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念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错审一案十周年


纪念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错审一案十周年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获得者还向襄阳法院供伪证吗?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
2013年7月11日·杭州人才大厦
 
2003年7月11日,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先明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的劳动纠纷作出终审判决,并出具《民事判决书》([2003]襄中民一终字第152号)。
在《民事判决书》里,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并写道:
2002年7月,化六建公司制定并下发的《办法》明确规定了对不回单位报到的大学毕业生按旷工进行考勤,连续旷工15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日的,将解除其劳动合同关系,化六建公司也将《办法》的内容告知了刘先明,并于同年8月初向刘先明送达了上岗通知书。
上岗通知书明确载明从2002年8月6日起,如刘先明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化六建公司将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刘先明明知《办法》以及上岗通知书的内容,但其于同月5日、6日报到两天后,未经化六建公司同意擅自离开化六建公司,至同年10月30日,已连续旷工达80余天,化六建公司于同年10月30日以刘先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然而,2002年8月7日——31日:自然天数是25天;工作日是18天。2002年9月1日——30日:自然天数是30天;工作日是21天。2002年10月1日——31日:自然天数是31天;法定节假日有3天;工作日是20天。如果从2002年8月7日算到2002年10月30日,自然天数为86天,连续工作日应为59天。如果要算这期间的连续旷工天数,那也是连续旷工59天,怎么会有连续旷工达80余天?
化六建公司把2002年8月7日——2002年10月30日期间的连续旷工时间算成80余天,既充分证明了化六建公司要求刘先明的所谓“报到”,是不具备报到条件的假报到,也充分说明了化六建公司对刘先明的算计,是违反《劳动法》的,其违反《劳动法》而形成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是无效的。
 
另外,2002年6月30日,刘先明与化六建雷大忠电话约定的第一次报到时间是2002年7月15日,而不是后来的2002年8月5日。2002年7月15日刘先明准时到化六建公司报到,但是,化六建沈泓、雷大忠当天却称化六建公司未准备好,让刘先明再等一等,沈泓、雷大忠还建议刘先明辞职,遭到刘先明拒绝。这一事实充分反映了化六建公司明为通知刘先明报到,实为建议刘先明辞职的企图,这一事实充分印证了化六建公司2002年8月5日又开始的以学习为主,但又没有学习计划、学习内容、学习条件的“报到”,实为企图逼迫刘先明主动提出辞职。对于这一重要事实和线索,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进行深入调查,也没将这一重要事实写进《民事判决书》。
就这样,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偏信化六建的伪证、谎言的基础上,作出了错误的终审判决,化六建公司当时因为受涉入三一“行贿门”的“总经理”刘佑锟当时的操纵和误导,恶意解除刘先明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图谋得逞了。
 
2月23日,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中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7月4日,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在吉林长春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表示:对于错案,要发现一起,查实一起,纠正一起。
7月6日上午,在忙完武汉铁路局党校、吉林石化、一汽、中国兵器工业集团、邢台银行等单位的培训、咨询、调研等事项以后,本人撰写了《可笑!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竟不会算旷工天数》一文,在多家网站发布。7月6日下午,将《可笑!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竟不会算旷工天数》一文发到襄阳市中级人法院、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等单位的邮箱。
7月7日,本人在国家信访局网上投诉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偏信化六建的违法行为;7月8日,国家信访局迅速给以了回馈。
7月9日13:59、14:00,本人在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微博发布的一条有关劳动保障的微博后留言两条:
1、7月6日,《可笑!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竟不会算旷工天数》一文在多家网站发布,请在百度搜索、看真相。
2、7月7日,本人在国家信访局网上投诉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偏信化六建的违法行为,7月8日,国家信访局就有了回馈。国家信访局对于这一件投诉,有这么快的回馈,我认为,最大的好处就是:通过网上投诉,有的投诉能降低投诉者的投诉成本,投诉者可以不亲自到国家信访局投诉,也能起到投诉的效果。
 
7月9日16:19,襄阳中级法院通过微博回复刘先明,内容如下:
刘先明: 您好!我们已在网上看到你的发帖,我院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拟对该案进行复查。为便于联系请将您的电话、住址告诉我们。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7月9日17:56,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其官方微博回应刘先明,内容为:计算确实有问题!
 
十年前,化六建违反《劳动法》、错算出了连续旷工时间,事实清楚;化六建采取的假报到、实为逼迫刘先明辞职的企图,昭然若揭。
现在,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拟对这一劳动纠纷案进行复查,这是值得肯定的。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能不能做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那就拭目以待了。
 
另外,本人1984年7月大学毕业分配到化六建公司工作,十多年里,在化六建的培养和支持中,本人也取得过一些引以为荣的成绩,比如:在1994年举办的国际化工展中,本人荣获“先进个人奖”,并与时任化工部部长顾秀莲合影留念;获“1995年度省石化行业企业管理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1996年5月被聘为中国建筑业协会调研委员会会员。即使在停薪留职期间,2001年8月还被中国建筑业协会评为《中国建筑业》杂志的优秀作者。化六建曾获得的“鲁班奖”以及其他有关奖项的申报工作,也渗透着本人的汗水。
 
 
 
 
据报道,化六建被授予了2013年“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的光荣称号。作为曾经获得过一些荣誉称号的人,曾为化六建申报过一些荣誉称号的人,我深知“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的光荣称号的来之不易。希望化六建公司珍惜这一荣誉,在配合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复查刘先明与化六建劳动纠纷案中,引导和督促当事人沈泓、雷大忠主动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待2002年7月15日的报到事实和真相。

因为准备2013年7月12日为杭州市居住区发展中心有限公司中高层干部讲授《精细化管理工程》,7月11日本人又应杭州市干部培训中心的邀请和安排,下榻杭州人才大厦。
 
7月10日,本人以《襄阳法院拟复查“全国五一劳动奖状”获得者违法的错审案》为邮件标题,也把《襄阳中级法院拟复查十年前一起错审案》一文,发给了湖北省总工会。7月11日下午,在杭州人才大厦的房间里看到湖北省总工会回复的邮件,邮件写道:
刘先明:
你好!来信收悉。谢谢你的来信,我们将关注此事。
 
 
2013年7月11日,是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先明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的劳动纠纷案所作的错审满十年的日子,这一个日子,值得刘先明记住,也值得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化六建记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