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丽惠诉武夷物业管理公司赔偿理由不成立


 邹丽惠诉武夷物业管理公司赔偿理由不成立

作者:礼泽洲  来源:礼泽洲文集

最近,邹丽惠在网上说,她成立的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被盗,自称丢失近万元老式电脑,诉求法院要求武夷物业管理公司赔偿。

出于好奇,发表如下意见:

一、邹丽惠诉武夷物业管理公司赔偿案,原告被告主体均不适格。

本案原告以邹丽惠个人名义起诉武夷物业管理公司赔偿,但本案是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被盗,而非邹丽惠家中被盗。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虽为个人事务所,但组织机构代码证写明的不是邹丽惠,而是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所以,本案邹丽惠原告主体不适格。

又依据合同法规定,邹丽惠与出租人是业主赵巧英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具有相对性,武夷物业管理公司未与邹丽惠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是业主赵巧英,而非武夷物业管理公司,故此,被告应是业主赵巧英,而非武夷物业管理公司。所以,原告是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被告只能是业主赵巧英。

二、武夷物业管理公司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法人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事务所被盗,物业管理企业责任之承担,需考虑物业服务合同有无财产保管服务或物业管理企业就业主家中被盗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在其职责范围内尽到安全防范义务、配置安全防范设备。

故依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武夷物业管理公司在律师所被盗过程中存在过错;另律师所被盗财物种类数量亦无法确定。现律师所要求武夷物业管理公司赔偿财产损失费****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