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社会政府应该公正的保护每个人的人身、生命、自由、健康与他通过自身努力劳动创造的交换从这个世界或与社会中其他成员的自由交易中所拥有的一切财产不受社会中其他成员的侵犯。
这一规则也就是说社会政府应为每个都提供一个自由生存的公平公法治环境。人们应该更不陌生,其实在300年前洛克就在他的《政府论》两篇中就提出了。他说:“政府应该保护公民的生命权、人身自由权、健康权与财产权。”即他所提出的自然法中心,也即今天人权的中心观点。而其后经济学创史人亚当、斯密也在其巨著《国富论》中论司法支出中再此写到:政府的一个主要职能是“尽可能的保护社会的每一个成员免于社会每一个其他成员的不公正和压迫行为的伤害的职责,即建立一种严格的司法行政的职责。”而他谈到“财产的侵害就完全不同了,加害者的利得常常等于受害者的损失”时,因此说“一个民事政府的出现就成为必要了”。今天经济学家们关于政府应该公正的保护每个人的产权的认同可以说是空前的一致啊!认为只有产权得到保障,市场才能运行,经济才会发展 。但他们是否忘了人的生命、人身、自由、健康也同等重要,而且是前面的前提基础呢?没有人,何谈产权。就如同一个人明知自己会随时被他人杀害,那么他还会去努力去劳动创造吗?战争对人类的破坏就不言自明了。今天世界的大部分国家政府都有保护私人产权的法律。“保护产权是市场交易的先决条件。”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奖给在产权方面有深入研究的经济学家科斯,无不在说明这一规则是促进人类有效发展的根本原因之一。
公平公法治环境
评论
6 vi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