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商人张双双一直在石家庄从事教辅图书批发业务, 2005 年 8 月 31 日,老客户刘玉彩来到张双双处订购了一批价值 31 万余元的图书,并承诺 1 个月内付清书款。张双双按照惯例让刘在 “ 批销业务清单 ” 上签字后,就让刘提走了图书。但是,刘并没像往常一样按照约定付款,在张双双的一再催要下,刘以种种理由推诿:刘称自己是代表北京世超育华图书有限公司提货 , 又称自己是北京市教育出版社第三经营部的职工。 2007 年 4 月,张双双将刘玉彩、北京世超育华图书有限公司和北京市教育出版社第三经营部一起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原告出具了证据 —— “ 北京市教育出版社第三经营部 ” 和 “ 北京世超育华图书有限公司 ” 共同出具的 “ 刘玉彩在职证明 ” ,在职证明中明确写明 “ 刘玉彩为我部区艺华图书社又为被告刘玉彩出具的 “ 在职证明 ” ,证明刘玉彩是艺华图书社得职职工 ” ,并有二被告的签字和签章,但三被告均否认这一事实。同时石家庄裕华工。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只能与一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那么,刘玉彩究竟是哪个单位的职工呢?庭审后,法院判决原告起诉主体有误,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本能顺利讨回图书款 , 但诉讼中却冒出石家庄裕华区艺华图书社,张双双十分恼火。该案发回重审后,被告北京世超育华图书有限公司又拿出自己先前给别人写的四张数额为 53 万元的收据,声称欠款已全部偿还,世超公司还声称多付了 12 万元给张双双!四张数额为 53 万元的收据,是原告与案外人郭小青和其它人的图书业务结款收据,至于是如何到被告世超公司手里,张双双也不得其解,而且,明明只欠自己 31 万元,却还款 53 万,怎可能?同样的事实,原告诉河北唐山开平教育局下属文教经销处庭审期间,北京世超育华图书有限公司同样拿出了与上述四张收条一模一样的数额为 53 万元的 “ 收条 ” ,声称自己所欠原告图书款 8 万余元早已偿还,由于诉讼主体有误,随后张双双的起诉被驳回。
总结教训后,张双双依法将北京世超育华图书有限公司,北京教育出版社第三经营部以及石家庄裕华区艺华图书社追加为被告,法院将择日审理该案,本报将进一步关注,同时提醒各位商人做生意交易之前一定要有书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