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20万,不如停工20天


罚款20万,不如停工20天



本报记者获悉,此次《条例》草案中对违反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不履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明确规定了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一位参与《条例》起草的人士告诉记者,《条例》草案中规定了违规企业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在规定限期内不进行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11日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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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不让《工资条例》成为“观赏性”立法,相关部委在草拟过程中加入诸如刚性规定,这样的出发点无疑是值得赞赏的,不过,不履行工资集体协商罚款5-20万的可操作性和预期效果值得怀疑。

罚款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是根据员工队伍规模还是产值大小、利润情况来界定?很难有个具体的量化标准,执法过程中自然难把握,随意性也大;而且很难对企业起到应有的约束力,假如一个拥有一千名职工的企业,现行平均工资1000元,工人提出每人每月增加20元工资,5%的增幅不算大,可企业仅一年就得多支出20多万元,企业宁可认罚20万元都是划算的,甚至同样难免出现预交罚款买违规的情况。

更重要的是,以罚代法的罚款办法存在的很多弊端,在其他领域已经日益显露出来。罚款过后,企业还要不要继续承担集体协商的义务?罚款肯定不是用来分给职工,而是进国库或者职能部门的小金库,那职工的工资集体协商权益很可能因此而落空;而且会不会重蹈重罚款、轻执法的覆辙,出现执法、职能部门为罚款而置工人的工资权利于不顾?等等。

让企业重视职工工资福利,关键在于使企业与职工之间在利益上形成依存关系,因而,与其罚款5-20万不等,不如勒令停工、停产或停业20天不等,这样势必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营周转和市场信誉乃至生存问题,从而促使企业的经济效益、市场前景和未来发展与职工的利益更紧密地捆绑在一起,既能引起业主重视,又无需工人用过激的罢工形式维权,更可以避免执法部门与业主之间形成利益链。如此,工人的工资维权才更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