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外观设计分类法


  1、分类法的编排

  为了鼓励发展装饰艺术,美国专利法规定,可获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必须具有装饰性,具有该物品或其构成部分的外观设计的功能性,外观设计分类法正是基于这种思想,将具有相同功能的外观设计主题分在同一个类目里。

  例如,座椅的外观设计专利文献分在大类D6(家具)中,不管那些座椅是用于家庭、工作场所、车辆中等等,而具有相同功能的外观设计再进一步根据其特殊的功能特征,有特色的装饰性外观或表面形状等等,根据需要再进行不断地细分。

  美国外观设计分类表根据不同的主题分成33个大类。33个主题的大类的排列顺序与洛迦诺分类法类似,例如:

  D1 食用的产品

  D2 服装和服饰用品

  D3 旅行用品,个人物品和贮藏箱或携带物品

  D4 刷子

  D5 纺织品或纸按码出售的织物;片材类

  D6 家具

  每一个大类分成若干个小类,以便对外观设计特定的类型进行有效的检索。小类的主题范围从属于特定的功能性、特殊的功能特征或有特色装饰性的外观和形状。

  例如,大类D6的主题类名是“家具”,又根据不同家具的类型分成许多小类,例如座椅,桌子,贮藏柜,家具的部件及元件等小类。

  2、分类中附注的特点

  在分类表中设置的附注是用来澄清、阐明每一个大类的技术主题所包含的范围,附注编排在每一个大类的前面,当分类或检索时,必须考虑附注的内容。

  例如:大类D10包含了测量,测试或信号仪器,设置了钟的位置。然而D10的附注指出与收音机或电视机结合的钟的外观设计专利应分类在D14,包含在录音、通讯或信息再现仪器的大类中。附注进一步指出与标示或显示设备结合的外观设计专利应分类入D20,即销售和广告设备的大类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