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我们看到了我国版权保护制度的发展史,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现代版权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最早始于西方国家。1709年,英国议会通过的《安娜法》可以说是现代著作权制度的奠基石。作为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版权法,它“所依据的原则中有两项是革命性的:承认作者本人是著作权保护的本源;对已出版的著作采取有期限的保护。该法令揭示了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是立足于鼓励知识分子的努力创作。”[1]
随着文化交流的发展和印刷技术的进步,许多优秀的文学作品开始走出国门,进入其他国家,成为人类共享的精神财富。而各国早期的版权法却只能对本国的作品进行保护,于是一些国家开始大量翻印别国的优秀作品,各国出版商之间出现了激烈的竞争。到了19世纪,在发达国家出版商的推动下,开始建立统一的、多边的著作权保护体系。一些地域性和全球性保护版权的国际组织开始建立,版权保护开始走上国际化轨
道。1886年9月9日,法、英、德等十个国家在瑞士首都伯尔尼签订了世界上第一个版权国际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52年又缔结了一个保护版权的国际公约《世界版权公约》。1971年在日内瓦缔结了《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
《伯尔尼公约》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于1886年9月在瑞士首都伯尔尼缔结。后经修改和增补,最后一次修订形成的文本是1971年的巴黎文本。《伯尔尼公约》的主要原则有: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版权独立性原则。到2001年7月15日,这个公约的成员国有148个。我国于1992年10月15日加入了这个公约。
《世界版权公约》
《世界版权公约》是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筹备和主持制定的国际版权公约,于1952年9月6日在瑞士日内瓦缔结,《世界
版权公约》的日常事务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管理。《世界版权公约》的主要原则有:国民待遇原则、非自动保护原则、版权最低保护标准原则、独立保护原则。到2001年有98个成员国。我国于1992年10月31日加入了这个公约。
《世界版权公约》与《伯尔尼公约》的最大区别在于它对作品的保护采取“非自动保护”原则。也就是说根据《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作品一旦创作完成就自动享有版权,不用履行任何手续。而《世界版权公约》则要求在每份复制品上都标有“版权标记”——英文字母C外加一个圆圈,版权人的名称和出版年份等内容。现在大家会在很多图书上看到这样的标志。
《日内瓦公约》
《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简称《日内瓦公约》或《录音制品公约》。1971年在修订《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同时,在日内瓦缔结了这个公约。该公约是一个“邻接权公约”,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负责管理。与《世界版权公约》一样,《日内瓦公约》采用的也是非自动保护原则,它的版权标记包括英文字母P外加一个圆圈,首次发表年份,录制者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独占被许可人的姓名或名称三部分。我国于1993年4月30日加入了这个公约。
世界版权保护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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