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问题的实质是人类社会政府怎样才能做好这一规则呢?这显然将我们带进了法学领域,只要读过人类历史的人们一定会发现人类社会在已往的大部分时间内,政府存在所解决的问题的中心大部分都是关于人生(成人之间)这一阶段的矛盾的。从奴隶制社会到封建专制社会再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所谓现代民主社会,但到目前为至还做的不怎么样。其一是法律的公平问题。即法律的制定应该对社会每一成员都公平;其二:是政府在做这一规则中的各种费用支出应由谁来承担的问题。是政府还是当事者自己。即司法支出的问题。
关于其一有必须分为两步研究:一是法律条款制订的公平问题。人类真正公平的法律条款是什么呢?法学家们和大法官们确实一直在追求人类永恒、简单、万变不离其中的公正高效率的法律,但到目前为止,显然还是徒劳。反而倒是对一部分人有利,对另一部分人未必有利的片面性不公正的法律条款越来越多,且滞后跟不上人类发展的需要,简直成了人类自己给自己套上的枷锁,发展的束缚。如卢梭所说的:“人生而自由,但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其结果是今天大众人民连法律是什么都搞不清楚了,至于犯法?怎么为自身利益辩护更无从谈起?。那么人类永恒简单,万变不离其中,公正高效的法律条款存在吗?存在,显然应该就是建立在人生共性基础上公正保护每个人都能自由生存的规则二,社会中的一切司法案件的最终解释权。这也许人们不理解,不过没关系,下面我将来解释。因为看看吧!古往今来,人类社会中所发生的任何案件无不是事件的最终结果,审案无不是追其事件发生原过程的真正原因,而结案无不是在弄清楚事件发生的真正原因的基础上,来由公正的旁观者法官来判断谁对谁错,谁应受到惩罚。再由事先全体人民共同制订的惩罚条款而判决;但再看看吧!而古往今来有那个案件发生的根本真实原因,无不是与人身伤害、自由、生命、健康有关呢?或者无不是与人们劳动创造的财产纠纷有关呢?再不就是与是两者的集合体有关呢?归根结底,其原因仅此而已,还有什么呢?也许人们还会说:那么政府之间、国家之间、公司之间、各种社团组织之间、及他们与个人之间的各种问题呢?是否超越了这一规则?没有,构成这些集体的最基本元素单位无不是个人吗?那些都是由个人在自由、自利、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契约结合的结果。不是吗?它们都可以在规则二的基础上加以引伸而判决。至于惩罚的力度,应由全体人民共同投票制订,不过我认为关于人身、生命、自由、健康或劳动创造的财产单方面的侵伤应遵守对等原则,而对于两者集合体的侵伤应遵守加倍原则作为执法的标准,这样法律就不会存有任何漏洞了,任何司法案件法官们都可追其原因依此规则二为中心标准而去判决;但如果一个国家还是想制定需多法条的话,那也绝不能违背规则二,否则都是不公正的法。而任何人也都可以明白,什么是法,都可依此规则二为准则约束与保护自身的行为与利益。而这样的一个结果显然是把司法者——法官的权利极大神圣自由化了——即法官成了用这一规则自由的去解释度量一切司法案件的最终判决者了。这必然使我们必须去考虑这一问题的第二步:即关于一切法官在司法过程的公平有效问题。这就是需要陪审团与律师构成平衡力量的原因了。这也就是美国司法公平有高效的原因。我不多叙。
追求人类真正公平的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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