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之不存,刑将焉服?
27年前,18岁的他因为和朋友抢了一顶帽子并打了一架,被法院以流氓罪判处了死缓。20年前,身患重病的他被保外就医,在京治疗期间娶妻生子。13年前,当年判处他死缓的法律依据“流氓罪”被从刑法条文中永久删除。6年前,监狱警察来到他家将其带走,重新投入监狱服刑。由于超时未归,他的刑期被顺延。他将因流氓罪在监狱里服刑至2020年。他将成为中国最后的“流氓”。(2日大河网)
随着国家刑法的修订,原来的“流氓罪”早已取消,可此前因流氓罪被判罪入狱的牛玉强却不得不继续在狱中服刑至满期为止,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这从情理上无论如何都说不过去。诚然,情和理代替不了法律,正如中国法学会专家张平所言,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原则是讲究罪刑初定的,当初犯罪时被认定的罪名,经过法院判刑后,就应该将判决执行完毕。刑法第12条也明确规定: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我们之所以修订法律,就是为了顺应经济社会和民主法治的发展要求,更好地调整相关法律关系,更好地维护各个法律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长治久安,体现的是与时俱进的要求。因此,既然罪名都已经不复存在,那就不应该让作为刑事主体的当事人再为一个莫须有的罪名服刑,而必须对案件重新审视、审查和审理,倘若不构成犯罪,理应予以释放;如果依新法规仍视为犯罪,应追究刑责,也应该重新作出审判,处以相适应的刑罚,。
因此,撇开牛玉强案件中种种错综复杂的其他因素,仅从立法理念的角度,让其以流氓罪服刑至2020年,无论从情理还是从法理上,都是荒诞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就像对已经被宣布特赦或者大赦的犯人,仍然对死刑犯执行死刑或者要求犯人按照原来判处的刑罚服完刑一下可笑。不但违背了修法的宗旨,而且也与罪行法定的司法原则明显相悖。从这一案件的处理也不难看出,我国的立法精神和司法理念离公平法治的要求仍然相对滞后,还存在立法与执法两张皮的现象,有待进一步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