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石化还要“火”几把?
陈柳钦
(中国能源经济研究院,北京,100733)
据新华社报道,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6月2日14时20分许发生油渣罐爆炸事故,先后有两个装有残留柴油的油罐爆炸,造成至少2人失踪、2人受重伤。到6月2日18时,来自医院方面的消息说,受伤的2人生命垂危。
至于事故原因是什么,将造成多大的损害,现在还不太明朗。但爆炸的消息传出后,很多人的疑惑是类似的:为什么又是大连石化?大连石化到底怎么啦? 我们简直分不清:中石油是“炼油的”还是“烧油的”?搞油的多得是,为什么失火的总是大连石化?
人不可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人也不能在同一个地方跌倒两次。但这样超出常理的事却在大连发生了。据不完全统计,中石油近年来在大连可谓灾患不断:4年6起,其中在2010年发生3起,2011年发生2起,2013年1起。从大火一而再、再而三,到一年三烧,再到四年六烧,不断刷新的记录见证着中石油在大连的神奇经历。事故纵然难以避免,一次两次皆在“可以理解”的范畴之内,但若同一个公司五次、六次,接连地发生同一种事故,简直就是一个奇迹了。这除了让人有种“死神来了”的恐惧感,更让人担忧中石油的血脉里,流的是道德的血液,还是利益的黑油?
如果我们简单做一下推敲,必定会发现更为惊人的巧合。2010年7月16日,大连石化发生爆炸事故。这次事故整整一周年之际,2011年7月16日,这家企业又鬼使神差般地发生了大火。除了时间的巧合之外,还有地点的巧合。2010年10月24日,距离“7·16”事故发生还不到100天的时间,就在同一地点,火,又一次莫名其妙地重新燃起。难道说,这是超自然的灵异现象吗?当然不是。只有那些无法用科学道理来解释的现象,才被人无奈地称作灵异。
多次发生爆炸事故,显然已经不是偶然事件了。“前事不忘,后事之师”。2011年11月,国务院认定包括“7·16”爆炸火灾等在内的4起事故均为责任事故,也就是并非什么天灾,而是明显的人祸。既然是人祸,多次发生事故的大连石化理应认真查找管理漏洞和生产疏失,从而保证事故不再重演。现在,同一家公司,同一个地方,再度发生爆炸事故,仅仅是意外,还是本可避免的责任事故?事故之后,虽有责任人被问责,企业也有所谓的安全大检查、隐患大排除等运动式的管理措施,但中石油在大连事故仍然频发,个中原因,值得追究。 安全事故频频发生,表面上看或许只是一个管理疏失的问题。但做深层思考,在于每次事故发生后,应该承担责任的中石油并没有得到有力的处罚和监督,尤其是没有政府部门出面,依照法律对中石油提出经济索赔。
大连石化出了很多事,也因此走马灯似地处理并撤换了很多人,可谓是“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然而,这些“流水的兵”,并没有触动这块“铁打的营盘”,一切都是该火的时候就火,该爆的时候就爆。石油本就是易燃易爆物,稍有不慎就会酿出大祸,没有一流的管理,没有高度的警惕,就给火灾的发生提供了可能。也许在中石油看来,不要说六烧,就是六十烧又有何妨,不值得大惊小怪。烧毁的是国家的资产,中石油怎么会心疼,怎么能为那几把火消得人憔悴呢?
说到底,中石油的问题,表面上指向的是一个安全问题,或是管理问题,但背后的问题,却绝对不仅限于此。失火事故,接连发生,其中最重要的原因,除了自身“道德缺失”,更大的问题,则是来自公权力“护短”所带来的人祸。如果对责任企业多是舆论的纸上挞伐、少有实际的行政追问和责罚,更难见司法介入的权利追诉,必会酿成大火大祸。
因此,该回答“为什么又是大连石化”和“大连石化怎么啦”之问的,显然不仅是企业,还有地方政府。手中握有垄断资源的石油央企并没有动力向自己开刀治病,而近距离的地方政府却因为利益考量的关系,更愿意对这些巨无霸企业投怀送抱以获取利益分羹。大连石化公司是大连的航母级企业,对大连的经济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是大连的香饽饽。前几次火灾事故之后,当地政府都保持了让人难以理解的“低调”。对这些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石油央企,仅靠其在安全管理上的自觉,是远远不够的,也难言负责,地方政府应在日常的监管上硬起来。要从根本上解决安全问题,就要建立一套完整的机制,才能解决高风险企业系统的脆弱性,以及公共安全管理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