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希田无罪 吉林省委政法委践踏了法律 整死了海天


王希田无罪 吉林省委政法委践踏了法律 整死了海天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2009)吉中刑初字第34号))是一部牵强附会的判决书》(※注1201042,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王希田被判处集资诈骗罪死刑,缓期两年,被判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年;邹长凯、陈文礼、崔有志被判处集资诈骗罪分别有期徒刑十三年、九年、七年

读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以后,外行人都能看出判决书是毛病百出,证据不足,混淆视线,勉强、硬靠、主客观归罪、牵强附会。

 

一、关于王希田集资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53次会议讨论通过中指出:

三、根据《决定》第八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寨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lZI 法[20018号)中指出:       

集资诈骗罪的认定和处理。

集资诈骗罪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k均表现为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非法集资,或者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故意,均构成集资诈骗罪。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不能仅凭较大数额的非法集资款不能返还的结果,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行为人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活动,而将少量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的,不应仅以此便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说明]

一、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集资应当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集资名义进行诈骗的行为严重破坏国家的金融秩序,应以犯罪论处,本罪的法定刑重于诈骗罪。单位犯罪,对单位和有关个人实行双罚。

二、要严格区分一般集资行为和本罪的界限。有的集资行为投入项目发生亏损无法还款,很容易被认定为集资诈骗,一定要慎重。其主要区分是看(一)有无隐瞒真相进行骗取;(二)投资项目是否确有其事;(三)是否全部或大部投入项目;(四)主观上是否想努力归还。   

不能因为项目亏损无法还款就推定是诈骗,这样会导致客观归罪的错误。

、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一)目的不同,本罪有占有不还的意图;(二)手法不同,本罪是以隐瞒真相骗取的方法占有他人财产。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判决了王希田等人的集资诈骗罪。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是没有解释刑法条款的权限。我们真不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怎么对王希田等人的判决;我们更不知他们为什么没有依照对集资诈骗罪最具有司法效力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为什么?真是发人深思,难道他们真的不知最高法院解释的这两个文件的存在?或者是他们不愿依照具有司法效力的最高法院的两个文件,就像《判决书》第88页上公然指出那样只愿意根据吉林省委政法委“严厉打击海天非法集资”“意见”?吉林省委政法委级别再高,对吉林海天案件没有定性和判决权限,吉林省委政法委的“严厉打击海天非法集资”“意见”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第四款、第五款、第一百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上面事实已经证明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海天判决是没有公平正义和严重失去法律权威性。

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指出:根据《决定》第八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寨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也明确指出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非法集资,或者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故意,均构成集资诈骗罪。

现阶段判处集资诈骗罪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司法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寨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最高法院在1996年和2001年对集资诈骗解释是,集资诈骗的关键在于占有。两个文件明确规定了集资诈骗与非集资诈骗的区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是集资诈骗,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不是集资诈骗。

199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诈骗方法”:“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海天公司集资是叔十二碳硫醇项目集资,海天公司集资的项目有齐全的诸多政府批复文件:

吉林省经贸委批准了立项的文件——吉省经贸投资字[2000]771号《关于吉林市海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年产3000吨叔十二碳硫醇技术改造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吉林市经贸委做出了吉市经贸改字[2000]284号《关于吉林市海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年产3000吨叔十二碳硫醇技术改造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还有吉林市龙潭经济开发区的吉龙开经发字[2000]58号《关于吉林市海天公司建设年产三千吨叔十二碳硫醇项目的批复》的文件。

此项目还得到了环境部门的认可。

吉林市环境保护局文件:吉市环建字[2001]2号《关于吉林市海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年产3000吨叔十二碳硫醇项目环评大纲的批复》,认为该项目达到了环境监测的指标,同意生产。

吉化集团公司研究院、吉林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20035月编写了《吉林市海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年产3000吨叔十二碳硫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书的结论是:项目投入后所排放的污染物对环境影响可降低到最低程度,从环保的角度讲,该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

吉林市吉化江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甲级设计单位)于20019月为该项目编制的《海天公司叔十二碳硫醇可行性研究报告》研究报告认为3000吨的项目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两方面来看,都是可行的。

上面事实充分证明海天项目集资是真实的,政府批准文件是俱全的,不是“采取虚构集资用途”和“虚假的证明文件”的。海天的高回报率也不是集资诈骗诱饵,而是无奈的条件下不得已采取的行动。海天公司从开始的高回报率每隔一段时间降低回报率,海天高回报率最后降到比较合理的事实充分说明,海天公司高回报率不是为了诈骗,而是融资难的不得已行动。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寨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

[说明]:要严格区分一般集资行为和本罪的界限。有的集资行为投入项目发生亏损无法还款,很容易被认定为集资诈骗,一定要慎重。其主要区分是看(一)有无隐瞒真相进行骗取;(二)投资项目是否确有其事;(三)是否全部或大部分投入项目;(四)主观上是否想努力归还。

下面;对照[说明]我们逐条分析王希田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的问题。

[说明](有无隐瞒真相进行骗取

这本来就是没有必要说明的问题,王希田在集资过程中没有隐瞒真相进行骗取,上面已经说过海天是项目集资,政府批复文件俱全。王希田没有隐瞒真相进行骗取投资款,但是我们不得不谈论这个问题。其一,王希田本人错误地认为“虚构事实”是构成集资诈骗的要件。《判决书》第13页上写道:“11、关于认定集资诈骗罪的罪名,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有两个构成要件,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虚构事实”。这是王希田为自己辩护的内容。真不明白,他是怎么认定“虚构事实”是构成集资诈骗罪的要件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不是集资诈骗罪的要件,它是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关键所在。没有占有目的就不构成集资诈骗罪,有,就构成集资诈骗罪。“虚构事实”不一定构成集资诈骗罪,“虚构事实”不是集资诈骗罪的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里的4个要件和现在文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寨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而辩护的一般集资行为和集资诈骗的主要区分的4个要件,才是真正构成集资诈骗罪的4个要件。

其二,因为《判决书》的《法院认为》中就有“隐瞒真相”和“虚构事实”。更为重要的是通读《判决书》就知道“隐瞒真相”和“虚构事实”就是判处王希田等人集资诈骗罪的重要依据。海天公司确实存在“隐瞒真相”,勉强存在“虚构事实”,但是不能只根据“隐瞒真相”和“虚构事实”推定为集资诈骗。“隐瞒真相”和“虚构事实”集资诈骗中常出现,正常集资活动中也许也是经常出现的事情。海天公司集资中就存在“隐瞒真相”和“虚构事实”,但不是为了“进行骗取”,而是为了集资,为了公司的发展(当然我们不是赞同这种行为,我们只是说明事实)。

海天公司是怎样“隐瞒真相”和“虚构事实”了呢?

在《判决书》中举出的海天公司“隐瞒真相”:

《判决书》第10页中写了王希田“为了隐瞒其犯罪事实,销毁了部分海天公司会计账目”。正像《判决书》所说的那样王希田确实多次销毁了海天公司会计账目。这个账目是出局人的已经还款部分的账目,在局人的欠款部分的账目连一页都不少,海天欠投资人的账目连一笔也不少,俱全。我们真不明白这个销毁账目和集资诈骗是怎么能够联系起来。这些法官们何等山穷水绝的境地,无可奈何地找出驴唇不对马嘴的证据来了呢?这只能欺骗对一点不了解集资诈骗罪的法盲人。

《判决书》第97上说“故意隐瞒美国OTCBB市场转板至纳斯达克市场的不确定性”。我们承认这种不确定性,市场经济本来就有诸多的不确定性。经济发展一定程度连世界经济也遭到经济危机,何况一个公司的创业、发展、壮大都包含更多的不确定性,难道因为不确定性我们就不敢闯吗?中国改革开放就是敢闯的最好例子。中国不少成功的企业也从OTCBB市场转板至纳斯达克市场成功的。“不确定性”不能构成集资诈骗罪的证据。

《判决书》8999页“关于被告人王希田之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法院理由部分。

《判决书》理由(一)中的“由王希田虚拟的海天公司股东”是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属于集资诈骗。《判决书》理由(二)中“新龙化工厂“叔十二碳硫醇”项目有一定风险”既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也不属于集资诈骗。这是市场经济下经常面临的正常的问题。理由(三)“虚拟股东”、“委托股东”都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问题。“2005815,被告人王希田组织制作了增资扩股定期汇报发放方案,于2006629又制作了投资入股调整方案,两个方案均以高息回报为诱饵,欺骗投资者向海天公司投资;20061011,海天公司又通知对外地投资者投资额的23%给予奖励。王希田采取上述方法欺骗了众多的投资者向海天公司投资”。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些方案都是为了公司摆脱高回报率的压力而降息的方案。至于“23%给予奖励”是为了考虑公司资金短缺而设置的奖励方法。“23%给予奖励”以后仍然低于上期回报率。这是公司很正常的集资行为。是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问题。理由(四)中“被告人王希田采取欺骗手段虚报海天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使得河南省产权交易中心和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先后为海天公司进行股权转让海天公司产(股)权的形式进行集资诈骗”。在这里王希田确实违反了《公司法》,但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部分,不属于集资诈骗。理由(五)中的OTCBB板转到纳斯达克板是很正常的公司行为。假使王希田没有成功转板到纳斯达克也不会构成集资诈骗罪。理由(六)“被告人王希田在得到投资人的投资款后多次到澳门和菲律宾的老涡岛赌博,先后输掉巨额集资款,另有2000余万元被王希田占有、支配,去向不明”。暂且不谈这个问题,下面我们会用专题辩护这个问题。理由(七)销毁账目,我们已经辩护的很清楚了,不再重复了。

以上的《法院理由》没法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联系起来,不能构成集资诈骗罪的理由。

我们翻遍了整个《判决书》,就是这些是和“[说明](有无隐瞒真相进行骗取”有关的事项。除了我们暂且不谈的《判决书》理由(六)以外,都不会构成集资诈骗罪。

[说明](二)投资项目是否确有其事

开头我们很清晰的说明了这个问题,投资项目确有其事。

[说明](三)是否全部或大部分投入项目

王希田辩护律师在辩护词中提到:起诉意见书中关于“其所得集资款除大部分偿还集资群众集资本金、利息、代理费外,还用于建设新龙化工厂投资,各分公司的办公费用,去美买壳上市等费用”的陈述表明王希田将这些资金大部分都用在了项目建设公司经营之中,可以看出其主观上取得这些资金的目的是在通过合法的经营活动获得盈利后使股东或出资者的利益得到保障,而不是要将这些资金占为己有的目的。

起诉意见书中陈述的“其所得集资款除大部分偿还集资群众集资本金、利息、代理费外,还用于建设新龙化工厂投资,各分公司的办公费用,去美买壳上市等费用”是集资诈骗要件[说明](三)是否全部或大部分投入项目”的证词。起诉书判决书有意避开这一部分更让人怀疑判决书的准确性与公正性。我们要提出疑问,为什么公安起诉意见书中提到的属于集资诈骗要件的这个内容在《起诉书判决书中找不到呢?判决书有意避开《起诉意见书》的这一部分,就是法院默认海天集资款全部或大部分投入项目,也就是认同[说明](三)是否全部或大部分投入项目中的肯定部分。

[说明](四)主观上是否想努力归还。

起诉意见书非常清楚地其所得集资款除大部分偿还集资群众集资本金、利息、代理费”证明“主观上是否想努力归还”部分的肯定部分。

此外,投资人没人提出上诉王希田也间接证明王希田不仅“主观上是想努力归还”集资款,而且客观上也“努力归还”了集资款。

案发后,几乎没有一个投资人向海天公司或者王希田要钱;案发后,几乎所有的投资者对政府的不诚信行为提出强烈的不满和申诉。

海天公司更有特别的例子。王希田准备赴美完成上市事宜的最后一步的关键时刻被捕。虽然案发后,海天公司帐户被查封,遇到资金困难,但是投资者仍然齐心协力,艰难地、奇迹般地自发筹集了最后一笔上市费用30万美金(其中包含科汉先生的10万美金),于20061215日,海天公司在美国证券交易市场OTCBB挂牌成功上市。在美国上市成功后,因海天公司被查,导致后续审计报表无法提交而难以挂牌交易。案发后投资者筹集20万美金完成王希田因被捕而没有完成的上市事宜证明海天投资人对于海天公司是信任的,而且抱有希望的。筹集20万美金也间接证明王希田在主客观上努力归还了集资款,也证明王希田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说句实在话,没有后续的海天投资者努力在美国OTCBB市场上市,《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都一定会有“王希田在美国OTCBB板上市的谎言来欺骗投资者集资诈骗”之类的话。何况成功上市的事实存在,他们曾经还是利用所有的舆论工具声势浩大地造谣股票上市是骗局。投资者后续的成功上市OTCBB板工作,大大增加了判处“集资诈骗罪”的难度。

小结:以上用王希田无罪的辩护的方法分析[说明](一)(二)(三)(四),除了[说明](一)里谈到的《判决书》理由(六)“被告人王希田在得到投资人的投资款后多次到澳门和菲律宾的老涡岛赌博,先后输掉巨额集资款,另有2000余万元被王希田占有、支配,去向不明”以外,已经没有一款项构成集资诈骗罪。即使我们不辩护《判决书》理由(六)这个款项,王希田也不会构成集资诈骗罪。我们的理由是:根据公安《起诉意见书》公开承认的[说明](三)中的“其所得集资款除大部分偿还集资群众集资本金、利息、代理费外,还用于建设新龙化工厂投资”和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寨件工作座谈会纪要》集资诈骗罪的认定和处理》部分的“二是行为人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活动,而将少量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的,不应仅以此便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为了更充分证明王希田不构成集资诈骗罪,我们还是分析《判决书》理由(六),辩护王希田无罪。

下面是《判决书》中列举的与《判决书》理由(六)的所有有关王希田赌博数目和2000余万元的部分。

《判决书》第8

被告人王希田将其中4000万余元用于赌博挥霍,另有人民币2000万余元集资诈骗款由王希田支配。

(※ 公安起诉意见)

《判决书》第13

9、公诉机关指控我去澳门赌博的事实虽然存在,但侦查机关及公诉机关都夸大了事实,我到澳门是为了寻找投资合作伙伴,并没有挥金如土,我在澳门输多少钱,在澳门应有准确的记载。我去菲律宾老涡岛一分钱没有带,输钱后是从我弟弟那借了200万,回来的时候我也没有从公司财务拿一分钱。相关证人当时都没有在场,他们提供的证言不真实。

王希田辩护

12、关于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8.6亿损失不成立。海天公司和我本人没有造成任何损失,因为在使用资金的初期就已经形成了债务,这种债务是海天所有股东和我本人应该承担的债务和责任,只要有方法、有方式可以偿还出资人的投资款,就不应认定是损失,公诉人指控给投资人造成损失8.6亿的审计结果不准确,实际报告的计算方式也不合理。

王希田辩护

《判决书》第14

2、被告人王希田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投资款的目的。公诉机关指控王希田参与赌博活动,将集资款4000余万元用于赌博挥霍的犯罪事实,没有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互相印证。

王希田律师辩护

《判决书》第15

4、关于集资诈骗数额的认定没有确凿证据予以证实。吉林永泰会计师事务所出局的审计报告确认集资收入金额含几年来海天公司集资的转存数,统计时有重复和累积计算之嫌,与实际存款数额存在巨大的差额。公诉机关认定王希田集资诈骗8.6亿的金额不能成立。

王希田律师辩护

《判决书》第16

4)证人陈言华证言,提供了王希田的借条和借款合同,证明王希田与陈言华有借款关系。

王希田律师辩护

7)产股权证,证明王希田亲属也想海天公司购买产股权,说明其经营是真实的。

王希田律师辩护

10)王希田出具的借条,证明王希田向其家人借款总额1208万元。

王希田律师辩护

《判决书》第31

被告人王希田于2003年至2006年间数十次到境外赌博,挥霍集资款数额特别巨大,但不如实交代;另有2000余万元被王希田支配,拒不交待此款去向。

《判决书》第32

第一组证据,证实海天公司取得“叔十二碳硫醇”生产技术项目后,因缺少资金,被告人王希田决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021217日至2003227日间,向四十四名投资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298.9万元。

《判决书》第62

第四组证据,证实被告人王希田将巨额集资诈骗款赌博挥霍,另有2000余万元被其支配。

2、银行卡存款凭条、支付系统款通知,证明王希田让海天公司工作人员王惠玉、陈言华在珠海市农行、交行、中行开立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共计45笔,汇款人民币共2145. 8150万元。

3、吉林永泰会计事务所关于海天公司的审计报告:海天公司2005926~20061121付王希田2079. 79万元;20039~20061031海天公司基建部报表、明细账、总账,证明大额应收款,王希田130万元;汇正创业公司账面大额应收款项,王希田56. 55万元。

(二)证人证言(下面111都是《判决书》证人证言部分)

1、证人王振云证言:我知道王希田用集资款去澳门、菲律宾赌博的事。王希田一年去十多次澳门,输掉1000余万元,在菲律宾也输掉1000余万元,而且一个叫洪建的人来吉林市要过钱,王希田无奈将钱给了他,这部分钱用的是延吉的集资款,当时都打入个人的账户上了。

《判决书》第63

2、证人王志杰证言:我听说王希田去澳门赌博,就去找王希田,王希田说就是去玩玩。有人在开会时问过邹长凯,邹长凯说王希田去澳门赌过。张丽君也当着我们的面权王希田别再赌了。王希田说我就赌一次,再也不赌了。听说社会上的人来找他要钱,欠款有500万元左右。(※ 间接证明)

3、证人解建华证言,证实王希田在澳门励骏会赌博,输款2000万元以上。(※ 间接证明)

4、证人金源洁证言,证实听说王希田赌博,输款1500余万元。(※ 间接证明)

5、证人孙铁光证言,证实蔡顺庆是澳门赌场的洗码人,蔡在王身上挣了1000~2000万元。

7、证人陈言华证言,证实其工作是介绍他人到澳门的励俊会博彩,有些人没钱还想赌,其给担保借钱,按8%取利。并证实2004年到20061116期间,王希田参赌共16次,输款总数约2000万元。200510月份,王希田在菲律宾输款2000万元,被扣留一周。王希田在其手中多次借钱,又多次还上。20051226王希田向其借了650万,用“龙开国用(2003)字第5200号土地证”抵押,这650万元中的130万元借款用于工厂生产,其它520万元是王赌博借款的累积之数。最后一次借款是2006911,王希田在其手中借款200万元,用“吉林市房产证龙字第YX30001010号”《房屋所有权证》抵押,至今还有170万元未还。

8、证人王惠玉证言,证实其丈夫陈言华担保王希田借款,王希田去澳门赌博,输款共有2000多万元。

《判决书》第64

9、证人张志海证言,证实王希田在菲律宾赌博输款2000万元被扣留,并证实陪王希田去澳门赌博35次。

10、证人王海全证言:20057月至8月份,王希田在菲律宾老涡岛赌博,没钱而且输的很惨,给我打了电话,让我给他担保2000万元,我让他找别人。王希田在我这借款200万元。(※ 直接证明)

11、证人金黎明证言,证实海天公司U盘记录200592620061121股民存取款支付情况,其中经手交给王希田现金2079. 7944万元。

《判决书》第64

(三)被告人王希田供述:我每月平均去深圳两次,都和张智海一起赌球,输的不多,有时赢了就给他10万、8万的。后来张智海买阳关医院,我让汇正公司支出300万给张智海。过了七八个月就还回来了。通过张智海认识陈言华后,我到澳门赌场有没有钱都可以赌,我总的算不输钱,主要是欠利息400~500万元,陈言华派人来要过,我也汇过款,我把土地证都抵押在陈言华手中了。我在陈言华手中借款用于赌博共计1035万元了。我赢过800万元,我要带出来,我的欠款就是200多万元了。2005年七八月份,我和许洪建去了菲律宾的老涡岛,许洪建给我借了400万元让我输了,我的护照被扣下,走不了,没有办法就动员王喜军、王喜江和家里人凑了100万元汇给许洪建,又向陈言华借了250万元,就让我回来了,还差50万元,许洪建又来要,我就给他了。后来我还陈言华的钱是在赌场赢的。我弟兄的钱没有还。我在菲律宾老涡岛赌博两次供输800万元,动用集资款150万元。我每次去深圳,经常在王海泉那赌球,输掉集资款50万元。我总共输掉集资款820万元,还有利息1242万元。

《判决书》第65

我实际占用集资款共300万元左右,审计报告证明2005926日至20061121日共付给我2079. 79万元。这款是挂在我账上,用在海天公司投资及正常办公支出,其中还有我个人借款。

《判决书》第97页《法院理由》(六)

(六)被告人王希田在得到投资人的投资款后多次到澳门和菲律宾的老涡岛赌博,先后输掉巨额集资款,另有2000余万元被王希田占有、支配,去向不明。被告人王希田上述行为足以反映出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以上是《判决书》中王希田赌博数目和王希田本人支配2000余万元有关的全部内容。

上面王希田赌博款中我们不难发现王希田赌博里绝大多数款是借款。借款不是集资款,王希田的借款赌博不能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判决书》应该明确分清王希田赌博中集资款和借款。但是我们看到的是《判决书》没有分清集资款和借款,更能看出《判决书》是不愿意分清集资款和借款,更清楚看出《判决书》是混淆这两种款项的关系,故意把借款当作集资款。这个《判决书》不愿分清集资款和借款的原因读者已经也能看出来了:一旦分清王希田赌博中的借款和集资款,《判决书》就没法强加于王希田集资诈骗罪,王希田赌博是他们判定集资诈骗罪的救命稻草。

既然《判决书》不愿理清借款和集资款,我们来继续分清王希田赌博款中的集资款和借款。

王希田辩护律师在《辩护词》中指出:“关于王希田参与赌博活动,将集资款4000余万元用于赌博挥霍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没有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对于此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的证据中不能互相印证。4000余万的数额仅是依据几个证人证言得出,属于言辞证据和传闻证据。而且王希田打给陈言华2份借条中显示其共借款壹仟壹佰叁拾万元是用于海天公司的经营生产,并非是陈言华所说全部借款用于赌博之用,由此可见,陈言华的证言缺乏真实性。因此,王希田将4000多万元集资款用于赌博的证据明显不充分”。

对王希田的赌博,上面列举的《判决书》所有款项中,我们不难看出最重要的是《判决书》《(二)证人证言7》:“7、证人陈言华证言,证实其工作是介绍他人到澳门的励俊会博彩,有些人没钱还想赌,其给担保借钱,按8%取利。并证实2004年到20061116期间,王希田参赌共16次,输款总数约2000万元。200510月份,王希田在菲律宾输款2000万元,被扣留一周。王希田在其手中多次借钱,又多次还上。20051226王希田向其借了650万,用“龙开国用(2003)字第5200号土地证”抵押,这650万元中的130万元借款用于工厂生产,其它520万元是王赌博借款的累积之数。最后一次借款是2006911,王希田在其手中借款200万元,用“吉林市房产证龙字第YX30001010号”《房屋所有权证》抵押,至今还有170万元未还”。

王希田赌博是从认识陈言华开始的。陈言华工作是澳门励俊会赌博介绍人。在澳门励俊会有人没钱赌博,他能担保借钱。陈言华说,“王希田总共参赌16次,输款总数约2000万元”。这是澳门励俊会上赌博输掉的2000万。

《(二)证人证言8 》:“8、证人王惠玉证言,证实其丈夫陈言华担保王希田借款,王希田去澳门赌博,输款共有2000多万元。

陈言华证言王希田在澳门“赌博输款总数约2000万元”,夫人王惠玉也证言王希田在澳门赌博“输款共有2000多万元”。他们没有出具证明王希田用集资款赌博,他们证明陈言华担保借给王希田的,他们没说借给多少,也没说王希田赢了多少。看来这2000万元输款不是王希田真正赌博输掉的款,这是王希田赌博输款部分的累积之和。我们不难看出王希田在澳门赌博输款2000万元是陈言华借给王希田的。陈言华又说“王希田在其手中多次借钱,又多次还上”他还说“至今还有170万元未还”。王希田在澳门赌博2000万元是陈言华担保借的,“至今还有170万元未还”。这是否说明王希田在澳门赌博共输2000万元,赢了1830万元,净输170万元?陈言华“8%取利”,王希田在澳门赌博几乎没有输过。王希田辩护律师在《辩护词》指出的“王希田打给陈言华2份借条中显示其共借款壹仟壹佰叁拾万元是用于海天公司的经营生产”这个1000多万元,王希田在澳门没输,反而赢了很多钱呢?

《(二)证人证言》78充分证明王希田在澳门赌博是陈言华借给王希田的,这纯属王希田和陈言华的借贷关系,这里没有一分钱是集资款。王希田在澳门赌博2000万与集资款没有关系,至于在澳门王希田赌博输赢多少与本案没有关系。王希田在澳门赌博2000万不属于占有集资款。

陈言华在《(二)证人证言 7里继续证言“20051226王希田向其借了650万,用“龙开国用(2003)字第5200号土地证”抵押,这650万元中的130万元借款用于工厂生产,其它520万元是王赌博借款的累积之数”。这说明王希田借款赌博时还是想公司,想公司生产问题。王希田把赌博借款部分的130万用于生产,还有《辩护词》里提到的陈言华借给王希田的1130万元也用于生产,充分证明王希田主观上不存在“以非法占有”集资款“为目的”。

王希田在《判决书》第13页中是这样说明澳门赌博的 9、公诉机关指控我去澳门赌博的事实虽然存在,但侦查机关及公诉机关都夸大了事实,我到澳门是为了寻找投资合作伙伴,并没有挥金如土,我在澳门输多少钱,在澳门应有准确的记载。

王希田菲律宾老涡岛赌博:①《(二)证人证言》7里陈言华证言“200510月份,王希田在菲律宾输款2000万元,被扣留一周”。 ②《(二)证人证言》9 证人张志海证言,证实王希田在菲律宾赌博输款2000万元被扣留,并证实陪王希田去澳门赌博35”。③《(二)证人证言》10里“证人王海全证言:20057月至8月份,王希田在菲律宾老涡岛赌博,没钱而且输的很惨,给我打了电话,让我给他担保2000万元,我让他找别人。王希田在我这借款200万元”。

三人的证明中我们很清楚的看到他们没有一人是和王希田一起在菲律宾赌博或者一起在赌博现场。他们说王希田用2000万在菲律宾赌博,但没有一人证明王希田用集资款赌博。根据以上事实,王希田在菲律宾赌博2000万与集资款没有任何关系。王希田在菲律宾用集资款2000万赌博证据也不足,提供的证据不能互相印证

王希田在《判决书》第13页中是这么说的“我去菲律宾老涡岛一分钱没有带,输钱后是从我弟弟那借了200万,回来的时候我也没有从公司财务拿一分钱。相关证人当时都没有在场,他们提供的证言不真实”。

以上根据《判决书》的分析充分证明,王希田赌博没有直接用集资款,我们没有必要澄清王希田赌博4000万元的属虚实问题,没有必要澄清王希田在赌博案里到底净输了多少钱。我们只要澄清王希田赌博没有直接用集资款,就足以证明王希田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王希田在《判决书》第64上说“我在菲律宾老涡岛赌博两次供输800万元,动用集资款150万元。我每次去深圳,经常在王海泉那赌球,输掉集资款50万元。我总共输掉集资款820万元,还有利息1242万元”;《 判决书》第65页上说“我实际占用集资款共300万元左右”;《判决书》第13页上还说“我个人没有非法占有海天公司的钱”。

王希田一会儿说“我总共输掉集资款820万元,还有利息1242万元”,一会说“我实际占用集资款共300万元左右”,一会又说“我个人没有非法占有海天公司的钱”。这不是正常人的思维。我们不排除这是逼供或者断章取义或者无中生有的嫌疑。

以上分析,我们可以下结论,王希田在赌博中没有直接用集资款赌博,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以赌博中所占有的集资款也是被动的,不是故意的。因此,王希田赌博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我们再来分析王希田支配2000余万元集资款问题。

①《判决书》第31页“被告人王希田于2003年至2006年间数十次到境外赌博,挥霍集资款数额特别巨大,但不如实交代;另有2000余万元被王希田支配,拒不交待此款去向”。②《判决书》第62页“2、银行卡存款凭条、支付系统款通知,证明王希田让海天公司工作人员王惠玉、陈言华在珠海市农行、交行、中行开立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共计45笔,汇款人民币共2145. 8150万元”。③ 《判决书》第62页“吉林永泰会计事务所关于海天公司的审计报告:海天公司2005926~20061121付王希田2079. 79万元”。④《判决书》第64页“11、证人金黎明证言,证实海天公司U盘记录200592620061121股民存取款支付情况,其中经手交给王希田现金2079. 7944万元”。

这四款都是2000余万元。根据《判决书》王希田只支配了2000余万集资款,上述四款都同指王希田所支配的2000余万集资款。

《判决书》第65页上王希田说“……审计报告证明2005926日至20061121日共付给我2079. 79万元。这款是挂在我账上,用在海天公司投资及正常办公支出,其中还有我个人借款”。

《判决书》只有王希田支配2000余万元集资款的证据,没有王希田挥霍2000余万元集资款的证据。《判决书》王希田挥霍集资款2000余万元之说,证据不足,不能成立。王希田支配2000余万元应属正常的支配,是用在海天公司事业上。

总上《判决书》分析充分证明王希田没有利用4000万元集资款赌博,也没有非法占有支配2000余万元集资款。

《判决书》第16页上写道“10)王希田出具的借条,证明王希田向其家人借款总额1208万元”。其实,王希田也得到家人一如既往的支持。从199912月开始到2006年,王希田的父母、兄弟姐妹7人,13次,金额为1208万元都借给王希田投入到海天公司用于生产经营,另外,王希田的家人也购买了共计拾万贰仟股的产权,如果王希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集资诈骗,海天公司没有归还能力,王希田怎能让家人投入巨额资金支持海天公司呢?

《判决书》不分清楚王希田赌博款中的借款和集资款,王希田没有犯集资诈骗罪,《判决书》判处王希田集资诈骗罪毛病百出,证据不足,混淆视线,勉强、硬靠、主客观归罪、牵强附会。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王希田集资诈骗罪不是根据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判决书》只是一个走过场的。

《判决书》第1页王希田“20061128日被刑事拘留”,这是篡改了拘留日期。王希田刑事拘留于20061121日深夜,在海天案中第一个被捕的。《判决书》连拘留日期都能篡改,还有什么事情不能做呢?

吉林省委政法委在法院判决之前早就定性“严厉打击海天非法集资”(※注2),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不是依法量刑判决,也不是根据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而是响应了吉林省委政法委的“严厉打击海天非法集资”号召,牵强附会地判处了王希田集资诈骗罪。

 

二、关于王希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指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指出: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吉林省汇正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行政法规文件,应受到法律保护。《吉林省汇正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是“投资科技创新项目及高新技术产业创始企业;为创始企业及创新项目提供服务;依法融集创业资本金X”他的经营范围的依法融资也应当受法律保护。

2003825吉林省民营企业发展局向省政府呈报《关于审定民营企业创业投资企业试点的请示》。“试点企业名称拟定为《吉林省汇正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既海天的下属公司。

20031031吉林省经贸委向省政府呈报《关于设立创业投资机构的意见》(吉经贸中小企业字〈2003843号)。文件中明确提出:创业投资机构属于特殊的企业,经营的是资本。以创业投资为主营业务,资本金不能低于3000万,并且是货币资金,关于吉林省民营局提出的设立创业投资机构试点问题,同意民营局意见,可以批准设立我省首家专业性质的创业投资机构。

在省政府办公厅二处承办意见中,清楚写出了省政府搞试点的目的:“省经贸委、民营局、工商局等部门要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抓紧研究我省有关法规和政策,推动全省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

刘仰轶秘书长批示:“报正中省长阅示,拟同意经贸委意见,积极创造条件,抓紧组建,在组建中要以法操作,第一家试点工作要确保成功。拟请经贸委、民营局加强指导。”

矫正中副省长批示:“此事在我省尚属首家,是改革创新事物,可以支持。但省经贸委在审核时要注意与金融办、体改办等部门沟通,按章循法办事。”

20031215吉林省工商局核发了《吉林省汇正创业投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王希田,注册资金5000万元。“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依法融资创业资本金”一项。

2004715吉林省汇正创业投资公司正式挂牌。长春日报以《中小企业融资出现新平台》为题做了报道。

以上事实充分证明吉林海天下属公司《吉林省汇正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吉林省政府的试点单位,是试运行吉林省地方法规新政策。这一地方法规新政策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我国法律规定,如果修改和撤销地方法规只有本政府或者本政府以上行政单位以及国务院才能执行。还有,和本政府同一级别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才能有修改和撤销的权力。

我们国家法律尚未规定司法机关修改和撤销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政策的法律条款。

吉林海天集资过程中没有违反国家法律(如参与金融活动),吉林海天只进行了吉林省政府交给海天的试点工作,吉林海天所集资的所有款项基本用于项目建设和公司的经营上。

吉林公安侦查、起诉意见,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书,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吉林海天王希田等人的判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吉林省法院没有法律依据判处吉林海天王希田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吉林海天执行的是吉林省政府指定的地方法规新政策。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王希田等人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判处是等于判处了吉林省政府制定的地方法规新政策。

吉林海天公司是执行吉林省政府制定的地方法规新政策,项目融资也是根据地方法规性新政策和公司法合法融资的。吉林省政府制定了地方法规新政策,海天公司是这一新政策的执行者。如果有罪,应该是吉林省政府,不是吉林海天。

所谓的吉林海天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经超出法律范围,司法机关无权干涉政府机关的事情。所以,法律上吉林海天公司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不能成立的。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吉林海天公司王希田等人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错误的判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王希田等人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终审判决也是极端错误的判决,必须马上纠正的终身判决。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律上无权定罪吉林省政府,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样也无权定罪吉林省政府。吉林省委政法委更是无权干涉所谓的“严厉打击海天非法集资”,吉林省委政法委“严厉打击海天非法集资”实际上不是打击海天公司,而是针对吉林省政府工作,针对吉林省政府的地方法规新政策。吉林省委政法委在法律上没有权力“打击”地方法规政策。吉林省委政法委的做法已经违反了党的章程,宪法和刑法。

当海天20035三个月为一周期,利息18%,代理费12%,从20021217日至20032 27日,向44名投资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298.9万余元”(《判决书》第7页)被审查。王希田把情况向省市领导汇报后,20038月省长洪虎作出批示“协调解决处理”经吉林市委开会研究,明确了海天公司集资确实是为了企业发展给予机会接着龙潭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同意检察院撤销起诉的裁定。

2003515,因海天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作为法定代表王希田被取保候审。20031213,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以海天公司王希田等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

2004102,龙潭区人民法院作出(龙刑初字)第314号刑事裁定书,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裁定中止审理,因此对海天公司的行为,司法机关未下任何不法的结论。经过此次审查后,海天公司的融资行为更加审慎,没有再受到任何的干涉。直至案发之日,历时四年之久。

这些是《判决书》不愿提到,法院庭审中不让提到的问题(被告人和其辩护人一提到政府就强迫制止)。

《判决书》割断了历史,不讲事实真相,回避了上届政府对海天公司鼎立支持的历史事实。

《判决书》第99100页《法院理由》部分正是割断历史,不讲事实真相部分。一案存在两种不同的结果,这个法律真有随意性。

 我国政府于1998年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14条第7项规定:任何人已依一国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宣告无罪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惩罚”。此即为一事不再理原则。一事不再理作为国际刑事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不但体现于联合国有关文件及具有代表性的地区性公约中,而且也在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或刑事法典中得到承认。

王希田是合法集资的,他是执行了吉林省政府的试点的地方法规集资政策,这里根本不能存在海天公司非法集资问题,只能存在吉林省试点政策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的问题。吉林省政府试点的地方法规集资政策的合法与否不能归罪海天,海天是执行这个试点地方法规政策,不是制定者。如果错了,只能是吉林省政府向中央政府,向法律,向社会负责,不能追究海天的任何法律责任。

 

三、吉林省委政法委整死了海天公司

 

上面我们分析《判决书》,无罪辩护了王希田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我们是依法辩护的。王希田的的确确无罪,海天公司的的确确无罪,海天公司执行的是吉林省政府制定的地方法规政策。王希田是冤枉的,海天公司是冤枉的,虽然表面上看起来《判决书》对王希田等人依据法律终审判决,但是,不难发现王希田的判决不是依法量刑,是根据吉林省委政法委的“严厉打击海天非法集资”的指示“意见”判决的。《判决书》证据不足,混淆视线,勉强、硬靠、主客观归罪、牵强附会

吉林省委政法委的领导下吉林省公检法违反了宪法、法律,知法犯法、执法犯法。

1《判决书》第88页上写的案件起因:

4、案件提起:20061121下午3时许,吉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张玉贵队长召集吉长两地公安机关召开会议,传达省委政法委的意见,从稳定大局出发,严厉打击海天非法集资,明确此案由吉林市公安部门主办,长春公安协办。会后我局立即对此案立案侦查,同时开展抓捕、扣押资产等工作。海天案件侦办工作全面启动

20061121吉林省委政法委下达的指令“意见”“严厉打击海天非法集资”, 这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第四款、第五款、第一百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2006年,聂文权是吉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兼吉林省公安厅长,李申学是现任吉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厅长。

聂文权表小姨子刘亚君是海天投资者,200611月份向公司要钱时,跟公司某副经理闹翻了,刘亚君当时就说让你们坐牢……。

事发第三天吉林省委政法委下达“严厉打击海天非法集资”指令“意见”。号声令下,吉林省公检法雷厉风行开始进行了声势浩大的“严厉打击海天非法集资”, 冯健新开始抓人,封工厂……。从此拉开了吉林省公检法违法“严厉打击”吉林海天行为和吉林海天人的抗争序幕。可怜王希田和海天公司面临了被吉林省委政法委“老夫要你死,不死也得死”的处境。

根据聂文权的职务我们可以看出,吉林省委政法委下达“严厉打击海天非法集资”的意见,这不是“意见”而是指令,是等于吉林省委常委部署严打海天的工作。

记者周和报道,此案引起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王珉、唐宪强、聂文权、李锦斌等领导相继对此案作出批示

20061121下午3时许,吉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张玉贵队长根据吉林省委政法委指令“意见”,具体部署了严打吉林海天的工作,当天抓捕了王希田,当天查封了海天工厂。查封工厂过程中经侦无视在场工厂领导的“化工厂停产要有严密的步骤,不能骤然停产”请求意见,强行停产中无辜的陈生工人死亡。这是人命关天的执法失职责任事故,但至今仍然没有追究任何责任。

我们的国家是法治国家,不是封建王朝。这种封建王朝的皇帝似的主观归罪,何等的荒唐和离谱,但吉林省公安厅、检察院、法院却坚决执行了“皇帝”——吉林省委政法委的“严厉打击海天非法集资”主观归罪指令。

吉林省委政法委的“严厉打击海天非法集资”主观归罪指令“意见”胆敢写在《判决书》上本身,已经赤裸裸地公然对抗《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个政府的诚信是很重要的,一个政府连诚信都没有,这样的政府是党和人民都不需要的政府。

吉林省委书记王珉对答《南方周末报》记者时说“在政府管理理念上,首要一点就是要讲诚信,说话必须算数,答应了别人的事就必须干,就是砸锅卖铁也要干,这就是政府信用 

王珉书记讲的很好,“答应了别人的事就必须干,就是砸锅卖铁也要干,这就是政府信用”。但是,王珉当省长时政府对吉林海天“答应的事”,别说“砸锅卖铁也要干”,反而整死了呢?在海天问题上政府的信用哪儿去了呢?

海天所执行的地方法规政策是上届政府制定的。可是,今届的吉林省委政法委推翻了上届政府的地方法规新政策。我们已经说过吉林省委政法委没有权利推翻吉林省政府制定的任何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这种行为直接违反了宪法。

让人不可思议的是吉林省委政法委推翻上届吉林省政府制定的地方法规新政策,不是制裁了制定地方法规新政策的吉林省政府,而是借用法律判处和制裁了王希田等诸多海天人,摧毁了朝气蓬勃的海天公司。

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制定地方法规的所有有关人员毫发无损、安然无恙,而执行吉林省政府制定的地方法规新政策的海天公司遭到毁灭性打击,王希田被判处死缓,邹长凯判处11年,陈文礼判处9年,崔有志判处7年共审判了24人,判刑了21人。

这是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刑的,更早期长春市各法院判刑了22人海天投资者。

200812月,长春市检察院检察长徐明在长春市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上作了检察院工作报告。徐明检察长在报告中指出:“2008年长春市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重大复杂案件提前介入。如吉林海天集团集资诈骗、非法吸取公众存款案,被骗群众上千人,涉案金额6亿元,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及时对涉案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起诉22人,法院全部作有罪判决。”

这大劫难中有无数的投资者被羁留、被罚款、被剥夺人身自由,无数家庭出现了家破人亡的惨景。

这次大劫难中没有党性,没有政府对人民的诚信,更没有法律。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部分,先后三次提到了“权威”这个词:一是“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二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三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和谐社会首先是法治社会:政府依法管理;社会依法运行;公民依法办事。和谐社会的实现,最主要、最根本、最基础的,就是要在全社会树立法律权威。

我们真诚希望十七大精神,法律权威落实在吉林省中,但这对我们来说只能想起天方夜谭——海天案中没有公平正义,更没有法律权威。

王希田无罪,海天公司无罪,吉林省委政法委用强大的权力践踏法律,整死了海天。王希田和海天公司是吉林省委政法委用权力践踏法律的牺牲品。

2《关于敦促海天案件涉嫌违法犯罪人员自首立功的通告》

2007216为了整死吉林海天,吉林省公安厅、检察院、法院联合发布了违法的《关于敦促海天案件涉嫌违法犯罪人员自首立功的通告》。联合通告的发布,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检察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五条第四款、第五款,第一百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通告》的内容更是触目惊心的。什么限期“自首”啊,“立功”啊等等,《通告》已经定性了所有投资人是犯罪人。

3吉林海天实业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调查表

公安制定的《吉林海天实业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调查表》是逼供登记表。同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五条第四款、第五款,第一百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4造谣海天工厂是道具,叔十二碳硫醇项目是实验室产品,股票上市是骗局

《判决书》上都说“新龙化工厂不具备生产叔十二碳硫醇的能力”,《判决书》上说海天工厂是“吉林省经济委员会[200791号《关于“叔十二碳硫醇”项目是违规建设的函》,证明海天公司年产3000吨“叔十二碳硫醇”技改项目是违规建设的”。

海天工厂违规建设应该拆,没有生产能力一份不值。然而曾经造谣说海天工厂是道具、叔十二碳硫醇是实验室产品的海天工厂,在海天工厂拍卖会上拍卖底价为8000万元。这个拍卖低价应该是《吉林省海天案件善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资产处置返还组开的。这说明什么?这说明海天工厂不是道具,叔十二碳硫醇不是实验室产品,更不是违规建设的;说明以王希田为首的海天人建设了价值8000万的高科技现代化工厂。

早期造谣海天公司上市是骗局问题,在《判决书》上已经承认了海天公司在美OTCBB市场上市。《判决书》上极力阐述海天公司股票在纳斯达克市场转板的不确定性。我们虽然认为海天公司股票在纳斯达克市场转板的可能性很大,但是,这个问题我们已经阐明了很多次,我们在这里不再阐明海天股票转板的可能性。

5海天涉嫌金额问题

20061229,吉林市公安局向社会公安侦查结束,吉林海天涉案金额是5亿元

从这以后,海天涉案金额直线攀升,10亿,14亿,20亿,最后稳定在19亿。

《判决书》上说,海天涉案金额8.6亿在海天案发以来,大部分新闻媒体均以海天涉案金额19亿进行报道。一审开庭后,一些媒体仍然以海天非法集资19亿进行报道。

2007920,吉林省公安厅通过新华社发表了准确到百万位的《“海天”非法吸存案涉案金额升至18.87亿》的通报。我们真不知道吉林省公安厅通报的准确到百万位的涉案金额是怎么统计出来的?是捏造还是逼供调查登记的累计之和?

2008626,吉林省公安厅在央视台新闻频道里通过央视台记者年红梅说海天融资额是8.6亿元。

200812月,长春市检察院检察长徐明长春市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上作了检察院工作报告。徐明检察长在报告中指出海天“涉案金额6亿元

涉案金额8.6亿吉林永泰会计师事务所统计的。

在《判决书》中王希田和他的辩护律师以及诸多人都说涉案金额8.6亿不能成立。吉林永泰会计师事务所出局的审计报告确认集资收入金额含几年来海天公司集资的转存数,统计时有重复和累积计算之嫌,还有账目不全(王希田销毁了账目)与实际存款数额存在巨大的差额。公诉机关认定王希田集资诈骗8.6亿的金额不能成立。

另一些被告,有的是海天的股东,有的是委托投资人,他们均认为公诉机关认定的非法集资的数额和人数远远超过实际数额,甚至有叠加现象,这便违背了吉林《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关于办理海天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会议纪要》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人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本金计算”的规定。

我们认为海天公司涉案金额5亿元是最可靠的。公安经侦突然查封公司后全部搬走了海天财会,包括账目、电脑。甚至连U盘也在他们掌控之中。

海天公司是按期非常认真如实地正常还款的,海天公司在还款问题上从未出现什么差错。虽然公安查处了王希田多次销毁海天账目,但是,这个账目是已经还过投资人的出局人账目,和海天公司欠投资人的账目没有一点关系。

公安机关搬走海天财会以后,查了有查,核对了又核对以后,万无一失的情况下,吉林市公安局向社会发布了海天涉案金额5亿元的。

根据俱全的海天账目万无一失的准确无误的查出来的涉案金额5亿元,后来,怎么越演越烈直线攀升了呢?

这是一点不奇怪的。吉林市公安局送到起诉意见书,但是检察院因证据不足退回。

大家想象,海天公司用5亿元集资款建设了8000万的国内空白的现代化高科技工厂。5亿元不是现金,是投资款,是本金+利息=5亿元。如果,用投资现金23亿元建设了8000万现代化工厂,怎么判罪?

王希田在《判决书》第43页上说“海天公司增值扩股和转让产(股)权,集资款一共5亿至6亿元”。

王希田在《判决书》第59页上又说“我通过增资扩股卖股权一共集了56个亿左右。付利息和代理费一个多亿,化工厂用一个多亿,其他的都是泡沫了。集资的钱还用于给业绩特别突出的人年底奖金、外地来吉投资人参观费用、海天公司日常支出、招商引资招待费及我个人花费,共计1000万元以上”。

王希田在59页上说的话好糊涂,看来他对统计学是一片空白。“其他都是泡沫了”,哪儿去了?几个亿啊?

集资款应分两部分:到海天账目的实际现金(不包括到账的现金用利息支出去部分)和利息(包括代理费)。

海天工厂用一个亿(不包括工资)。海天公司日常支出,公司员工3年半的工资(包括工厂),分公司建立及其它费用,股票上市,招商引资和投资人参观费用,年底奖金,王希田个人花费(王希田很朴素的,没买房子,也没买车,早餐经常用面包加牛奶),其他,我们尽量往多了算,1.5个亿左右(往少了算更少的钱建设了8000万工厂)。海天账目里实际到账的现金(集资本金)应该是2.5亿元左右。

海天涉案金额5亿也好,6亿也好,8.6亿也好,海天公司账目里到账的现金就是2.5亿元左右。海天公司用2.5亿元左右的现金建设了价值8000万元的国内空白的现代化工厂。

本金2.5亿元以外的其他投资款,就是海天公司3年多时间里给投资者的利息(包括代理费)。如涉案金额5亿,海天公司付给投资者利息2.5亿;涉案金额6亿,海天公司付给投资者利息3.5亿;涉案金额8.6亿,海天公司付给投资者利息6.1亿。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海天涉案金额按“以本金计算”,但是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不愿按本金计算海天涉案金额,不愿意用法律量刑判决海天,他们按照吉林省委政法委的“严厉打击海天非法集资”指示“意见”,借用法律强行判决王希田等人。

6海天一审判决存在诸多的问题

公检法口口声声说海天案件复杂,公安经侦都违法的侦查8次了,能不“复杂”吗?可是一审的程序上可以看出复杂问题更加复杂化了。如此“复杂”的案件一审同时审判24个人,能控辩清楚吗?我们怀疑这样的安排是故意的浑水摸鱼。

本来开五天的一审只开四天匆忙收场,说明什么?控辩双方越辩越明,简直成为辩方一边倒的形式,不能再辩,只能收场。

一审判决最引人注目的是会场上递一张纸条,法官接到这张纸条以后会场气氛马上转变了180度。海天人把一审判决叫“纸条判决”。

在法庭上不只是王希田,在其他被告人的陈述中,凡提到省、市政府及领导的支持,均被法官打断。

 王希田说,民营企业融资难是有目共睹的事实。在我跑遍各大银行贷款不成的情况下,有律师提议黑龙江牡丹江某民营企业就是以民间集资的方式创业并取得成功的。于是我到牡丹江学习民间集资方式。回来策划并开始操作,将公司员工亲戚朋友的资金吸收进来。几十天后,公安机关指出这种行为违法,公司便立即终止,并清退集资款项。后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增资扩股。形成了公司、股东、委托投资人三方关系,即委托投资人通过股东向公司投资。我自认为每一步操作都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的,认为没有犯罪,却不知为何被起诉……

话音刚落,一位法官大声说:我就不明白了,自己犯了罪都不知道吗?……

法官的言辞使一些旁听人员感到非常困惑:合议庭还没有合议,判决书还没下呢,法官就给被告“定罪”了?这不是说明案子早就定成铁案了,这个审判不过是一个程序而已吗?

当张星水律师为王希田做无罪辩护宣读辩护词的时候,旁听人员中有些投资人泪流满面,他们认为张律师说出了他们的心里话。尽管法庭纪律规定不许鼓掌,辩护词宣读完毕,分法庭里却响起了雷鸣般的掌声,且维持纪律的人员也未阻止。

从这雷鸣般的掌声中,我们分明听到了人民潮水般的呼声,这是民意的象征,是人民愿望的充分体现。

我们在这里十分肯定地指出:一审《判决书》不是依法量刑判决的,而是吉林省委政法委的“严厉打击海天非法集资”的指示“意见”硬性写的走过场的《判决书》。《判决书》没有公平正义,更没有法律权威。

7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

正像一审庭审中一位法官对王希田说的那样“我就不明白了,自己犯了罪都不知道吗?”,这句话已经预告了终审判决的结果。

虽然几乎所有的被告人上诉二审,控辩双方辩论那样激烈,几乎向辩方一边倒的趋势,二审还是不开庭维持原判了。

201042,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极不公平、不公正的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为依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终审判决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王希田死缓。

这是法律判处的吗?不,这绝对不是法律判刑的,这是用权力整死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权力和弱小群体在法律面前何等的不平等?王希田等海天人在二审连辩护自己的机会都剥夺了,这里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有公平正义吗?有法律权威吗?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忠实地执行了吉林省委政法委的“严厉打击海天非法集资”的指示“意见”。第一次是参与了违法的吉林省公检法联合发布的《关于敦促海天案件涉嫌违法犯罪人员自首立功的通告》。第二次更干脆,把王希田判了死缓,整死了海天,坑害了1.5万家庭。

8党说了算,找党去

2009415,吉林、长春两市50余人去吉林市中级法院询问海天一案开庭事宜,陈庭长负责接待来访群众,并回答了有关问题。来访群众提出,吉林市中法20081215下达刑事裁定书,再次起诉,在法律上有没有时间规定,如果有,规定多长时间?陈庭长回答,有规定,是一个月;来访者提出,既然在法律上有规定,时间为一个月,到现在已经达到4个月时间,这个责任由谁来负责?陈庭长答,由公检法来负责;来访者问,这是什么责任?陈庭长答,是违法行为;来访者继续提问,老百姓犯法由公检法制裁,作为执法部门犯法由谁来管?陈庭长答,你去找党去。

拍卖汽车是明显的暗箱操作以权谋私,是公开违反中央对公安司法人员的“五个严禁”,和政法委规定的“八个严禁”,是利用职权在评估拍卖中徇私舞弊的违法行为。投资者不服气,又到监督一府两院的人大常委会上访申诉。人大信访处处长李连君接待我们说:海天的事情我们都知道,对投资者我们很同情,但是我们说了不算,拍卖汽车不合法也没办法,你们要找人大主任、找秘书长都没用,监督一府两院也没用。你们还不知道是党说了算吗?

人大还把海天一审审判长、法院刑一挺挺长陈宇请来接待投资者。陈宇挺长说海天案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没判,拍卖汽车是违法的。我表示反对,但我个人说了不算,你们得去找政法委去,党说了算。

海天案是法律说了算还是党说了算?人大信访处处长李连君说,党说了算;海天一审审判长陈宇说,你们得去找政法委去,党说了算。人大信访处处长李连君、海天一审审判长陈宇都公开表示不满吉林省委政法委对吉林海天的作法,可见吉林省委政法委违法到什么程度,也可以看出海天案件不是法院说了算,而是吉林省委政法委说了算。

从吉林省委政法委“严厉打击海天非法集资”开始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历经3年半。这3年半中吉林省委政法委、吉林省公检法赤裸裸违反宪法和法律,公检法执法犯法、知法犯法,特别是公安经侦的违法行为数都数不清。

吉林海天案,不是法律判处了海天公司,而是吉林省委政法委整死了海天公司。

 

四、上届省市政府鼎立支持海天公司

 

海天公司每年的各种活动和大小会议,都有两级政府各部门各级的领导亲临现场,搞调研、作指示、批文件(有录像、照片为证)特别是2003年后,有当时的省长洪虎、常务副省长矫正中、省政府秘书长刘仰义、省民营局融资担保处处长袁振春、吉林市委书记朱忠民、副书记姜树君、市长徐建一等各级领导。这么多领导没有一位发现并制止王希田非法集资”。其实恰恰相反,海天公司所执行的是吉林省政府制定的地方法规“融投资”新政策,这么多省市领导是鼎力支持海天,巴不得海天快速成长壮大。在这期间公司和王希田多次被评为先进集体和个人(有奖牌、荣誉证书为证)04王希田被评为吉林市“十名创业明星”052月海天公司评为省先进企业,王希田被评为吉林市“五一劳模”就在他被捕时还是吉林市龙潭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不断地给海天公司和王希田加戴各种荣誉的政治的光环,说明什么?说明海天公司是吉林省政府扶持的地方法规新政策的执行者,吉林市政府重点培养的民营企业。

2005722,海天公司收到吉林龙潭区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关于建设年产5万吨蛋氨酸项目的批复》。其“项目投资”处明白写道:项目总投资12亿元,其中自筹3亿元,上市融资4亿元,银行贷款5亿元。一期投资2.5亿元。

20066月,省市政府批准海天公司“燃料油催化裂解”100万吨深加工石油产业链项目。市政府为此批准海天公司优惠政策:在开发区划给海天100万平米土地,并承诺为海天引进水、电等。

海天公司接到这些项目以后,没有辜负省市政府的关心和支持,紧锣密鼓地研究设计新项目,用高薪聘请了许多有关专家。王希田哪像是集资诈骗罪人,他是真正的企业家。

“严厉打击海天非法集资”期间,吉林市政府还是违抗吉林省委政法委的指示“意见”,关心和支持吉林海天。

吉林市政府在20073月,为使新龙化工厂不至于丧命,拨发近40万元作维护费,使得海天工厂没有被东北的严寒冻坏。

20078月,新龙化工厂在政府官员的口头同意下,对要改产的二异丁烯做了中试,经权威部门检验,各项数据非常理想,只要资金到位即可投入生产。

20081124下午,吉林市市长张晓霈约见新龙主管生产厂长刘世才,询问工厂情况,询问开工需要多少资金,是否可能生产别的产品,等等。

虽然吉林市政府和领导关心和支持海天拨款维护、询问工厂情况、口头同意,但是还是未能同意海天工厂生产(原因在这里不说也是自明的)。

 

结束语:

两届政府判若两人,上届政府鼎力支持海天,今届政府整死了海天。今届政府对抗了上届政府,吉林省委政法委否定了上届政府制定的地方法规新政策,整死了海天。

今届政府对抗了上届政府,制定地方法规新政策的上届政府官员毫发无损、安然无恙,执行地方法规新政策的海天公司被拍卖未果,判刑了王希田等43人,1.5万海天家庭家破人亡、冤枉死的、得重病的不计其数,几乎全部投资人倾家荡产和严重受到经济损失。

今届政府对抗了上届政府,否定了对百姓的承诺,诚信荡然无存。

王希田无罪,海天公司无罪,吉林省委政法委践踏了法律,整死了吉林海天!

我们强烈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吉林海天案件!

我们将保留行政起诉吉林省委政法委!

 

 

2010-9-17

 

 

※注1吉林海天一审判决书摘录

             http://www.chinavalue.net/Blog/424866.aspx

※注2海天终身判决是吉林省委政法委露骨践踏法律的判决

             http://www.chinavalue.net/Blog/438678.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