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09-08-14来源:作者:翟际栋
正如上一篇《两大因素催生肥料登记》(8月11日A2版)所分析的那样,《办法》是应运而生的,那么《办法》出台九年多以来,在肥料制造和流通业界为什么又引起如此广泛的争议呢?这得从立法和执法的各个层面进行广泛征求意见和必要的改进,才能得到解决。
首先,肥料不是特殊工业品,不需要特殊的管理办法和管理手段。肥料远没有食品和药品那么复杂,不良肥料也不像不良食品和药品那样,会对人体造成直接伤害。但肥料作为化学工业品,做为“食品”的“食品”,又确实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生存环境息息相关。因此,对肥料产品进行比一般工业品更加严格的监督和管理是十分必要的。尽管国际上还没有普适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借鉴,但参考其他国家的成功案例,结合中国国情和肥料工业发展实践,制订出适合中国国情的肥料管理办法,并最终过渡到肥料法,也是中国肥料业界和广大肥料消费者的呼声。
其次,肥料登记重在肥料产品安全。肥料生产企业都是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设立的,作为法人,理所当然必须遵循中国的法律法规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肥料企业生产出来的肥料产品必须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即便是没有国家标准的新型产品,也必须具有在国家质检部门登记确认的企业标准才能生产和销售。不仅仅是肥料生产,一切假冒伪劣和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产品,都是违法的。显然《办法》不能解决肥料生产企业合法经营的问题,《办法》的重点是肥料产品安全,包括肥料产品对环境友好,产品中不含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元素、不产生微生物污染等。
第三,肥料登记需分类管理。人类的种植历史可追溯到数千年以前,世界使用化学肥料以促进作物增长也有160多年。中国使用化肥有近一个世纪的历史。新中国成立60年来,化肥施用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随着肥料品种和肥料生产企业的不断增多,细化肥料产品分类,明晰肥料登记的管理职责和管理对象,对不同种类的肥料品种进行分门别类地登记管理,是解决肥料登记管理的重要基础。
笔者粗略地将到目前为止已经商品化的肥料品种划分为十大类:1.经近一个世纪以来施用实践验证过的安全肥料,如氮肥中的氨水、碳铵、氯化铵、硫酸铵、硝酸铵、尿素等;磷肥中的普钙、重钙、钙镁磷肥、硝酸磷肥、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等;钾肥中的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硫酸钾镁等;2.以上述1中所述经验证过的安全肥料为原料而生产的任意养分组合的复合肥料;3.以人类和动物粪便及作物残体为原料的有机肥料;4.以1、2和3为原料的有机无机混合肥料;5.添加微量元素和未经验证的填充料为原料的肥料;6.缓释肥料;7.微生物肥料;8.叶面肥料;9.植物生长调节剂;10.土壤调理剂等。
建议对上述1~4类肥料无须进行登记管理。上述5~10类肥料产品需要进行登记管理,因为这些肥料中或许含有未被验证是否安全的元素或因素,或肥料产品成分存在不确定性等。
通过对不同肥料进行分类管理,明确肥料登记管理的管理对象是新型肥料产品,就避免了现行《办法》中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等其他执法部门在监督管理上的权力重叠和多头重复执法问题。对已经登记过的新型肥料产品,在不侵犯知识产权的前提下,不同的生产企业无须重复登记;同一生产企业对新型肥料只要在制度规定的同级执法机构登记一次,在不同地域销售无须再重复登记。这样不仅会大大降低执法成本,也大大减轻了企业负担,既提高了执法效率,又可避免权力寻租和地方保护主义。
第四,肥料登记制度需要合适的执法机构。确定好了《办法》的监督职责和监管对象及监督方法,那么谁来执行就是问题的关键。现行《办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的土肥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肥料登记工作”。但现实情况是很多地方土肥机构面临生存问题,不少地方土肥机构办起了自己的肥料加工厂。赋予这些地方土肥机构行政执法权,他们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结果可想而知。因此,建议《办法》的执法主体应该是独立执法的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而不是农业部门。
第五,避免肥料登记演变为行政收费。在对肥料登记制度的诸多争议中有三个焦点:一是登记效率低和重复登记;二是登记收费高和重复收费;三是执法主体身份含糊。三个焦点是相互关联的,登记收费高和重复收费是焦点中的焦点。肥料登记的低效率和重复登记,无疑增加了企业的经营风险和经营成本。肥料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和时效性,由于登记效率低而使企业错过生产和销售季节的情况时有发生,加大了企业的经营风险。执法主体身份的含糊,使得基层土肥机构在肥料登记过程中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给肥料生产企业造成了有失公平的竞争环境和莫名的成本负担。
众所周知,所有针对企业征缴的杂费都将被计入企业的经营成本,最终都会被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肥料登记收费增加的将是农民的负担。因此建议,一是要减少肥料登记类别、简化肥料登记程序,对新型肥料实行“一品、一次性、全国范围、永久登记有效”;二是为鼓励肥料产品创新和减少农民负担,肥料登记费由政府财政承担,对企业实行免费肥料登记;三是由国家各级质检部门统一负责肥料登记和质量监管,以避免政出多门重复执法。
肥料登记制度是国际社会普遍采用的肥料管理制度,但由于各国的国情存在很大差异,并不存在普适的肥料登记国际惯例。美国21%的人口居住在农村,而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口不足总人口的2%(美国总人口大约3亿,大约有540万农民,占总人口1.8%);中国55%的人口居住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口占总人口的35%(中国总人口大约13.2亿,大约有4.6亿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占总人口35%左右 (2008年中国统计年鉴))。美国生产基础化肥产品的企业不到10家,而中国生产氮磷钾基础肥料产品的企业有上千家。
(农资导报)
五项改进有助修成正果———建言《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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