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最高可判死刑——
风险规避--引入“律师意见”机制化解
虚假广告近年泛滥不止,尤以食品药品广告害人不浅。除了广告主,产品生产监管部门(如食品药品监管局)、广告监管部门(如工商局)、广告经营者(如广告公司)和发布者(如电视台)、代言广告的明星(如郭德纲代言“藏秘排油减肥茶”)也是饱受诟病。近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下称《食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两高解释”)的出台,明星代言广告的法律风险急剧上升,不仅要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见《食品法》第55条),构成犯罪的,还要以共犯论处(见“两高解释”第5条)。共犯是什么概念呢,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1条的规定,最高刑可判处死刑!相比监管部门、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虚假广告中的过错,无疑,明星的法律风险要重的多。今后,广告代言人尤其是明星要注意了,如果再代言一个类似“三鹿奶粉”案影响重大的假药广告,那就有身家性命之危了。
怎么办?不做广告挣钱了?不现实,价值浪费,不是市场经济的做法。做广告挣钱?法律风险太大,因为我明星不是万事通,什么产品是真,什么是假,需要什么证件,什么批文,证件批文是否也是假的?等等等等;我明星应当尽到怎样的注意义务,才能摆脱对我“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指控,以免去法律风险?广告一旦做出去了,下面就是无期的等待,寄希望有生之年代言的产品不要出事,这种感觉,无异于坐牢。
个人认为,从现在开始,为了大众的利益,为了广告法律关系中各个主体利益博弈的的平衡,也为了保障明星的合法权益,立足现行立法,应该采取采取以下对策,以减少社会资源浪费,平息矛盾,逐步引导诚信社会秩序。
第一,国家应在产品的生产、流通等环节的行政审批上,强制要求当事人提供“律师意见”。比如监管机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或广告代言人,就广告主及其产品的全部或部分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或其他查证事项,强制要求广告主提供律师意见,如“法律意见书”、“律师见证书”等。这样做的目的:1、遏制虚假广告;2、弥补形式审查的不足;3、降低审查人自身风险;4、风险转嫁。其实,这种做法在国外常见,在我国金融领域也是常态。比如公司上市审批,证监会要求上市企业必须提供律师意见,还有发改委和银行间市场的发债,上海和深圳股票交易所的的审批、披露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等等,都需要律师意见。目前,虚假广告成灾,吃食品有毒,吃药也有毒,不能只是事后媒体的曝光和监管查处,必须建立事前审查机制,从产品源头杜绝。在监管资源有限和专业分工的情况下,建立强制律师意见审查制度是完全必要的。
第二,在上述机制未建立前,笔者向明星们建议,若做广告,如下操作,可避免或分散法律风险:1、要求广告主提供律师向你本人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证明其产品或服务合法性和真实性;2、请你的私人律师审查广告内容的合法性;3、请你的私人律师验证广告主提交的“法律意见书”真伪。
作者:柴锐
注:一时有感欺诈之风日盛,仓促行文,以期引玉,不周之处,请海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