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又一家财务造假公司被曝光。继南纺股份、康芝药业之后,新中基成为近期第三家因财务造假遭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公司。上市公司中频现财务造假,既要引起我们的警惕,更要引发整个市场的反思。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从2006年~2011年连续6年期间,新中基通过设立隐形空壳公司虚构业务等方式,累计虚增净利润2.2亿元。为此,监管部门对新中基罚款40万元,相关责任人员被处以3~30万元不等的处罚。违规意味着要付出代价,新中基多年财务造假,遭到监管部门的处罚完全是咎由自取。
从被监管部门处罚的南纺股份到康芝药业,再到新中基,这些实施财务造假的上市公司呈现出如下方面的特点。一是财务造假的方式多种多样。康芝药业虚增利润的手法包括提前确认销售收入与应计未计期间费用等,新中基为设立隐形空壳公司虚构业务,南纺股份则通过虚构交易、少转营业成本、骗取出口退税款、巧妙调节三费等虚增利润。二是财务造假时间跨度长,除了康芝药业造假年限为2年外,南纺股份连续5年造假,新中基更是连续6年造假。三是利用财务造假获益。如新中基2006年虚增利益9085.55万元,也导致上市公司当年实现“扭亏为盈”。南纺股份连续5年造假,不仅使其年年实现“盈利”不说,上市公司还因此逃脱了“被退市”的命运。四是造假金额巨大。如新中基2006年~2008年三年虚增营业收入6.6亿元,虚增利润2.2亿元,南纺股份5年造假累计“获利”3.44亿元。
尽管三家上市公司造假金额并不小,性质亦如此恶劣,然而监管部门在处罚时却都是轻轻带过了事。如三家公司被处以35~50万元不等的罚款,相关责任人员大多都是一罚了之。因为财务造假,该退市的没退市,该严惩的没严惩,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就这样被践踏了。
其实,监管部门如此处罚上述三家上市公司以及责任人员可以说是“有法可依”,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监管部门的处罚并没有“违规”或出格的地方。然而,正是现行证券法中对违规行为都这般“仁慈”,才导致违规者没有得到严惩,而在利益驱动下,市场的违规行为才会前赴后继。
另一方面,三家公司的审计机构“平安无事”,这无疑是不应该出现的一幕。在诸多案例中,中介机构为了自身的利益,常常扮演着“帮凶”的角色。因此,作为中介的相关审计机构,亦须为其没有勤勉尽责付出代价。
上市前包装粉饰业绩闯关IPO,上市后置法律法规于不顾实施财务造假行为,这已成A股市场的一大特色。事实上,无论是造假公司、还是相关责任人员,虽然其性质恶劣,行为的危害性大,但真正受到严惩的并没有,绿大地如是,万福生科如是,上述三家公司亦如是。
严打市场违规行为,重在提高违规成本。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其中,实施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为一大亮点,如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出现重大违法行为,将可能被“扫地出门”,该规定对财务造假的震慑力不言而喻。笔者建议,对于财务造假的公司,无论其金额大小、情节轻重、影响多大,都应该永远将其挡在资本市场的大门之外,绝对不能因其“全面纠正违法行为、及时撤换有关责任人员、对民事赔偿责任承担作出妥善安排”后,给予该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的权利。而且,所有投资者的损失都由上市公司以及相关责任人员承担。当财务造假的成本如此高昂之时,“南纺股份”、“康芝药业”以及“新中基”们还会疯狂造假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