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桥镇志·凡例


卞桥镇志·凡例

 

  1、编著《卞桥镇志》坚持求真存实的原则,以现行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为准绳,力争客观再现卞桥古今自然和社会诸方面发展演变的进程,使之成为卞桥人民认识卞桥、热爱卞桥、建设卞桥、创造卞桥美好未来的工具书,并为镇外的人们了解卞桥镇的历史和现状提供1个信息窗口。

    2、在编著过程中,以“合人而为村,合职工而为单位,合单位合村而为镇”的方志学理论为指导,对卞桥人民在不同历史时期改造自然和改造社会的创造性劳动作浓笔重彩的记述,体现“镇志乃镇民之志”这一“以人为本”的方志学思想。

    3、上限为事物的发端,下限为2009年8月31日。本着“详今明古”的原则,将记述的重点放在1949年后。为使被志事物具有完整性,在对个别事物记述时适当下延。

    4、横向分类,纵向记述。

    5、使用语体文,记述体。凡涉及人物,一律直书其名,不加称谓。记人述事确保褒贬适度,并统一使用第3人称。

    6、所用资料主要是档案资料、统计资料、口碑资料和实物资料,另采用了《参考文献》中的少量资料。

7、语言文字,统一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处理。所用汉字,以国务院于1986年10月重新公布的《简化字总表》为准。书名的汉语拼音,以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82年6月19日颁布,要求自1983年2月1日实施,且在1992年重新修订的国家标准GB/T3259—92《中文书刊名称汉语拼音拼写法》为据。量和单位的汉语名称及符号的使用,以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3年12月27日发布的国家标准GB3100—93《国际单位制及其应用》、GB3101~3102—93《量和单位》为尺度。标点符号的使用,以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5年10月发布的国家标准GB/T15834—1995《标点符号用法》为原则。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5年12月发布的国家标准GB/T15835—1995《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使用数字。按照国家标准GB/T16159—1996《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和《汉语拼音方案》使用汉语拼音。参照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于2001年12月主持制定要求自2002年3月31日试行的《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和中国版协校对研究委员会、中国语文报刊协会、国家语委异形词研究课题组、《咬文嚼字》编委会于2003年8月15日订成要求从2004年1月起在各自系统内试用的《264组异形词整理表》(草案)使用词语。

8、按照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校对研究委员会制定,国家新闻出版署以图管字[99]第16号文件公布的《图书编校质量差错认定细则》处理校对问题。

9、版本记录,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1991年颁布并于2001年修订的国家标准GB/12450—2001《图书书名页》执行。同时,在个别项目的描述上,参照1991年版国际标准IS01086《图书书名页》处理。

10、志中物种名称,采用汉语后加拉丁学名的方式进行处理。按照《国际动物命名法规》和《国际植物命名法规》的要求使用规范的拉丁语名称。物种的拉丁学名用斜体书写,不加括号。标题、图表和注释中的物种只书写汉语名称,不加拉丁学名。只在正文记述事物中首次出现该物种时加拉学名,在其他地方出现只写汉语。

    11、纪年一律采用公元纪年,民国及其以前年代在公元纪年后夹注朝代纪年(民国时期用阿拉伯数字,之前用汉字)。

    12、计量单位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在对古代事物的记述中遇到当时的计量单位与现行法定计量单位无换算关系时,用当时的计量单位。记述1949年后的事物一律用法定计量单位。土地面积统一按1亩等于667平方米换算。

13、为著名烈士和社会影响较大的历史人物立传,人物传按生年先后排列。出生年月相同的传主,按姓氏笔画排列。立传之外的历史人物,用《名录》的方式记述。

新闻人物采取《简介》和《名表》的方式记述。排列方式与历史人物相同。

    14、基于先有自然环境,后有卞桥人,而后才有由于卞桥人的活动产生的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的思路安排章节。章节编号及其编排格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2001年8月30日批准,要求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行业标准CY/T35—2001《科技文献的章节编号方法》处理。

    15、对于个别有争议而又因资料缺乏难以定夺的事物,采取多说并存的方式进行处理。

    16、单位或机构名称第1次出现时用全称,以后用简称。

    17、镇民与他人合作的专著、文章和科研成果等智慧成果,在作者(研究者)姓名中以黑体字予以突出显示。

18、附录中辑录的原始文献或其他章节涉及到的原始资料,其中多出来的字、标点符号及其他字符加“〈〉”,缺的在“{}”中补齐,错的在其后的“[]”中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