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中国律师的一个特别日子


                                                文/刘桂明

    今天,对中国律师来说,是一个非常特殊的日子。

    30年前的今天,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这是建国以来第一部有关律师的特别法律,也是我国法律第一次以单行法的方式宣示了律师制度的存在。同时,标志着中国律师制度的恢复重建开始由筹备运行进入了制度运行层面。

    时光飞逝,一晃30年过去了。伴随改革开放的步伐,我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已经30周年了。作为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标志,我国律师制度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为了科学总结我国律师制度改革发展的经验与成就,促进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中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社将于今天下午举办 “中国律师三十年:回顾与展望——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颁布30周年座谈会”(正义网、北大出版社、《律师文摘》、天津依法律师事务所共同协办)。

    会议将以“当年我们为什么做律师”为话题,共同回顾我国律师业30年来各个重要阶段的变化。同时,围绕着“一个特别的日子、一段特别的回忆、一部特别的法律、一种特别的职业、一项特别的事业”进行深情的回忆与热烈的讨论。

     30年来,中国律师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从少到多。当年一支几百人的队伍,今天已经发展到了一支17万的大军;当年一个陌生的名词,今天已经成了一门谁也不能忽视的职业;当年一个以为可有可无的制度设计,今天已经成为一个可以进入中央高层视野的重要工作主题。

    当下,可能有不少人关心中国律师的下一步是什么?中国律师的未来30年怎么样?但在《律师暂行条例》颁布30周年的今天,我们更需要认真回顾和全面总结中国律师的上一步,中国律师过去30年所经历的改革与发展。

    当然,不管是上一步还是下一步,都是中国律师的脚步,更是中国法治的进步。

    著名法学家江平、陈光中,资深大法官刘家琛,司法部老领导和来自北京、天津、上海、西安、昆明等地的资深律师将出席今天下午的会议。正义网将全程现场直播,法律博客与法律微博均已提前透露信息。

 

 

附本人曾经整理的一份资料:

中国律师30年——“十个特别年份”

                              刘桂明

1979年

    1979年7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正式通过共和国第一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其中在《刑事诉讼法》在第二十六条中,我们见到了“律师”一词第一次在共和国的成文法中正式出现。

    1979年9月司法部恢复重建。其实在9月之前,有一些已经司法局已经成立了,但是全国的司法部是1979年9月成立的。在1979年12月9日司法部发出了一个关于恢复律师制度的通知。当然,在这个通知之前,各地已经开始由法院出面筹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所以当这个通知发下去的时候,全国已经有212个律师。

1980年
  1980年有两个标志性的时刻,一个是1980年8月26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我国律师第一次有了一部法规来规范律师的职业行为,规范律师的组织。另一个是1980年11月20日,开始让全社会实实在在地知道我们又有了律师,这个标志性的时刻就是审判“四人帮”,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两案审判。开始有一些人非常不理解,审判林彪“四人帮”这样十恶不赦的人还需要律师辩护吗?就因为这个不理解,使我们看到建立律师制度的迫切性和艰巨性。  

1983年

    1983年7月,在我国深圳的蛇口有了第一家叫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组织机构,以前国内所有的律师事务所都叫“法律顾问处”。因为考虑到给外商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时候,法律顾问出来好象是名不正言不顺,概念不全面,所以,第一次有了“律师事务所”这个更加科学全面的名称,从那个时候全国统一都叫律师事务所。

1986年
  1986年也有两个标志性的发展:一是全国第一次律师律师资格考试,当时主要是针对政法系统的工作人员,1988年才是真正的面向全社会招考。不容否认,因为律考的热门才有后来律师事业的发展,才有了后来律考变司考的重大改革;二是1986年7月7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在北京成立,从此表明律师管理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开始走向律师协会行业管理。当然,那时既有司法行政管理,也有律师协会的管理。但是,全国律师协会作为行业管理部门的正式成立,当时并不是司法部同意的,而是由中央书记处在1985年的北戴河会议上开会讨论决定的。

1988年

    这一年的最大变化就是探索一种在律师制度中组织机构方面的改革。过去一统天下都是国办所,但是大家发现国办所既有它的优势,也有其越来越明显的劣势。所以,司法部主动顺应这种潮流,开始实行合作式的试点。1988年6月3日,司法部下发《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决定首先在北京市进行改革试点。这就是我国律师制度开始探索从国办所到合作处的改革。另外,那一年发生的台安三律师案被侵犯的事件同样是一个值得回顾的重要事件。为此,中央领导作出批示,人民日报专门发表评论,要求保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1993年

    关于律师制度组织机构的改革,如果说1988年的探索试点是追求从国办所到合作所的改革,那么,在这一年就要开始探索从合作制到合伙制的改革。应该说,我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30年来发生突飞猛进的变化就是在这一年。因为国务院批准司法部关于律师体制改革的方案,因为司法部关于“重中之重”的律师体制改革,因为合伙制的出现,全国律师的积极性一下子大大增强了,其内在发展的动力也随之高涨。当然,那一年还有一个背景,那就是司法部与证监会关于律师介入证券法律业务的政策推动,更使我国律师尤其是大中城市的法律服务空间扩大了,水平提升了,从而也标志着我国律师对经济建设的助推贡献。另外,那一年还有一个变化,那就是律师资格考试开始实行两年一考改成一年一考,以至于变成了2002年的全国司法考试。
1995年

    这一年也有两个重要标志。首先是全国律师事务所协会开始实行完全由执业律师担任领导职务的改革,现在北京地平线律师事务所执业的杨金国律师当时是以32岁的年龄担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秘书长,这个最年轻的记录现在谁也破不了。当时因为全部是执业律师担任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于是,他们选择了一位年轻的秘书长。同样,我也是乘着那股东风被引进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从此,我就与中国律师结下了一辈子也离不开的缘分。
   另外,还有一个记忆就是那一年又被称为“律师蒙难年”,那一年有律师被关,有律师被拘禁的,还有律师被抠眼睛,反正各种各样的事情几乎都集中发生在这一年。最具轰动效应的是湖南的彭杰律师,因为他在看守所会见的犯人逃跑了,有关部门就追究他的刑事责任。这个事件使全社会乃至政法系统都在对这个事情进行思考,问题就是律师是否有这个看守的义务,或者是律师是否要负责他会见的犯罪嫌疑人的安全。这个事件尽管当年没有结果,但是那一年就因为以彭杰律师被错误关押为主要标志而被称为“律师蒙难年”。由此,我们开始真正重视对律师维权工作的思考和探索。
1996年

    1996年5月1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律师法典《律师法》。留下光荣记忆的《律师暂行条例》到这里就终止了,开始准备实施《律师法》。这部法律对律师最大的变化 就是律师职业定位发生了重大变化。毫无疑问,它对律师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因为其天然的缺陷又给律师留下了祸害的种子。当然,这是后话。
2000年

    因为律师组织机构的变化,使这一年对律师来讲又出现了一个新的名词,以前是“国家法律工作者”,后来是“社会法律工作者”。但是,在那一年使律师有了一个新的称呼,那就是因为党的十四大给律师职业界定为“中介律师工作者”。在2000年要求所有能够做到自收自制的国资律师事务所,全部实现脱钩改制,全部改制成为能够自我生存的合伙所。这次职业定位的变化也导致了后来《律师法》修订时的重大调整。
2007年

    《律师法》的修订正是那一年律师业的重大事件。因为1996年《律师法》颁布以后,大家为此欢欣鼓舞,但是高兴没几天,律师们就感觉到这部《律师法》使我们的管理受到很多的限制,就开始在思考《律师法》究竟是组织管理法还是律师管制法。经过11年的共同努力,终于在2007年对这部《律师法》进行了若干修订,尤其在律师职业定位及执业权利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

 

 

 

 

 附: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颁布30周年座谈会

议程

 

 

 

职业定位:变迁与转型(14:00——15:30)

1、  回顾:当年,我们为什么做律师?

    (1)一个特别的日子:1980年8月26日

    (2)一段特别的回忆:曾经被动做律师

    (3)一部特别的法律:新中国第一部有关律师的法律

    (4)一种特别的职业:作为国家干部的律师

    (5)一项特别的事业:社会主义法律制度重要组成部分

2、  点评:当年,我们如何看律师?

 

 

社会地位:困惑与困境(15:40——17:50)

1、     展望:明天,我们怎样做律师?

(1)   国家法律工作者吗?

(2)   社会法律工作者?

(3)   独立司法人员?

(4)   新社会阶层?

(5)   自由职业?

2、     点评:明天,我们还做律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