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者违约判决案例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通民初字第xxxx号

原告x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xx公司职员,住北京市xxxxxx室。

委托代理人刘玉庚,北京市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佳红,北京市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xx干部,住北京市xxxxxxx号。

委托代理人段晓东,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xxxx职员,住北京市xxxxx号。

 

原告xxx诉被告xxx、x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连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玉庚、王佳红,被告xxx和xxx的委托代理人段晓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诉称:原告通过链家公司与被告于2010年1月31日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所有的通州区xxxx号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1 400 000元。协议约定被告解除抵押后三个工作日内协助原告办理银行面签后续。原告支付给被告50 000元定金后,被告解除抵押手续后表示不再出售此房屋。现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协助原告办理通州区xxxx号房屋的产权过户,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xxx、xxx辩称:现在我们只有此一套房子,如果卖掉我们就没有地方住了,我们父母不同意卖房,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31日,原告xxx(乙方)与被告xxx、xxx(甲方)签订一份《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甲方将通州区xxx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出售给乙方,成交价1 400 000元,《补充协议》约定甲方于房产解除抵押后3个工作日内必须配合乙方共同前往银行办理面签手续,双方协商一致在乙方申请的贷款获得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共同前往办理权属过户手续。当天,xxx支付xxx、xxx定金50 000元。2010年3月31日,xxx、xxx解除涉案房屋的银行抵押,4月初,xxx、xxx以家人反对和无其他住所为由不同意出售涉案房屋。另查,涉案房屋登记在xxx、xxx名下,xxx、xxx系夫妻关系,该房屋现不存在抵押情况。经xxx申请,本院于2010年4月14日将涉案房屋进行查封。经本院释明,xxx、xxx不同意xxx按合同约定的1 400 000元支付房款。

上述事实,有《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定金收条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xxx与xxx、xxx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现xxx要求履行合同,而合同不存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况,从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及市场交易秩序出发,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故对xxx要求xxx、xxx继续履行合同,将涉案房屋过户给xxx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xxx、xxx并未要求xxx支付购房款,故对于购房款本院不予处理,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履行。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xxx、xxx协助原告xxx办理位于通州xxxx号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清。

诉讼费三十五元,被告xxx、xx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财产保全费五千元(原告xxx已预交),由被告xxx、xx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张连峰

                                 二O一O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陶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