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套房的界定没有意义


第三套房的界定没有意义。界定第一套房,是为了区分房屋的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政府政策有责任保护消费性住房需求,促进居者有其屋的比例。对于投资需求,应该一视同仁;一个买了一套房用于投资的人和一个买了一百套房用于投资的人应该适用相同的负担比例,因为套数之外还有地段、面积、结构、质量、市价等等诸多因素,只要房主没有形成垄断且收取垄断租金,政府政策不必干预;只要居委会、业主委员会不认为其出租房屋影响他人利益,也没理由干预,毕竟现代都市年轻人流动性很大,有一些房屋出租是一种便利和福利,在民房不足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倒应该提供一些类似于学生宿舍或青年旅馆等低价床位出租。从贷款银行的角度来看,界定第三套房就更没意义,因为买一百套房出租的人比买一套房出租的人信用好多了,且具有管理上的规模经济,贷款风险当然是比只买了一套房出租的人风险更小^^。所以,必须严格区分的是第一套房,无论豪宅、木屋、大产权房、小产权房、无建筑宅基地,或公有房的使用权,都是第一套房,且是唯一的消费性住房,之外购置、持有的任何住房,即使无法明确区分其消费性或投资性,都是第二套房。一户一房属于消费,再多了就是投资。鉴于各地城市化进程有差异,具体房产税的税基税率应该自行决策,但税法意义的第一套房必须是严格的,不容任何含糊其辞,否则相关法规将形同虚设,并产生社会的、经济的不公平。目前的很多房地产不仅用于投资、投机,也用于炫耀,而炫耀者并不在乎房子的大小或好坏,“不买对的专买贵的”,于炫耀性需求征税,不仅经济而且环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