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见过很多楼盘不退订金的案例,但这个我亲身经历的却十分雷人。
这个月,朋友H看中了一套房,下了1万元的订金。
这里是订金,而不是定金。按照相关规定,订金是可以退还的。
几天后,H由于某种原因不想买这套房,找开发商G退还1万元。而开发商坚决不退。
僵持之下,H找到了我。
我找到了此开发商G负责营销的人士,对方的回答,是我听到过最雷人的借口。
此前,开发商G的老婆在某上市房企买了一套房,也是交了订金。后来,G的老婆想退房。而这家上市房企,坚决不退。开发商G找到了区政府的领导、报社高层,乃至一切他可以动用的关系。最后,上市房企还是没退钱。
这下,可把开发商G气坏了。
从此,G命令旗下的楼盘不准退订金。
古语有云,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而开发商G偏偏“己所不欲,偏施于人。”
按照规定,下列四种情况开发商应退订金: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收取订金;签订的书面协议对订金的处理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双方对预售合同条款存在分歧且不能协商一致;广告承诺与实际状况不相符。
对付恶人,要以牙还牙。
我的律师朋友交支招耍耍这种无耻的开发商:H可以假装认购该房屋,与售楼员接着谈合同细节,但是对个别细节咬紧不放,制造出双方是因为合同细节协商不成的假象。这时,不是H要退订金,而是H与售楼员之间对购房合同不能达成共识,可以打官司要回订金。
(文/杨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