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有关教育的法制还缺少什么?三


     教师参与教学研究活动,其目的应该包括对教学内容的探讨、对教学方法的研究、对新政策的解读,最终让参与者得到知识的补充,方法的学习和政策的把握,让参与者进一步成长。

     教研活动应该遵循几个最基本原则:必须对知识尊重、必须有明确的针对性、必须是大众积极参与、必须客观真实反映教育教学中的个人问题和困惑病通过教研得到解决。

      但实际情况是什么呢?多数教研活动成了走形式,多数教研活动成了表演秀,多数教研活动成了一言堂,多数教研活动总是被一些高高在上的闭门造车者左右。这是我所见的的感受到的教研。这也反映出了现状:一些无德无才的、凭借裙带关系而爬上去的人,掌握了左右学术研究的权利,并被他们污染。基层教师辛辛苦苦来参加教研却一无所获,逐渐失去了参与的热情和兴趣,逐渐的由教研的中坚力量变成了附庸。

    这是什么造成的?是现行教育体制造成的,是我们法制上的空白造成的。

    首先是教师以及有关教育机构负责人的选拔没有依据,任凭一些主管部门随意安排,造成了龙蛇混杂的局面。虽然教师实行聘用制,但有面子的并且没有能力的人却难以解聘。其次是一但成为负责人便高高在上,与基层脱离了关系,只是看汇报听总结就算完成了工作,即使原来有一定业务能力的人在这个环境下也把那点能力被时间磨蚀的消失殆尽,变成了好好先生。再有就是社会上出现的学术造假,严重侵蚀着学校的教学研究,花钱买论文,凭关系上优秀称号,走门路获取荣誉已成蔚然之风。

    所有这些弊端该追求谁的责任?如何处罚?只是纪律处罚够吗?我们的一些章程里也对这些做了规定,充其量也只是纪律上的规定,没有处罚的意见和力度。

    所以,关于教师以及负责人的选拔有了标准后,还需要完善选拔出现弊端后责任的追究。

   以上三篇本为一个内容,只是个人见解,倘若有错误,忘有识之士给予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