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的《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最为惹眼的是针对质量问题的处罚力度。
例如,生产者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以不当方式处理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处以召回产品货值金额2%-50%的罚款。
据参与研讨会的汽车企业代表表示,如果真的按照最高限度50%来罚款,那么,几乎就肯定能把企业搞死。更有自主品牌即将哀鸿一片的说法。
整顿国内汽车市场召回秩序、重视汽车质量、尊重消费者权益和生命安全,这本无可厚非。从这个意义上讲,《条例》的出台,是中国汽车市场的一次进步。
但最值得玩味的,并非是50%这个惊人的数值,而是质检总局给出了2%~50%这样一个宽泛的跨度。换句话说,如果有一批价值10个亿的车出了问题,你可以罚2000万,也可能罚5个亿。这给质检总局、汽车厂家留下了无尽想象的空间。
法律惩罚措施的制订,依据往往有动机和后果之分。譬如,随手抛个烟头,随风熄灭了,一点事都没有,但不小心点着了一座房子,就要赔偿,可能还要坐牢。
而在《条例》里面,并没有清晰的界定对“故意隐瞒”导致的不同后果对应的惩罚力度,这无疑留给执法部门过多主观判定的空间,也容易给厂家造成很大的混乱。
而关于罚款的其余两条,“生产者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或者在收到主管部门的召回通知后,未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处以产品货值金额2%-20%的罚款;主管部门责令生产者实施召回,生产者仍未召回的,处以产品货值金额5%-50%的罚款。”
这两条规定似乎更有助于彰显质检总局的权威,但在实际操作起来,其实有画蛇添足的嫌疑。
譬如,如果“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而“仍未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等行为,是否也可以认定为“故意隐瞒”的一种?至于说,主管部门“责令实施召回”,主机厂仍“拒绝执行”,这在当今中国,恐怕几乎不可能发生。倘若真的到了这一步,解决问题的最有效办法应该是转交司法机关,进入司法程序,而不是仍由质检总局继续开巨额罚单。
对比一下丰田召回的案例。丰田捅下天大的篓子,在美国被罚款1600多万美元。我们看到,第一,执法机构是交通部,而且在罚款前有严格的国会听证;第二,罚款额度有明确的上限。
国家机关对于企业的处罚,有严格的主体资格要求,不是哪一个“主管部门”都有权力开罚单的。同时,有处罚权力的限制。至于丰田应该承担的其他责任,会由其他途径,例如消费者通过集体诉讼的程序来追加。
如此的制度设计,其出发点也是为了限制执法权的滥用。
我们并非质疑《条例》代表的积极意义,只不过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质检总局不妨也兼听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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