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代表广大股东利益是伪命题 一、大股东与小股东利益的同与不同。 相同处,两者同等享有公司业绩增长所带来的股价增长、分红等好处,大、小股东都可就公司大政方针通过股东大会进行表决;不同处,大股东享有召集股东大会、推选董事,并通过董事会参与公司日常经营,这是法律赋予大股东的正当权力。 陈晓和贝恩要求黄光裕只能享受与小股东同样的权力,而否定他理应享受的超额权力,是混淆视听,是对大股东的不公平,大股东是按照法律赋予的权力,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陈晓用道德说辞指责大股东无道理。 二、董事会能否越俎代庖代替股东做决定? 在全世界通行的公司法里,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管理层,三者是由上至下的从属关系,董事会理应听命于股东大会,小股东理应听命于大股东(除非小股东联合投票的表决权超过大股东,从而在股东大会上否决大股东的提议),董事理应听命于股东。 陈晓要求黄光裕仅作为国美第一大股东,仅以财务投资者身份存在,违反了通行的世界公司法规定,这是任何一个正常的商业环境中所无法容忍的行为。 三、谁授权陈晓代表广大中小股东利益? 上一个问题提到,小股东如果不满意大股东,可以联合投票反对大股东,如果没有经过股东大会表决形成的决议,公司应按照大股东意志行事(大股东所提建议,应当是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合法、合规通过的)。 陈晓说他代表除大股东外其余持有65%股票的股东权益,请问,这些股东通过什么途径、方式授权陈晓代表他们的利益?这些股东都“被代表”了。陈晓强奸了可能不同意他做法的股东意见。 陈晓犯了一个和成龙一样的错误,菲律宾人质事件后,成龙发表BLOG称,他代表全体香港市民向菲律宾人民表达“香港人不记仇”的说法,引发香港舆论和公众抨击,你成龙凭什么就代表香港全体市民,什么途径、方式授权你代表的? 四、股东大会的合法与不合法。 股东大会上,按照持股比率所代表的表决权,以及,参与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数超过法定比率,在这两个前提下,投票表决产生的股东大会决议,就是合法的,董事会必须无条件遵守。 五、陈晓强奸公众股东意见。 上述问题已提到,8月4日后,陈晓称其“代表广大公众股东利益”,请问,陈晓你如何界定“广大”?如果事实上,大部分股东都不同意的意见,但他们又无法召集股东大会反对你,而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又被你霸占了,你让这些不同意你的股东怎么奈何你? 陈晓代表董事会连续发布公告,号召股东支持董事会,是典型的先上车后买票的行为,是变本加厉强奸股东利益。你想股东都还没有投票支持他,他已经先代表股东反对大股东了,反对股东大会决议了。 六、陈晓坚持贝恩利益,是对其它股东的另一种不平等。 第一个问题已经提到,大、小股东之间的利益有同与不同之处,大股东理应享受比小股东更多的权力,除非小股东联合投票,且持股比率所代表的表决权超过大股东,可以否决大股东提案。 既然 七、陈晓大股东利益尚且不能维护,更何谈小股东利益? 黄光裕作为第一大股东对陈晓有收留之恩,有托付之情,陈晓尚且如此对待大股东,且是不通过合法、合规程序反对,当小股东对公司不满的时候,又如何奈何陈晓?小股东可自我掂量,你与黄光裕实力相比如何?黄光裕凭借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尚且奈何不了陈晓,你又如何奈何他? 八、陈晓不懂法,没有职业经理人的道德。 陈晓不懂得公司法的基本法理内涵,其以职业经理人自居,其实,“金玉其外,败絮之中”、“表里不一”,其应该加强法律学习。职业道德更谈不上,寡情薄义。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32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