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我国法律对工会主席、副主席在劳动用工方面有何特殊规定?


答:我国法律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涉及确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延长的劳动合同期限的,应当自上述人员工会职务任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延长的期限等于其工会职务任职的期间。涉及职工和工会工作人员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判用人单位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判用人单位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并按照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