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京民宅经商限制不放宽》一文中说:北京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处处长贺庆财昨日表示,“北京的政策与国家政策是相符合的,并不矛盾”,国务院这份《意见》中允许把住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前提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文中还说:市工商局表示,北京住宅经商仍须满足3个条件,即提交住所使用证明;由住所所在地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证明;以及申请人签署的将住宅变为商用做出承诺的《住所登记表》。同时,工商部门也在考虑继续对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等创业放宽市场准入,给予免除登记费等一些政策扶持。
个人看法
基于上述事实及法律法规规定,经过反复思考,个人看法如下:有关住宅变经营场所的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虽然在操作流程上
已作出了规定,但在实践中缺乏有可操作性,往往令当事人望而却步。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所有物享有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具有排他性。然而,法律还规定权利的行使不得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由此可见,自由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
事实上,人们的需求不同,立场不同。对一位既是房主又是经营者双重身份的当事人来说,为了将自己的资产物尽其用、实现利益最大化,有权将自有的房屋变为经营场所,不仅可以降低投资成本,而且可以兼顾事业与家庭,当前的网络信息时代支持这种办公模式,可以无一兵一卒,生意上门来。行业种种,不能一概而论,例如餐饮、酒吧、歌厅等,会激起民怨,实践中不乏此类案例,因此必然要有所限制;对一位房屋仅用于居住的纯房主来说,如果邻居的经营活动给其的生活带来了不便、增加了安全隐患,具有自我防范意识及追求安逸舒适居住环境的纯房主心理上必然不会接受。
凡事都具有两面性,再给人方便的时候其实就是给自己方便,个人认为:只要严禁经营者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住宅变经营场所的程序上就应当予以简化,无须经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无须取得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的证明,自有或租用住宅的经营者只需提供产权证明即可,法规上应明确规定对违法者加重处罚力度并对受害业主给予合理赔偿,同时加强和完善小区业主监督体制,以维护构建和谐的小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