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90年代的农民非农化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农村人地比例矛盾加剧,乡镇企业劳动力吸纳能力下降,以及有关政策的相对放宽,农民异地就业引起的劳动力大流动现象日益引起关注,并逐渐成为继家庭承包制和乡镇企业之后的第三次农村改革大讨论的焦点。近来有种说法认为农村改革“第三波”是所谓“农业产业化”。但“农业产业化”这一概念目前内涵不明,而且就其对城乡两方面的整体影响而言也远不如农民流动大。实际上,目前被视为“产业化”内容的一些举措,如以公司加农户方式实现产供销、贸工农一条龙等等,若要推广都必须以形成要素市场为前提,而农民“流动权”则是要素市场的一大因素。目前这场大讨论大致形成了两种声音:一种以理论学术界、农口各部门和“民工潮”流出地的干部群众为主,比较强调农民流动的“积极面”,如解决农村劳动力就业、提高农民收入、活跃城乡经济交流、促进市场机制,尤其是要素市场的发育、改变“农民”身份“世袭化”的不合理状态等;另一种以流入地(尤其是大中城市)政府与市民为主,比较强调农民流动的“消极面”,如“民工潮”冲击造成的城市治安、交通、供应诸问题,以及社会管理与组织上的无序化之弊。

 

目前这两股声音似乎是各有道理,所列举的无疑也是事实,于是一些综合性的判断便都以“权衡利弊”的方式作出。然而常被忽视的一点是:作为经济转轨宏观进程中的一个现象,农民流动的“利”与“弊”都不是一个静态概念,因此静态地比较其利与弊的孰大孰小往往是意义不大的。从市场经济的角度看,农民流动是生产要素重新配置的一个因素,即市场机制对劳动力要素的再配置。这种配置要付出多少代价(即我们所称的“弊端”)?我们能否付得起这种代价?这些问题固然重要,但这种配置本身是优化还是劣化了诸要素在各产业中的组合结构,却是个更大的问题。而对这个问题的考察,决不能仅仅着眼于农民流动这一个因素。事实上,随着作为劳动力之一部分的农民流动起来,资金、土地、信息、产权等其他生产要素的配置也不会不受影响;而这些要素的运动也必然反作用于劳动力流动,从而形成一种系统反馈或循环机制。那么这是一种良性循环还是恶性循环?目前人们对此还缺乏考察,而只是较多地受某些理论模型的影响。

 

例如,根据在我国流传甚广的发展经济学中著名的刘易斯(William A.Lewis)模型(以及类似的拉尼斯—费模型),农业中被认为存在着过剩的或“无限供给”的劳动,它向工业部门的转移将有效地抑制工业劳动价格上升,促进工业资本积累。而资本的积累又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进一步吸引和有效地利用从农业中转移出来的“无限供给的劳动”。同时,在农业方面由于过剩劳动减少而产量不减少(甚至在一定情况下还会增加),劳动的绝对生产率与边际生产率因此会上升,导致农业劳动效益与报酬提高,而这又会使城乡劳动比较收益逐渐趋于平衡,从而使推动劳动转移的心理压力逐渐减轻。

 

另一种流行的理论是与刘易斯模型相反的舒尔茨(Theodore W.Schultz)的思路,即认为农业部门中的问题不是劳动过剩,而是其他要素(如土地、资本、信息、技术等)不足。在舒尔茨看来,农民的经济行为是高度理性的,他们完全能够在既有的要素组合条件下实现尽可能高的产出,因而农业中的所谓“过剩”劳动可能并不存在。一些被认为劳动“过剩”的地区在劳动力外流后出现产量下降的事实便证明了这一点。按此逻辑,则农民无须外流而其他要素将会流入农业,城乡劳动收益的比较差距不仅不会扩大,而且还会缩小以至趋于相等。

 

如果根据刘易斯模型,开放农民进城之门是一种值得付出代价的良性过程的话,那么根据舒尔茨的模型,使农民“守土不流”也可以形成良性过程,哪怕从过程起点的静态角度看这样是利少弊多,这代价也是可以一付的。总之,无论对农民的流动是“放”还是“收”,似乎都可以在某一理论模型中被看做良性过程。然而,它们在另一些情况下又都可以导致恶性循环。

 

那么我国的实际状况如何?在向“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条件下,我国农民流动与其他要素再配置过程中的反馈机制必然有自己的特点,而不可能完全套用某种理论模型。农民流动到底在多大程度上处于良性或恶性循环机制中?在什么情况下形成良性循环,又在什么情况下形成恶性循环?怎样才能促进良性循环而抑制恶性循环?这些显然是比静态地比较农民流动的“利弊”更为关键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