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镇私人住宅的土地所有权——二零一一年一、二月份与此话题相关的微博连载内容汇总:
2011年1月4日
-昨天作为观众参加了李承鹏新书首发式。去听听是因为书主题是拆迁。有意思的是:讨论中,主持人一再地回避"制度"两个字,仿佛把这两字从嘴里说出来是多么可怕。但这份超级谨慎是没有道理的,因社会主义制度自1949年开始,而直到1982年底都是明确的土地私有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龄是61岁,请注意。
1月6日
我今天在“1949年至今对城镇私宅保护规定(二)”里添加了1982年3月国家建设总局的文件,内容中表示:“根据宪法规定精神,我国城市房屋存在着几种不同的所有制.应加强房屋和土地产权产籍管理.”详见http://sinaurl.cn/hGjGcK关于城镇土地真相,我书里有更多内容(书名:为了不能失去的故乡)。望微博能把我声音传出去。
加一下解释:66年文革红卫兵迫害房主人,以暴力逼迫大家交出了《房地产所有证》。刚才说的是82年3月的规定,政府仍明确承认和保护私人土地。但到了82年12月,突然修改了宪法,表示: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然而至今没有进行过私人土地所有权的转移。56年公私合营是政府赎买了私人企业,所以成为国有。
续:若财产被没收,也可成为国有。但没收只有两种形式:一是发生革命,是革命对象时,这显然没有发生过;二是犯罪以后财产被法院宣判没收,也同样不存在。因此1982年新宪法的“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绝不可能是财产权意义上的“所有”,而只能是政治意义上的所有,属于全民所有,如1947年民国宪法所指一致。
所有权续二:在1990年国土部致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封回函里,表示上海在1984年曾发过公告“例如对原属公民所有的土地,经过申报办理土地收归国有的手续,确认其使用权。”但这句话不属实,我问过,上海没有任何老宅业主1984年以后申报办理过土地收归国有的手续,更不用提其它城市了。这很明白,没有收归国有的理由。
所有权续三:二十多年来误区巨大,所有暴力拆迁无不和此误区有关。另外市国土局去年十月又公布文件,表示五六十年代的房地产所有证已失效。所以去年11月中旬,我们28个人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82年宪法里这句话的准确含义(宪法表示其有解释宪法的职权)http://sinaurl.cn/hGAoBu,至今在等待答复。
所有权续四:至于国土局这份文件,我们也写信要求撤消,并要求归还文革中抢走的房地产所有证。文革已经被定为民族劫难,中央早要求退还私宅,岂能不归还劫走之物?北京胡同业主文革中倒在血泊中,四合院同时被占被毁,这一切岂能继续?市国土局此举是在肯定文革。现是在借开发商之身还文革红卫兵之魂。
所有权续五:要求撤消该文件的信也在我博客上http://sinaurl.cn/hGAoBu ,同时建议读读上面的“解读大杂院”一文。
所有权续六:82年宪法之后.开始确实只还房屋,没还土地,扣下了房地产所有证,代之以新制作的房屋所有证,土地则没有说法。当时房主因文革遭遇惊魂未定,没太在意,但后来伴随88年宪法修正案、90年国土法规13号文、95年“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老宅土地便以“自然享有土地使用权”的身份重新浮出水面。
所有权续七:北京房主自2003年开始便陆续得到一个土地使用权证,此证内容与九十年代后商品房的土地证不一样,由于土地是1966年文革前自市场自由交易中买来的,非来自政府"出让",所以当然没有限期。这土地也非来自政府无偿的行政划拨。一开始,房管局想在“使用权类型”一栏里写上“划拨”两字,被拦住。
所有权续八:四合院业主于是要求在这栏里写上“自然享有”,但没有写,直到今天这栏还空白着(我听说外地城市老宅主人不太懂这点,就任由房管局给填上了“划拨”两字,得回去让他们去掉,要质问一下:哪里存在“划拨”的事实?如果认可莫须有的“划拨”,那对土地就什么权利都没了,无偿划拨无偿收回。
所有权续九:2003年以后发给四合院业主的土地证上,有一页是该宅院的房地平面图,也叫做宗地图或地籍图。《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对宗地的定义是: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一宗地。此图根据1966年以前的《房地产所有证》的蓝图绘制,显示着业主的财产权利范围。大部分蓝图都完好地保留在房管局里。
所有权续十:关于当代城镇土地性质,法学院教科书里写的都是错误的。学生当了律师或法官或教师后,他传播给社会的,自然也是错误的。第一是对大量私有祖宅土地绝口不提,单说五十年代后出现的分配住房,似乎这就是唯一的居住形式了,而事实上两者在那个时代并存,前者还是沿袭了上千年的主要居住形态;
所有权续十一:第二是对一直存在的私宅的市场交易绝口不提,把个人拥有住房和交易称为“改革开放”以后的“新生事物”(如此荒诞之说竟没有人反驳);第三是没有清楚地告知学生:是在1982年的宪法才第一次出现"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种说法,以前的根本没有,第四是错误地解释1988年宪法修正案;
所有权续十二:第四是错误地解释1988年宪法修正案,没有把该修正案和被修正的82宪法第十条放在一起解读。因为只有放在一起,才会看得明白:1982年以后国家所有的那个“土地”被禁止买卖,它不具有财产的性质,而从中分离出来的那个被88宪法修正案许可买卖的所谓"土地使用权"才具有财产的性质.这样一来,
所有权续十三:宪法对城镇土地“国家所有”就纯粹是政治性意义的了,这和政府通过接收民国官产、没收个别私人财产和赎买工厂店铺等获得的土地完全不是一个概念,后者的“国有”才是财产权意义的。这就像在英国,法律规定整个英国土地属于英国女王所有,但同时女王又有她自己财产权意义上个人所有的土地。
所有权续十四:这同样不是一个概念。一个“所有”是抽象的属于谁的意思,另一个“所有”是财产权的所有权。因此,在88宪法修正案出现以后,实际上是把关在82年宪法里六年之久的土地,又重新解放了出来,恢复到了六年前一直都有的几种所有制共存的状态。从这时开始,一方面应该把文革中收走的房地产所有证
所有权续十五:还给祖宅业主,另一方面既然决定改革开放,就应在出售福利分配(其实这几个字不恰当,以后再说)的房屋同时,向社会的法人和个人转让一部分政府已早就在财产权意义上拥有的那部分土地(上面已指出范围),即传统上所称官地,来推动市场经济.政府此时只能卖它已拥有的东西,它无权出售那些私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