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功能区设立的现实条件
李庆雷
广义而言,凡是符合上述三个方面特征的区域均属于旅游功能区。在目前实践中出现的旅游功能区,通常还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旅游资源较富集,资源开发和产业发展空间大;旅游资源受部门和地域分割,在现行行政管理体制下,优势和潜力难以得到有效发挥;生态系统独特,环境较优良,多数地区被划为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产业选择受到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限制。其中,有些旅游功能区面积较大,跨越乡镇甚至县区等行政区划单位,因为涉及旅游管理体制改革而成为最具典型性和研究价值的旅游功能区。例如,昆明轿子山旅游开发区总面积701.43平方公里,涉及原东川、禄劝、寻甸三个县区的6个乡镇。
在实践中,具备条件、可以成为旅游功能区的区域有很多,尤其是具有较好基础的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及各类旅游开发区。但在现阶段,旅游功能区更多的是地方政府运用自身拥有的权力和资源进行制度创新的产物。通常而言,具备条件的区域在经过地方政府授权、挂牌后,才会成为正式的旅游功能区。在称谓上,部分地区直接使用旅游功能区字样,如成都龙门山生态旅游综合功能区、吉林松花湖区域旅游功能区,另外一些地方还采用风景名胜区、旅游开发区等表述方式,如昆明轿子山旅游开发区、阳宗海风景名胜区、西翥生态旅游实验区、古滇王国历史文化旅游区,但其实质上都是旅游功能区。
引用格式:李庆雷. 旅游功能区的特征与类型[J].中国旅游报,2013年3月20日第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