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借鉴上海试点的实务经验,审慎应对“营改增”扩试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2012年7月3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通知,明确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8个省(直辖市),涵盖了超过中国经济总量一半以上的地区,对中国企业纳税人将产生重大影响。纳税人应借鉴上海试点的实务经验,审慎应对“营改增”扩试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以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
上海“营改增”试点回顾
据上海市政府新闻办最新公布的数据,截至2012年6月底,上海市共有13.9万户企业经审核确认后纳入试点范围,其中,小规模纳税人共计9.1万户,占总数的65.5%。试点后,纳税人的总体税负呈下降态势: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因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增加而普遍下降;而小规模纳税人从原来适用5%的营业税改为3%的增值税,减少了两个百分点。
就试点企业的行业细分而言,其税务影响差异效应更为明显。
其中,交通运输业无疑是受试点影响较大的行业,其试点企业仅占总数的8%,但应纳增值税却占到了总额的26.4%;而部分交通运输企业的应纳流转税又是有所上升的。根据德勤的研究,这一结果可能是由以下原因造成的:
一是经营环境和模式导致的进项不足。例如:1、形成进项的采购周期差异;机动车辆等运输工具类固定资产是交通运输企业最主要的进项税来源之一,通常使用寿命为3到5年,何时采购新的运输工具也会影响到运输企业的税负;2、进项抵扣不完全;对于运输企业而言,其运输成本中较大部分为燃油费,在很多情况下,企业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无法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金。此外,大量的过路过桥费成本按照现行法规的规定,也不能带来可抵扣进项税。
二是试点税率的上升导致的成本上升无法转嫁。试点后的交通运输业增值税率为11%,高于试点前的3%营业税税率。且在原制度下,交通运输企业缴纳3%的营业税,而服务接受方通常可以按7%的比率作进项税抵扣,这相当于国家提供了4%的差额补贴。试点后,交通运输企业缴纳的增值税由服务接受方直接抵扣,国家补贴不复存在,而在目前的市场情况下,补贴取消的损失实质上多由交通运输企业负担。
相对而言,其他试点行业,如研发与技术服务行业、信息技术服务行业、文化创意服务行业及鉴证咨询行业等,总体表现较为平稳。一些过渡性政策的安排无疑对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鉴于大多数服务性企业主要是轻资产企业,即无大量的货物或固定资产,因此,试点后进项税额的增长并不明显,如果由于客户或谈判的原因无法转嫁增值税税率差异的影响,从而导致税负可能会有所上升。
总体上看,超过50%的企业认为“营改增”是一个利好,可以消除整个产业链中重复征税的问题,有利于降低企业的总体税负,进而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试点推进中值得注意的问题
目前的“营改增”法规和试点实践中,仍有一些问题需要在政策层面进一步明确。例如:
向境外提供应税服务如何适用增值税免税处理
国家财税[2012]131号和税务总局2012年第13号公告,初步对适用零税率和免税的服务范围进行了界定,并规范了符合零税率处理的有关条件和申请程序。然而,由于缺乏统一的指引,在实践操作中,很少有企业能真实享受到免征增值税的待遇。如企业在实践操作中无法获得免税优惠,并缴纳了6%的增值税,将导致出口业务的税负上升
同一法人实体内各机构之间提供应税服务的税务处理
对于同一法人实体内部各机构之间(比如分公司之间,或总、分支机构之间)提供应税服务的情况,其增值税处理尚待明确。首先,如何界定总分机构之间提供的应税服务,在现行情况下并不明确。例如,是否在总公司签署合同、分公司执行的情况下,都应按分支机构向总机构提供服务进行处理。
其次,如果说是构成了服务,那么同一法人实体内不同机构间之间提供的试点服务是否适用于类似的视同销售规则来确定分支机构的纳税义务,尽管有税务机关表示不会这么处理,但实际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尤其是试点阶段,“营改增”仅在特定区域实行,如果同一法人实体内作为服务提供方的内部机构已加入试点,而作为服务接受方的内部机构仍是处于异地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纳税人,那么前者缴纳的增值税可能无法由后者进行抵扣,从而成为额外的成本支出。
此外,还有营改增范围的确定、纳税人能否主动确定自身的纳税义务等问题,都需要在扩大试点的过程中,尤其是涉及跨省市抵扣的情况下进一步得到明确。不同省市可能由于理解上的差异而采取不同的税务处理,从而影响到纳税人的缴税和进项税的抵扣。企业也应当积极和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解决可能出现的此类问题。
“营改增”:机遇与挑战并存
随着营改增试点的进一步推开,在更大的规模上将有更多的企业受到影响,而给纳税人带来的挑战也是显而易见的。根据我们与众多纳税人(主要为上海的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的探讨和调研,为了应对这些挑战,企业可以考虑在以下方面作出安排和努力:
一是全面评估影响。受影响的纳税人,特别是集团企业,可以考虑集中力量对相关增值税改革的影响范围和情况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制订企业的应对策略,包括在适当的时候就企业的交易安排等和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二是在商业考量中提早布局。商业挑战是试点纳税人普遍面临的最大挑战,主要难题是如何与客户和供应商就“营改增”所带来的价格变化进行沟通,提前或合时就商业条款安排进行谈判和调整,并需要制订一系列措施,从整体上考虑合同的涉税条款拟定,这将直接影响到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进销税负。,
三是税务合规性挑战。企业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改进内部财务系统,加强发票(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开具和留存,对试点影响下的交易正确进行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准确填报增值税申报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等。对于企业而言,更为重要的就是,提前行动,抢占先机。
与此相应,国家也要在试点中不断完善相应的制度,扩大并深化改革的重大影响。据了解,试点的行业范围和交易范畴都将进一步作出调整。
文 高立群 叶永青 唐烨
关于“营改增”扩试实务的一些建议
评论
13 vi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