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类法的编排
为了鼓励发展装饰艺术,美国专利法规定,可获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必须具有装饰性,具有该物品或其构成部分的外观设计的功能性,外观设计分类法正是基于这种思想,将具有相同功能的外观设计主题分在同一个类目里。
例如,座椅的外观设计专利文献分在大类D6(家具)中,不管那些座椅是用于家庭、工作场所、车辆中等等,而具有相同功能的外观设计再进一步根据其特殊的功能特征,有特色的装饰性外观或表面形状等等,根据需要再进行不断地细分。
美国外观设计分类表根据不同的主题分成33个大类。33个主题的大类的排列顺序与洛迦诺分类法类似,例如:
D1 食用的产品
D2 服装和服饰用品
D3 旅行用品,个人物品和贮藏箱或携带物品
D4 刷子
D5 纺织品或纸按码出售的织物;片材类
D6 家具
每一个大类分成若干个小类,以便对外观设计特定的类型进行有效的检索。小类的主题范围从属于特定的功能性、特殊的功能特征或有特色装饰性的外观和形状。
例如,大类D6的主题类名是“家具”,又根据不同家具的类型分成许多小类,例如座椅,桌子,贮藏柜,家具的部件及元件等小类。
2、分类中附注的特点
在分类表中设置的附注是用来澄清、阐明每一个大类的技术主题所包含的范围,附注编排在每一个大类的前面,当分类或检索时,必须考虑附注的内容。
例如:大类D10包含了测量,测试或信号仪器,设置了钟的位置。然而D10的附注指出与收音机或电视机结合的钟的外观设计专利应分类在D14,包含在录音、通讯或信息再现仪器的大类中。附注进一步指出与标示或显示设备结合的外观设计专利应分类入D20,即销售和广告设备的大类中。
美国外观设计分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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