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博辉: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可以借鉴证券投资投资基金经验


 

     提问者:您好,我是王天力(音似),北京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我听到嘉宾谈的这么多,在中国改革开放这么多年,外商进入中国的时候,我们看到更多的是纠纷:一种是外资进入中国的话后来发现他投资根本就出不去去,整个是属于被骗了;还有另外一种在国内拿到的各种批文到外边去融资,最后没融资到。为此,中国公安机关参与进来进行刑事侦查。就是现在你们讨论的大量的GP如何有更多的渠道把LP仅仅扩扩大LP的规模,然后发展这个行业;从另一点考虑因为投资永远是有风险的,LP在引入那么多资金的时候,并且各种资金的渠道都打开的时候,你们GP如何减少自己的风险同时更好的保护LP的利益?

  李祥生(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协会联席会长)这个问题先请夏博士来回答。

  夏博辉:刚才律师所提的问题,我觉得由李会长回答最好,因为他是GP的代表。既然李会长有指示,我也只好贯彻执行。

  我认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经过了十多年的发展,目前规模接近3万亿元,业已成为中国资本市场一支最重要力量,其成长经验可以移植到股权投资基金。

  第一个经验就是在证券投资基金的适应性销售原则。在中国本土LP群体发展过程中,必须坚持适应性销售原则,建立中国本土LP的合格投资人制度。

         第二个经验就是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制度。国际上的Custodian 不是托管,而“保管”的意思。托管不是一个化的概念,而是一个中国化的法律概念,它是由共同受托人的“托”和保管人的“管”构成,其实质是要求商业银行除作为履行基金资产保管人(Custodian)职责外,还必须与基金管理人一道履行共同受托人(Co-Trustee)职责,即托管人=基金资产保管人+共同受托人。因此,托管的实质就是“共同受托+资产保管”。托管和保管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含义:托管属于受托保管,托管人属于受托人的一个类型,要履行受托职责,要对基金资产的管理人实施监督;保管属于代理保管,保管人不属于受托人范畴,保管人接受他人的委托代为保管基金资产,没有义务监督受托人。简单说,保管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而托管是一种信托法律关系。因此,我国托管银行要同时肩负“共同受托人”和“资产保管人”两大角色。前不久,《全球托管人》亚洲责任主编采访时,我向他就此作了全面介绍,我建议他将托管按汉语拼音“Tuoguan”翻译,他接受了本人的建议,并在最近的《全球托管人》作了专门刊发。我认为,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区分不同组织形式,分别采用“托管”制度或“保管”制度;但两者之间,商业银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不一样的。 不是托管,而保管的意思。托管不是一个化的概念,而是一个中国化的法律概念,它是由共同受托人的和保管人的构成,其实质是要求商业银行除作为履行基金资产保管人(Custodian)职责外,还必须与基金管理人一道履行共同受托人(Co-Trustee)职责,即托管人=基金资产保管人+共同受托人。因此,托管的实质就是共同受托+资产保管。托管和保管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含义:托管属于受托保管,托管人属于受托人的一个类型,要履行受托职责,要对基金资产的管理人实施监督;保管属于代理保管,保管人不属于受托人范畴,保管人接受他人的委托代为保管基金资产,没有义务监督受托人。简单说,保管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而托管是一种信托法律关系。因此,我国托管银行要同时肩负共同受托人资产保管人两大角色。前不久,《全球托管人》亚洲责任主编采访时,我向他就此作了全面介绍,我建议他将托管翻译为汉语拼音“Tuoguan”,他接受了本人的建议,并在最近的《全球托管人》作了专门刊发。我认为,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区分不同组织形式,分别采用“托管”制度或“保管”制度;但两者之间,商业银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不一样的。

  第三个经验就是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制度。最近,我们营销股权投资基金业务中,发现一个问题,就是这些高端的股权投资者客户非常关心股权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的运作情况,如GP投资决策程序与风险控制、投资项目的营运与收益情况、GPLP的定期沟通情况,些说明信息沟通很重要。我就说这些,不一定符合律师的要求。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