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渡收税权,不如改革分税制


     

让渡收税权,不如改革分税制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最新一期《求是》杂志撰文披露一个重要信息,“十二五”期间,将在统一税政的前提下,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的税政管理权限,培育地方支柱税源。具体做法是,中央仍将集中管理中央税、共享税的立法权、税种开征停征权、税目税率调整权、减免税权等。而对于一般的地方税税种,则在中央统一立法的基础上,赋予省级人民政府税目税率调整权、减免税权,并允许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实施细则或具体实施办法。

    中国是一个大国,各个省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平衡,在税收标准上设立全国统一的标准,很容易造成税收不公平的问题。比如,我国从东到西的基本生活费呈现由高到低的坡形状态,居民收入水平基本上也大致相类。但是,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实行的却是全国一刀切的标准,这样一来,东部地区居民在承受更高物价的基础上,还承担了比西部地区居民更高的税负,客观上不利于东部地区居民提高收入水平。显然,如果省级政府拥有税政管理权,就可以设立符合与本省区经济发展水平相称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比如东部地区省份就可以在现有基础上适当提高。顺便推荐一个不错的证券网站  点 击 查 看

    但是,从谢旭人部长披露的有关信息看,“十二五”期间将要实行的这项税收改革,其目的并不是为了减轻民众的税负,或者说这个方向并不是政策意图的主要着力点,而是为了培育地方的支柱税源,用一句通俗点的话来说,就是要让省级政府有条件增加税收。很显然,这是基于我国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不匹配的情况作出的一种政策调整,但是这种政策调整的路径与方向却是值得认真探讨的。

    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实行的分税制改革,被当作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大成就,但是它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大量的税收集中到中央政府,再由中央政府下拨地方,这种“收支两条线”的制度安排虽然有利于财税统一管理,防止地方政府拥税自肥,但是在地方政府承担了越来越繁重的地方发展任务的情况下,财政资金的紧缺已经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于是,中央政府给地方政府开出了一些口子,比如允许地方政府卖地,将卖地资金用以补充地方的财政资金,这直接造成了我国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的混乱,商品房价格在最近10年多的时间里扶摇直上,地方政府固然难辞其咎,但其深层次原因则在于分税制。再如在税收不足的情况下,一些地方政府只能通过增加各种名目的费的征收来保证财政收入,使本地民众不堪负担,甚至经常会因收费而引起社会矛盾。与此同时,一些在卖地和收费上难以取得突破性进展的地方,则不得不依靠举债来维持地方政府的运转,埋下了金融风险的祸患。而与此形成触目对照的则是,由于大量税收资金集中于中央政府,已经养成了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在花钱上大手大脚的后果,每到年底,一些中央政府部门都有突击花钱的现象出现,审计署每一年都能检查出中央政府一些部门存在的严重的经济问题,其背后同样是分税制留下的阴影。

    种种情况表明,目前实行的分税制已经严重阻碍我国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对此进行再次改革已经不可再拖延。但是,这种改革的路径不应该是单方面的增加省级政府的税政管理权,不应该是着力于让民众增加更多的税收负担,而是应该从分税制上动刀,也就是说,中央政府应该把更多的税收留在地方,让地方政府的事权与财权能够匹配起来。近年来,我国财税收入年年都有大幅度提高,即使是在最近两年遭受金融危机,企业经营困难,民众收入难以提高的情况下,我国的财税收入仍在快速增长,而地方政府却在为钱不够用而烦愁,这明显地反映出大量的税收过度集中于中央政府的现实。因此,中央政府让渡一部分税政管理权给省级政府,固然是一种可以肯定的改革方向,但更重要的还是改革不合理的分税制,在不增加民众税收的前提下,使我国的税收分配格局能够合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