企业”资格的“半市场半行政”主体,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件绝对的奢侈品,是它们根本无法履行的责任,对于它们而言,再冠冕的自我包装、再炫目的善举,不过是伪饰而已。或者说,在中国推广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需要充分地结合中国国情,在国有企业占据主导地位的情况下,我们需要建立更多维的观察角度。在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初步兴起的阶段,像产权清晰度、公司治理结构等维度应该首先被关注,并作为首要的改善目标。如果这些基础前提未经改善,如果我们的国有企业依然充满着浓厚的行政化、部门化、垄断化色彩,那么,随后的那些税收、员工、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消费者、公众以及自然环境的维度都将失去评价的意义。
这样一种维度和标准的改进,同样也凸显了中国鲜明的转型社会特征,在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在社会阶层和人口结构剧烈的变迁过程中,在环境负荷越来越沉重,人与自然的矛盾、调整和增长的矛盾越来越激化的过程中,更清晰的市场主体、更清晰的市场边界应该得到尊重和维护,但与此同时,因为转型尚未完成,在转型过程中被遗落的“企业利益相关方”也应该在企业(或者那些“半市场半行政”主体)社会责任的推进过程中受到保护。
当然,我们还可以寄望于企业家道德水准的提升。2008年,温总理在夏季达沃斯论坛年会上曾寄语企业家:“企业家要有道德。我希望每个企业家、每个企业,在他们的身上都流着道德的血液。生产经营与道德的结合才能使一个企业成为社会所需要的企业。”在我的理解中,除了那些普世的道德标准之外,企业家们还迫切需要搞明白自己是谁,企业的利润从何而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