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把召回搞成为一种潜在的售后服务
国内现行的《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是于2004年3月12日由国家质检总局、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布,并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但是由于当时的汽车市场起点很低,于是当年所做的许多规定,对于现在的市场水平来说已经严重地不适应,其基本的问题在于老规定对缺陷汽车召回的约束力非常有限。
在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旧规”中,关于“罚则”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可责令制造商重新召回,通报批评,并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包括:“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的严重性的;试图利用本规定的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规避主管部门监督的;由于制造商的过错致使召回缺陷产品未达到预期目的,造成损害再度发生的。”惩罚则的执行一般都由质检总局来执行。于是“旧规”中一是提出的惩罚力度太轻,对当今的汽车企业如同儿戏;二是仅有行政处罚,没有法律约束。
而今年年初的丰田在美大规模召回事件,也成为了必需推出我国召回制度“新规”出台的导火索。根据《美国法典》第49编第301章中对于“缺陷与违规赔偿”中的“赔偿方式”的规定,如果机动车或配件存在缺陷,可供制造商选择的赔偿方式包括修理机动车、以等价机动车更换、减去合理折旧退车等。“制造商赔偿规划”条款规定,机动车制造商应该赔偿购买者在修理、更换、退车等期间内带来的成本。丰田在美不仅补偿了消费者,还接受了美国政府1600万美元的重罚,甚至于还要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于是在目前正在重新修改制定中,极有可能于年内出台的《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新规(简称“新规”)的送审稿中规定,“生产者违反规定,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逾期仍未改正的,可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生产企业拒不承担责任,将受到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证照、撤销认证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相对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极低的基数“旧规”来说,是前进了一大步了,惩罚的力度也大大加强了。但是就这消息传出后民间的反应来说,对于“生产者违反规定,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逾期仍未改正的,可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生产企业拒不承担责任,将受到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这样的处罚力度来说,认为对于财大气粗的车企根本起不到什么震摄作用。
为此中国质量协会用户委员会部长樊天顺也认为,现有的召回管理规定还存在一些问题,汽车召回相关条款不够仔细,欠缺操作性,且罚金相对较少,对企业的威慑力不足,因此导致监管力度不够,应加大监管处罚力度。企业和消费者都应理性的正视召回问题,企业方面积极承认生产中出现的错误,及时提出补救与解决方案;消费者积极配合,给予理解,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应该避免召回行为成为一种潜在的“售后服务”。
这一点应该说比较切中要害,因为就当前的召回措施的力度来说,真的只相当于是对用户进行一次售后服务。而对制造了不合格产品,或者说制造了危险产品的人,完全起不到什么有力的震摄作用。而当前国内外汽车产品问题较多,导致召回现象频发的原因是汽车生产商新车型推出过快,未经过长时间反复测试,难以发现隐患问题,由于急于扩张市场,扩大产能,将未经长时间全面检测和未成熟车型推向市场,导致缺陷问题的出现,这必须在大力提高前期的质量监督力度,以及后期的惩罚力度上下功夫。
当然“新法”尚在讨论和修改中,在真正推出时还将进行很多、甚至说是很大的修改。但是全社会对其一个基本的期望在于,“新法”的推出,一定要对汽车市场的规范运行,起到应有震摄作用。一定要在业已发展了的社会水平、发展了的市场水平的基础上,拿出与之对应的解决办法来。特别是可以参照许多发达国家在召回问题上的众多得失,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的解决方案来。
这对于已成为汽车大国,而必须成为汽车强国的中国汽车行业来说犹为重要,因为进入2010年,国内车企召回事件也趋于频繁,由此引发了人们对汽车质量及汽车召回的更多关注。据公开数据显示,今年1-5月,国内共实施汽车召回33起,召回车辆已超过58万辆,实施召回的汽车包括了戴姆勒、凯迪拉克、沃尔沃、通用、福特等跨国汽车品牌,也包括了东南汽车、长城汽车等自主品牌。
看似与我们还有距离的问题,实际上已经在我们的市场上潜伏着了。因此“新法”的推出时间,“新法”的修改力度是全社会所共同关心的问题,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推动下,,“新法”将会以一个比较合理的“版本”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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