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拉闸限电”考验地方政府执政能力


强制“拉闸限电”考验地方政府执政能力
近期有关各地拉闸限电,冲刺节能减排考核目标的举动频频见诸报端,引起社会广泛的争议。2010年5月,国务院正式发布了淘汰落后产能的通知,随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向社会公布了18个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名单,按照“时间表”,很多企业要在2010年9月底前关停,重拳淘汰落后产能的警报拉响。但是因为一些地方决策者盲目追求GDP快速增长,这一政策始终落实得很艰难。现在累积到“算总账”之时,一些地方官员为了在考核时过关,于是出现了全民限电的“怪招”。地方政府单纯为完成节能目标的强行限电措施,其最终结果甚至可能与目标相悖,更是对科学发展理念和市场经济法则的严正挑战。
 强行“拉闸限电”是对科学发展方式的对抗
科学发展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更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节能减排绝不等于拉闸限电,而是要通过产业结构调整,腾出空间和资源发展技术含量高、能耗小、污染少的项目,让资源利用率更高,这样做既能促进经济增长,又使结构优化迈出实质性步伐。
首先,这种强行“拉闸限电”违反科学发展的第一要义――发展。这种不分青红皂白的强行“拉闸限电”,会在短时间内造成企业直接停车,而企业经营具有连续性,如果因“拉闸限电”而停产,会对企业的商业信誉和合同订单的完成产生直接的负面影响,从而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并对其上下游产业链的生产带来相应的负面影响,从而对整个社会的正常发展构成威胁。拉闸限电,直接后果是影响了企业生产,间接后果是影响民生。企业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社会和谐的稳定器,是工人就业的保障。拉闸限电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在削弱企业生命力的同时,还降低了工人的劳动收入,不利于工人的就业和社会稳定。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的目标,所剩时间无几,地方政府焦急心情可以理解,但拉闸限电并非良策。强行拉闸限电是以不发展代替发展,以不发展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同当前调结构、促发展的政策方向格格不入。
第二,关闭关闭高耗能产业也需要一个过程,要注意方法,要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更重要的是要有法可依,不能不分青红皂白实行简单的“拉闸限电”。当下许多地方的强行拉闸限电,是一种为应付指标的作弊行为,对于那些踏踏实实为节能减排进行技术投入和改造的企业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节能减排的初衷。而有的地方连居民生活用电都“限”了,实在是令人费解。如据9月27日《中国青年报》报道“8月以来,浙江温州部分地区不顾发改委禁令,强制拉闸限电以完成节能减排目标。很多企业每开工1天,就要停电2至4天。政府的规定还写明,一切损失由企业自负。由于温州工厂大多采用计件工资制,很多工人只能拿到平时三分之一的工资。”如此“拉闸限电”不知作出决策时有没有考虑到人民群众的实际生活和感受,是不是偏离了科学发展的核心――以人为本。
第三,由于强行“拉闸限电”使得许多企业效益下降,直接影响企业员工的收入,从而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另一方面会导至企业生产任务的短期积压,强行“拉闸限电”过后企业又会加班加点,从而出现电力消耗报复性增长,出现人为的电力供应紧张。如此,确有与科学发展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和更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背道而驰。
 “拉闸限电”会大幅提高实际能耗
第一,强制“拉闸限电”使得企业正常按照自身的生产规律,利用峰谷调节等措施节约用电的手段彻底破坏。大多数遭遇强制“拉闸限电”的企业都是工业企业,而工业企业生产有其自身的规律性,由于用电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产成本,企业为了节约成本大多数都采取了如利用峰谷调节、提高用电设备的效率等各种节约用电的措施。企业由于生产和订单的连续性,必须保证生产任务的完成。由于强制“拉闸限电”,导致了所谓“用三停四”、“用五停二”等不当的供电规则,将企业自身的节约用电手段和方法彻底破坏,造成了不必要的超额能源浪费。
第二,为了保证企业生产和经营活动的连续性,很多企业在被迫放弃了“大电网”的正常电力后,转而采用“自备柴油发电”以解燃眉之急。这样不但造了成能源的浪费,还是对国家能源战略的严重破坏。一方面,“大电网”的电力主要是大机组发电(还包括一部分水电、核电、风电等新能源发电),发电效率远远高于“自备柴油发电”。另一方面,特别值得一提是当下的很多“拉闸限电”,并不是在电网已经满负荷运行的情况下“拉闸限电”,由于地方政府为完成指标甚至在许多电厂不能满负荷发电的情况下“拉闸限电”。由于电力生产的特点决定了“发、送、用”电必须在同“一瞬间”完成,这样盲目的“拉闸限电”必然造成电力系统运行中能源的大量浪费。更有,因为在我国的能源生产结构中总体是属于“煤多”“油少”,而在我们的能源消费结构中又是对石油的依赖较大,是世界上第二大的石油尽进口国。利用煤炭代替石油,减少对石油的使用是我国的一项重要能源政策。为此,国家出台了如“煤化工”项目进行没“煤变油”、使用电动汽车减少汽车对石油的依赖(实际上电动汽车使用的能源主要是煤)等多方面减少石油使用,降低石油能源在整个能源结构中的比例的相关政策措施。这样企业被迫放弃使用主要采用煤炭发电的“大电网”的电力,转而采用“自备柴油发电”大量消耗燃油资源,不是对国家能源政策的严重挑战吗!
如此,有可能加速已经非常昂贵的国际油价的继续飚升,对我们这样的石油尽进口大国来说实在是一种发展成本的新考验。对于天灾来说,这种“拉闸限电”更是一种发展过程中的“人祸”。
强制“拉闸限电”是对市场法则的对抗
市场经济以产权为基础,保护产权和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要遵守的最基本法则。在市场经济中,每一个个人和企业法人都有权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利用自己拥有的资产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我们知道,产权包括:所有权、处置权、使用权和收益权,本来企业正常生产,现在地方政府突然强制“拉闸限电”,影响了企业正常使用现有的资产从事生产活动,限制了产权的行使,这是一种肆意破坏产权和产权制度的行为。
企业在获得合法经营许可的同时,就有对电力的正当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显然,地方政府的“拉闸限电”不具备“依法限电”的要求,可以说地方政府的野蛮“拉闸限电”也是对国家法律的公然对抗,是对供电企业和用户之间合法契约的不当和无理干涉。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李佐军认为:“拉闸”式节能减排的做法违反了最基本的经济规律”。如笔者在浙江台州进行调研时了解到,一家企业总投资数亿元人民币,刚刚建成完工,新招来的员工也进行了上岗培训,万事具备准备生产之际,确突然遭遇强制“停电”,给企业带来了及巨大的被动。可以想象这时企业承担资金、员工、社会多方面的压力。如此类似的例子很多,这不是对市场制度的公然破坏吗!
 
强制“拉闸限电”考验地方政府执政能力
在“十一五”规划目标设定之初,各级政府可能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以及节能任务的艰巨性,对于完成节能目标不能形成有效的解决方案。进入2010年,特别是6月份以来,进一步节能,短时间能做的事情并不多。我们可以把所有节能减排的手段一一列举,例如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家庭服务业,能源替代,能源结构调整,节能项目等等,肯定都不是短短几个月就能做的。若要在短期内产生立竿见影的有效的措施,地方政府“只能”采取这种不顾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和破坏社会发展后果的“超常规”措施。如此平时不烧香、临时抱佛脚的做法,绝非科学执政、可持续发展之举。
强制拉闸限电无异于饮鸩止渴,而“拉闸限电”式节能减排实在是一种掩耳盗铃的愚蠢之举。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和构建谐的社会的大背景之下,诸如强制拉闸限电等做法为何能成为可能,成为“节能减排”的措施?一方面,是少数地方政府“官员”的权力傲慢、强权政治、特权思想外,另一方面,“唯上”“不唯下”的思维意识和考评机制恐怕也难逃其咎。我们的地方人民政府非但不真心实意为民服务,反而为了一己私利,采取“一刀切”式的强行“拉闸限电”,不仅显得简单粗暴,顾此失彼,而且严重背离了节能减排的美好初衷。此外,地方政府将自己长时间不作为的成本与风险,单方面、无条件地转移到企业和职工身上,会严重影响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和形象,令人心寒。
上级可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对下级政府及官员实行“一票否决”,而企业和人民群众却无法对作出拉闸限电决策的“不负责任”官员进行质疑、否定,甚至连表达个人想法和意愿的机会都没有。基于此,一些地方政府官员为了能在短时间内迅速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实现政绩、保住“官帽”,毫无计划、步骤可言的拉闸限电,也就成了“堂而皇之”的路径和方法选择。要想让节能减排目标真正落到实处,且在具体贯彻落实中不变味、不走样,一方面要把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五年“终极考核”有机结合起来,避免只看结果、不重过程的“数字游戏”和“指标迷恋”,以及其间可能存在的投机取巧行为。另一方面还必须加大老百姓的话语权,在考评中增加民意、民生的权重与分量,让拉闸限电官员尝尝急功近利、临时突击的苦果。
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和节能减排来实现降低单位GDP能耗指标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基于现实基础的长效机制。宏观地说,节能的方式无非两个:市场和行政手段。依靠市场,就不会急功近利,遵循的是市场自然淘汰的过程,但需要相应的政策配套(如能源价格改革);如果采取行政手段,比较简单,但负面影响大,因此需要有步骤、有计划地完成节能目标,减少负面影响。当然,如何使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目标一致,如何监督目标的实现情况,可能也需要相应的政策设计。这正是考验地方政府执政能力之处,地方政府如何在市场手段和政府管制两者之间把握尺度,在充分尊重市场规律的基础上,更多的考虑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实际感受,统筹安排需要深入反思。
(本文公开发表于《新财经》2010年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