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谈这个问题之前,先让大家看一段严肃的历史记忆,大家来看一看 中共中央九届政治局委员名单,大家看一下,是不是可以发现某些幽默、荒唐或者令人惊叹的东西来:
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 毛泽东 林 彪 陈伯达 周恩来 康 生
中央政治局委员: 毛泽东 林 彪 叶 群 叶剑英 刘伯承 江 青 朱 德 许世友 陈伯达 陈锡联 李先念 李作鹏 吴法宪 张春桥 邱会作 周恩来 姚文元 康 生 黄永胜 董必武 谢富治
我们先来数一下数, 九届政治局委员共计21人,被搞倒 搞臭的就有12人,搞倒 搞臭的比例高达57%,需要明确的是:这些人中没有任何一个人是因为贪腐而被搞倒的,那么剩下的9人呢,有的被明搞 没搞倒,还有被暗搞的,即便是毛主席本人,也不能避免被人阴谋和算计。
为什么出现这样一种乱象呢?这种乱象非常值得我们思考、发人深省,究其原因来说,可能存在多方面的原因,有人格道德层面的、党性原则层面的、有私心和价值观层面的,还有就是“野心家”“阴谋家”等等这些原因;当然,我今天不从这些方面来分析原因,因为这些原因都是大家知道的,而且仅仅是表象的东西或部分的原因,用于说明其中一个人、两个人被搞倒、搞臭,还勉强能说的过去,但是,被搞倒 搞臭了12人,搞倒 搞臭的比例高达57%,这么高的比例!单纯用上述这些理由,就说明不了问题了,难道这些被搞倒 搞臭的中央政治局委员,都是天生的坏人么?都是本性不好吗?我看不见得,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使这些建国前就参加革命的人,使得他们走到了党的对立面?这就需要从社会环境方面找原因,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呢?原因就是:那个时代不是依法治国,而是以人治治国,在人治的社会治理环境条件下,特别是当时毛主席处于接近80岁的高龄,而且身体健康出现问题的时候,在国家治理的人治秩序出现不稳定的历史条件下所必然出现的乱象,归根结底,都是“人治”惹的祸。
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中,在 “人治”这种社会状态下,几乎历朝历代都出现过类似的因为人治统治秩序不稳定所带来的“内争”乱象,有些甚至因为统治集团的内争而导致王朝的更替或王朝的灭亡。人治文化作为一种文化传承或者是习俗惯性,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继续发酵,政治局委员总共21人,被搞倒 搞臭的高达12人,出现这样的乱象,也就不难理解了。
相对于“人治”一词来说,近些年,我们社会上谈论的最多的是“法治”和“德治”这两个概念,现在,有人可能会说了,既然人治这么不好,那为什么还要实行人治呢? 其实:无论德治、人治还是法治,都是因应不同历史发展时期的社会秩序需要而自生自发,并且为当时的社会状态所自然选择的结果。“人治”作为封建社会和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社会状态下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和国家治理方式,是和当时的社会环境和社会利益结构相适应的,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没有“法治”生存的空间,只能实行“人治”,只有“人治”才是当时最合适的社会和国家治理方式,即便颁布了法律,法律也就难以完全的贯彻和执行,如果说有那些法律贯彻的比较彻底的话,那恐怕就只有《公安六条》了,专政的需要嘛。我们当地的农村有句土话:是啥土就长啥庄稼就长啥草。什么意思呢?意思就是说,不同的土壤适合于种植不同的农作物,包括杂草的生长也要受到土壤环境条件的限制。当时的社会环境适合实行人治啊,如果你不是实行人治,而是实行别的社会治理方式,比如法治、德治,恐怕更不能行的通。
同样的道理,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出现了不同的社会环境和社会利益结构环境,也就需要不同的社会和国家治理方式与之相适应;对于我国,具体来说,大致分为夏、商、周三代的奴隶社会的“德治”阶段、秦代以后直到我国计划经时代的“人治”阶段、实行改革开放以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治”阶段;当然,我们现在正处在人治向法治的转型期。
什么是“德治”、“人治”和“法治”呢?简单来说,就是以德治治国、以人治治国和以法治治国。
下面我们就从历史环境发展变化的角度,来简单谈一下“德治”、“人治”、“法治”的发展历程,当然,重点是要谈一下人治和法治环境:
以德(德治)治国
中国在夏、商、周三代的奴隶社会阶段,之所以实行以德治为中心的社会和国家治理方式,(也就是以德治国)是因为当时的统治阶级以族氏血亲关系作为最主要的社会关系基础,客观上必然要求把维护族氏利益和维系族氏血亲关系作为根本的社会秩序需要,由于当时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比较简单,族氏成员在处理相互关系时,形成的习惯或惯例,在反复使用中成为约定俗成的道德惯例,并且成为人们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从而约束和指导人们的行为,加之社会精英的提倡,成为早期社会国家意识形态,使得德治成为可能,并成为当时社会状态下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和国家治理方式(当然,这种德治主要是针对氏族内部的贵族和平民,肯定不会包括奴隶在内,奴隶和牲口地位是一样的);德治也可以称为 “族治”,因为这种德治是以维系族氏血亲关系和维护族氏利益为中心的;德治在周代达到了顶峰,三千年前的周公制作《周礼》就将“德治”系统地运用在国家治理之中,同时,周礼也为其后的“人治”社会发展奠定了基础。
有人会疑问:德治?以道德治国!怎么可能呢?其实,在我国的早期社会中,德治是一种很普遍的社会治理方式,有个成语,叫“画地为牢”,在《封神演义》里面,说是文王遇到一件命案,处理过程中 随即在地上画了一个圈作为牢房,在旁边竖一根木头做狱吏,那个人(武吉)就不敢离开圈子;《西晋故事新编》中,也就是在我国西晋末年八王之乱,紧接着出现五胡乱华的那个时代,北方有个少数民族部落首领,被匈奴建立的“汉国”俘虏了,具体怎么被俘,后来发生了什么事,我记不住了,总之,这个首领自己愿意伸着脖子让汉国砍头,还留下话,让本部族的人不要反抗,结果,匈奴兵只有三两万人,而这个部族的人有二十多万的情况下,携家带口的,甚至是抱着孩子的妇女,大家排着队,一个一个的让人家砍头,连一个跑的都没有,实际上,这个部族曾在数年前对十万多匈奴兵进行过追逐屠杀,杀的匈奴兵流血一百多里,就是这样一个彪悍的部族,却老老实实让人家给灭了族,为什么呢?因为他们长期形成的道德准则,不允许不按首领的要求去做,既便是死,即便是被灭族,也不会去违背自己的道德惯例。通过这两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出,在当时的条件下,道德在当时是有很强的约束力的,当然可以“以德治国”了;与现在的道德不同,我们现在的道德,就不具有以前那个时代那样的很强的约束力,所以,我们现在不能实行德治,也不能实行“依德治国”,只能把道德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手段,只能是推行依法治国的“辅助因素”,而不是“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之所以有人提出“以德治国”,那是因为有些人没有深刻的感悟历史,对法治与德治的界限不够清晰,出现了概念混乱。
以人(人治)治国
自秦汉直到清末的两千多年间的封建社会阶段,之所以“人治”占据了社会和国家治理的主导地位,是因为只有“人治”才是适合当时社会环境的秩序需要。
随着奴隶制社会的解体,人们之间逐步地打破了狭隘的族氏血亲关系,形成了不同血亲关系的人们相互杂居、相互融合的自然村落分布,人们的社会关系不再单纯以族氏血亲关系作为最主要的社会关系基础,而是以有限的地域关系作为最主要的社会关系基础。
大家知道,在原始社会,人们的生活来源主要来自于采集、打猎和放牧,部族或部落的迁移比较频繁,而进入农耕社会以后,人们更愿意在比较适合于耕作的地方定居生活,由于农业的发展,在实物和各种生活来源大大增加的同时,人们与土地之间也形成了长期的依附关系,形成了人老几辈子都不挪窝的定居生活方式,客观上必然会使得人们以有限的地域关系作为最主要的社会关系基础
由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长期居于主导地位,人们很难经常在不同的地域间流动,而在同一地域内不同姓氏之间的相互通婚,相互交往,则加强了同一地域内人们之间关系的相互融合,从而在不同地域之间形成相对独立的封闭和半封闭结构,在这种结构状态下,心理排外、利益排外是很自然的事情,(比如地方保护主义、当地人向当地人、欺负生人),同时,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则减少了其对外部的依赖性,所有这些,都限制了人们在不同地域间的相互交往。同一地域范围内,在人们之间关系相互融合的同时,财富、权位与势力日益相互结合、融合生长,成为社会关系中的重要表现形式,以个人利益为中心所形成的人情网、关系网,则成为人际交往中的重要部分,所有这些,构成了个人之间、势力之间、个人与势力之间,既相互依存、相互融合,又相互斗争、相互冲突的格局,其实质则是以个人利益为中心,以财富和权位为目的所进行的争夺和占有。
与奴隶社会之前的社会价值观不同,德治的核心是以维系族氏血亲关系和维护族氏利益为中心,而封建社会的社会价值观则是以个人利益为中心,以个人利益为中心所形成的社会秩序需要的基本形式,必然是以个人利益为中心的“人治”,虽然这种“人治”是代表着一定的集团(或势力)的利益。由于人们的社会关系受地域条件的限制,人们可供选择的空间比较狭窄,而同一地域内各种社会关系既相互融合、相互依存,又相互斗争、相互冲突,因此,人们从自身需要出发,更多地考虑自身周围的利益因素,以此决定自己的行为,而不是以社会公平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虽然实现社会公平曾是大多数处于社会低层人们的梦想)。以个人利益为中心,否定社会公平,其结果必然是个人以权势为基础来确立自己的统治地位,来保障以人治为中心的社会统治秩序。在封建国家的政治秩序演进中,专制主义是“人治”这种秩序形式的最高级形式。
人治与德治并行的中国政治史
同时,族氏血亲关系依然在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在社会和国家治理中,人治和德治相互冲突、相互融合共生,在西汉时,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的“罢拙百家、独尊儒术”,就是典型的利用德治维护人治的范例。而在唐朝之前士族门阀状态下,国家重要的官职往往被少数氏族所垄断,个人的出身背景对于其仕途的影响,远大于其本身的才能与专长,甚至官位高而出身低的官员在官场交往中,要把尊位让给官位低而出身高的官员,为什么呢?因为位高者“权大而势小”,位低者“权小而势大”,直到唐代,逐渐以科举制度取代门阀制度,这种状况才有所改善;自两汉至隋唐,统治阶级往往以族氏为核心基础,对外推行专制,皇权对族氏内以德治为主、以人治为辅,而对外则是以人治为主、以德治为辅,也就是说实行“内德治外人治”,只要对内的德治不出问题,那么对外的人治也就相对稳固,皇权也就稳固;后世的满清也是实行类似“门阀制度”的方式,所不同的是,士族只有一个满族,国家重要的官职主要被被满族所垄断,只有清末出现混乱的局面后,这种状况才稍有改观。而在宋朝和明朝,专制主义达到了巅峰,整个社会真正形成了以人治为主、以德治为辅的局面。
依法(法治)治国
在市场经济状态下,由于现代科学技术及生产力的迅速发展,人们的活动范围迅速扩大,使整个人类的社会经济生活日益社会化,同时整个社会的分离、分化加速,使得人们的目光投向更为广阔的空间,人们不再单纯地考虑自身周围的利益因素,而是在全社会范围内选择自身的位置,由于社会主体的多层次和复杂多样性,社会成员数量的空前膨胀,单个社会成员行为自由度的提高,各种社会主体自主性的空间越来越大,各种社会因素,社会力量的不稳定性越来越大,传统的以“个人”为中心,以“权势”为基础的“人治”社会和国家治理方式已无法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而必须代之以“法治”方式。法治作为社会和国家治理基本方式,是与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相适应的,只有实行“法治”,才能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保证社会主体和社会成员行为的规范化,才能保障市场经济的规范运行和有序健康发展,才能促进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
当前,唯人情不唯法、唯上不唯法,情大于法、权大于法的现象屡禁不止,一方面,是因为我国推行依法治国方略时间不长,过去长期形成的习惯和思维定式难以在短时间内完全改变,对于大部分人们来说,“法治”理念还没有真正深入人心;另一方面,更重要的原因在于我们的社会转型和社会发育程度还没有完全形成适合于法治的社会环境,这和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相对应。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是政企合一的政治经济体制,由政府按行政区域和行业管理经济,其结果是使社会经济生活与行政地域结构相结合,在农村中实行人民公社制度和在城市中设立类似于行会组织的行业主管局,使每个行政地域结构和单位都成为相对独立的封闭结构,使得人们很难在更为广阔的空间范围内自主选择自身的位置,并使人们的利益关系同“具体”的生产资料“所有者主体”紧密结合,甚至是人身的准依附关系,从而把人们的利益范围限制在比较狭小的空间内,同时形成不同区域和行业间利益的条块分割,这种封闭半封闭的体制结构形式与封建社会的某些社会环境特点极其相似,在封闭性方面甚至得到了强化,在这种社会环境状态下,不存在法治可以生存的土壤,甚至是法制也只能处在奄奄一息的状态,相反,人治则如鱼得水,甚至发展到一个新的巅峰状态。
我国的改革开放是渐进的,最终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也是经历了痛苦过程的,而社会环境的改善也有一个渐进的过程,这种由封闭到开放,由人身的准依附关系到自然人的自由和自主选择从业,各种市场主体自由、自主活动选择范围不断扩大,才使得法治得以萌生和成长。许多专家和学者认为人治是阻碍以法治国的直接原因,其实不是“人治”本身阻碍了“法治”,而是“适合于人治的社会环境”阻碍了“法治”社会的形成和发展,人们的法治意识不是依靠简单的扩大法律普及面和加强法律宣传就可以达到的,人们对法律是否信仰,关键在于法律施行的效果对于公众是否有公信力,法治理念是否能够深入人心并使得法治意识成为大众的主流意识,关键在于改进社会环境土壤,使之更适合于法治文化的茁壮成长,而不是简单地把推行依法治国所遇到的困难归咎于“人治”。同时,我们不能否定,法治环境的形成过程也就是人治环境的消减过程。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在取得举世瞩目的伟大经济成就的同时,社会和经济结构也在悄然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在城市,由过去的政府办企业、企业办社会,到政企分离、企业与社会分离,甚至是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企业由过去的无限责任(包办一切),到现在的有限责任,对个人的养老、医疗、救济等由企业(或单位)包办变为由社会保障(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由计划经济时代农庄式的集体农业到土地的联产承包制度,随着城市工商业的快速发展,现代农业机械的普遍使用,大量的农业劳动力向城市转移而成为工商业从业者,在加速城镇化的同时,农村出现了空壳化现象,集约式农场经营已经在一些地方得到了蓬勃发展。在社会和经济结构发生翻天覆地变化的同时,个人与企业之间,个人与社群之间,社群中的个人之间,政府与企业之间,也由计划经济时代近乎绝对的“紧密关系”逐渐变为相对的“松散关系”,就如同冰被加温后变成了水或者冰水混合物,由原来的几乎没有流动性变为具有良好的流动性,正是因为形成了这种广泛的流动性,动摇和破坏了“人治”赖以存在的社会环境基础,进而形成了适合于“法治”生存的社会环境土壤,从这个角度来说,推行“依法治国”正逢其时。
举个例子:对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之前的企业和城镇社区来说,因企业和社区与其内的个人之间是“紧密关系”,当其外的个人与其内的个人发生经济纠纷或违法案件时,只要能够通过关系找到该企业或社区的领导,让其帮忙,基本上都可以让该企业或社区内的个人做出妥协,以有利于对方的方式而顺利解决纠纷(宁愿自己吃亏,也不敢得罪领导嘛,得罪了领导,那以后的日子还能好过吗?);在农村,由于绝大部分居民祖祖辈辈数代人都生活在同一地域范围内,近乎固定的“紧密关系”相比城市来说,更加固化,所以,遇事不是讲法,而是讲情面、讲权势的现象至今仍然很普遍(你懂法又怎么样?即便大家都懂法又怎么样?在那样一个社会环境下,不顾忌自身周围的各种关系,为了自己的权益诉诸法律,你得罪的不是一个两个人,而是得罪一大片,你可以赢了官司,但是,失去的是乡亲感情,以后在乡里乡亲面前抬不起头的);不过,对于现在的很多城市社区来说,想通过社区领导来达到类似的效果就很难,为什么?因为居民流动性增加,居民和社区之间已经不是上世纪九十年代之前那种近乎固定的“紧密关系”,许多居民甚至和社区领导不是很熟悉,居民和社区之间是“松散关系”,社区内的居民之间相互来往也比较少,甚至是楼上楼下的居民之间,做邻居十几年,相互之间依然是很不熟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不需要顾忌那么多,该打官司就打,谁怕谁?但是,那种近乎固定的“紧密关系”,必然是人情社会,也必然是人治社会,在这种结构内,必然是情大于法、权大于法,以情运权作为普遍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甚至是一些法定的 应当通过司法解决的案件,也可以通过内部协调和消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人情存在于亲缘关系、同学、战友、同事、老乡、邻里、朋友、生意伙伴和熟人之间,这种人情本身是无可厚非的,在这各类圈子中,有极端紧密的关系,有相对紧密的关系,道德是调整圈内人情关系的基本准则,圈子之内的人们互相帮助、互相沟通和相互鼓励是人们之间相互关系的重要形式,但是,这种相互帮助有时是以侵害圈外个人利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为条件的,此时,圈内的道德与法律之间就会发生冲突,这类行为就会为法律所不允许。
在各类企业、组织和单位(系统)内,由于结构的封闭性、半封闭性,“人治”必然会不同程度的存在,越是封闭和从业者固化的结构,人治色彩便会越浓厚,越是封闭性小和从业者非固化的结构,人治色彩便会越淡薄;毫无疑问,无论什么法律和制度,都要人来执行,处理企业、组织和单位(系统)内部的各种事务和相互关系都需要具体的人来操作,有一些“人治色彩”是必然的,但是,当这种人治与法律和制度相冲突时,人治就应当止步和退缩,如果不知止或不能止,就会形成权大于法的事实。之所以会反复出现“情大于法、权大于法”的现象,是因为执法者、司法者和“有权”监督者碍于自身周围的各种人际关系和利益关系,如果不顾人情、不考虑权力因素的影响,极有可能使得一些执法者、司法者和“有权”监督者陷于不利的境地,甚至被边缘化的风险;当前,在我国的执法和司法行政体系中,这种人治色彩尤为浓厚,用“人治”色彩过于浓厚的执法和司法体系来执行以“法治”为中心的法律体系,那么这“法治”必然会大打折扣。
(由于时间的关系,今天就讲到这里)
上次讲了《社会环境的变迁决定不同的社会和国家治理方式——德治、人治和法治》的上半部分,主要是论述了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因为出现了不同的社会环境和社会利益结构环境,也就必然需要不同的社会和国家治理方式与之相适应;对于我国,具体来说,德治、人治和法治这样三种不同的国家治理方式,分别对应于奴隶社会的“德治”阶段、封建社会的“人治”阶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的“法治”阶段;这三种不同的国家治理方式发展过程,也是相对应的人际社会环境和社会利益结构环境由狭隘到封闭再到开放的过程,社会关系基础由奴隶社会狭隘的族氏血亲关系,发展到封建社会受到地域结构限制的封闭和半封闭关系,最后发展到不受亲族、地域关系影响的社会化的市场经济的开放关系;德治主要适用于调整亲族之间的社会和利益关系,人治主要适用于调整封闭和半封闭的地域结构之内的社会和利益关系,法治主要适用于调整 社会化的 开放的市场经济社会的社会和利益关系。这三种不同的国家治理方式随着社会不断发展的进程而演化,是符合历史唯物主义的,是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另类解读。
好, 我们今天继续讲述本课的下半部分,来谈一下,这三种不同的社会治理方式相互之间的关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与传统文化的关系,以及法制与法治的关系,法治与价值观的关系。
我国现代法治理念是从西方引进的,不仅包括法律制度结构,而且包括法律观念结构,以及自觉执法、守法、用法等行为方式,是包含民主、人权、平等、自由、正义、公平等在内的人类优秀社会价值理念。但是,法律以其特有的规范作用和引导作用对社会生活发生着深刻影响的同时,法治手段的法律在作用于社会生活时仍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并不能把所有的社会关系都恰当的调整好,法律在社会治理中担当主要功能时,还需要其他手段的配合。在法治实践中,在追求一个法治价值目标时,可能会影响或者损害另一个法治价值目标,从而导致人们对法治的信赖缺失。在司法理念中,强调程序正义优先,但是,在实现程序正义的同时,有可能牺牲实质正义;有些虽然在法治理念上可以得到解释并被视为正当,但在实践中往往很难得到当事人及普通公众的认同,难以达到主流话语中的社会效果,从而损害法治的权威。
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即便是高度发展的成熟的市场经济状态,法治真正成为社会和国家治理的主导方式,法治理念深入人心并且真正形成了法律至上的信仰,在法治层面上真正达到了良法善治,也不能够完全消除人治和德治,也就是说人治和德治仍然会在一定的范围和一定的层面中发挥作用,在一些法律所不能顾及或不适合顾及的范围和层面上,主要表现在社会治理方面而不是国家治理方面,人治和德治仍将占据重要的地位,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这种人治或德治将会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有益补充。打个比方:法治好比是水、其中的个人、企业和组织,以及各类社会主体好比是鱼,德治和人治色彩好比是水的浑浊度,水太浑了,是不利于鱼生存的,鱼要很好的生存,就需要清澈的水,然而水不可以极度纯净,所谓“水至清、则无鱼”,因为水里面还需要各种营养成分;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过程中,应该有选择的允许存在轻微的德治和人治色彩,特别是当前,更加需要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弘扬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
需要明确的是:实行依法治国虽然需要德治的辅治补充,但是绝不应该把这种主要作用于社会治理和个人行为规范层面的辅助功能(仅仅是非强制性自律和他律)—— 一种社会治理的辅助功能,说成是“以德治国”,为什么?因为在国家治理层面,基本上没有德治能够发挥作用的空间和环境,因此,不应该以德治国,更不应该说,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法治就是法治,其他任何的 无论是人治还是德治,都不得与法治相冲突,在法治所能顾及的层面和范围内,只能是法治,而不是别的什么治。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提法,同实行依法治国与以人(人治)治国相结合的提法没有什么两样。当然,我们不是反对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因为,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和“以德治国”不是一回事,更不是一样的概念。
德治、人治、法治的继承和衔接
孔子作为儒家学派创始人,其思想和学说对后世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在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儒家思想自西汉汉武帝时开始,始终占据了中国封建治世文化的统治地位。孔子对奴隶社会阶段的周公极为推崇,效法周公并把周公的事迹及人格作为儒家的典范,把周公的仁政作为最高政治理想,把以德礼为主的周公之道,变为以仁、礼为内容的儒家思想,孔子一生倡导的也是周公的礼乐制度,甚至有人认为儒家的学说实际上是“周公作、孔子述”。 孔子在治国的方略上推崇“德治”,主张“为政以德”,把道德和礼教作为治理国家最高尚的治国之道。孔子继承了周公的“德治”,然而,这种德治在封建社会中最终演变为“人治”,并成为维护“人治“的核心理念和文化支撑,什么原因呢?是因为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封建的社会环境更适合于“人治”,把德治的思想文化用来为人治服务,既顺理成章又自然而然,就如同把建造平房所用的石块改为用来建造楼房的地基之用。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逐渐转型的三十多年;从某种视角来说,实际上也是从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型的三十多年,这种转型在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之前就已经开始,也就是说,并不是因为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我们才开始进行法治社会的转型,而是这种转型从改革开放之初就已经开始,并且已经取得了巨大的进展条件下,党的十五大才适时提出“依法治国”方略的,在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党的十五大在不断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提出“依法治国”,这两个提出前后相伴相成,客观上反映出,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型 是与社会环境和社会利益结构环境的变化相适应的,因为只有法治才能够调整好市场经济中各种经营主体之间的关系,才能保证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市场经济运行的顺畅,如果继续用人治来治理市场经济,那就会把各种关系搞成一团糟,必然会导致混乱和经济发展的倒退,因此,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是 因为市场经济呼唤“法治”,是因为人民呼唤“法治”,我们党才顺应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的需要而提出和推行“依法治国”方略的。
在人治向法治转型的三十多年中,人治与法治相伴而行,人治逐渐削减而法治逐渐增加,自下而上的法治需求与自上而下的法治推行, 相辅相成,逐渐挤压着人治的生存空间,目前,对于市场中各种经营主体的相互关系来说,法治的成分多一些,对于政府机关等行政性组织以及各种企业内部来说人治的成分就多一些,在人治向法治转型的过程中,自下而上的法治需求主要是来自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对法治的需求,而自上而下的法治推行主要是来自高层因顺应社会发展需要而主动推行法治,特别是最近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是将依法治国推向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新高度,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因为十八大四中全会决定的作出,才真正标志着我国开始了全面推行 “依法治国”的方略。哪有人就说了,提出依法治国,那不是十五大提出的吗?对,是十五大提出的,不错,不过,那仅仅相当于一项活动的动员宣传,而不是全面推进和实施,所以说,十八大四中全会才真正标志着我国开始了全面推行 “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今年,在学界被称为推行 “依法治国”的元年嘛。
在我国,人治向法治转型的过程中,人治和德治是与法治相对立的,存在权大于法、势大于法、情大于法的现象,权大于法、势大于法是人治与法治对立,情大于法是德治与法治对立;与对立关系相比,因应市场经济的需求,自上而下的对法治的推行,那就是利用人治来推行法治了,利用人治来推行法治,就这一点来说,也可以说是 现阶段 中国法治建设过程中的“中国特色”了。当前,法治建设的成效好不好,关键要看领导重视不重视了,当领导普遍重视法律,倡导、推行并自觉守法,并且这种重视与自觉变成为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全社会的习惯和惯例时,法的“势”也就形成了,法的“势”强了,人的“势”必然会消减,最终必然是促进社会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型。
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首先要有适合于法治的社会环境基础,还要拥有健全的法律体系和有力的执行体系,更需要与之相适应的 为社会所普遍认可和接受,并且是深入人心的法治文化作为支撑,如果没有相应的法治文化作为支撑,那么法治建设,就只会建设成“没有灵性的建筑”,没有人民大众的认可和支持,建设法治社会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在全面推行依法治国方略的现阶段,如何处理好法治文化建设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关系,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近些年来,很多法律方面的专家和学者,对于我国的传统文化持否定态度,认为中国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文化是相背离的,在一些人看来,中国传统文化甚至成为推动依法治国和形成法治文化的强大阻力。(最近,我在网络上搜索不少的文章,传统文化与法治的关系的,毫无例外,都是谈中国传统文化如何如何不好,如何如何与现代法治理念相冲突)
然而,传统文化是一个民族的基因,一个民族如果没有了自己的传统文化,那就不成其为一个民族,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已经植根于中国人内心,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中国人的思维方式和一言一行,一个国家或民族的强盛,总是以文化兴盛为支撑的。博大精深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在世界文化激荡中站稳脚跟的根基,是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习近平总书记号召大家要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制度自信,如何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实现中华民族的“三个自信”,不仅关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成败,还是检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实现“中国梦”的坚实基础。因此,探讨新时期中国法治文化建设,离不开对中华传统优秀文化的继承,不忘本,立足于中华文化之根基,才能开辟美好的未来,善于继承才能更好地推陈出新。
(这些年来,全盘西化的声音一直没有停歇过,什么是全盘西化,就是用西方的文化和价值观取代东方的文化和价值观念,对原有的东方文化和价值观念进行直接淘汰,简单而形象的比方就是换大脑、换器官,全都换下来,把自己原来的各种器官都当垃圾丢掉,大家想一想,真的全盘西化了,中国还是中国吗?自己还是自己吗? 事实证明: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们从西方过吸收了大量的东西,但是,我们没有变成西方国家,无论是文化还是价值观念,我们还是我们自己,不仅没有西化,而且我们的文化和价值观变得更加强大、变得更有活力了,为什么?因为我们不是把自己的器官换成别人赠送的器官,而是主动拿来吸收,变成了我们自己的营养品。)
其实,中国两千多年的人治社会历程中,有许多我们祖先创造的优秀的东西,在将来的法治社会,仍然是不可缺少的,离开了这些优秀的东西,将来的“法治”就只能是空洞的法治了,充其量就是一副骨头架子,没血没肉、没灵性嘛!而且是一副不结实的骨头架子!
毫无疑问,中国传统文化中有许多不适应现代法治理念的东西存在,为什么呢?因为中国在过去,长期处于封建社会,两千多年嘛,在那种适合于人治的社会环境下,所形成的文化当然会适应 当时的社会环境,也只能去 适应当时的社会环境 才会存在,但是,当我们抛开和剔除适合于人治的社会环境条件下所特定形成的某些东西后,就会发现,许多东西对于我们当前的法治文化建设仍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还有许多东西是超越时代的,不仅是现在,而且会在遥远的将来都将发挥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一些在人治社会中形成的文化并不是仅仅适合于人治,而且也适合于法治社会,因此,法治文化既是对人治文化的否定,又是在否定中的继承,是社会治理文化的蜕变和升华。
法制与德治、人治和法治之间的关系
讲到这里,可能有人会问,你讲了半天,你说的法治 和大家这些常说的法制,是不是一回事呢?是不是,大家都遵守法律,就是“法治”社会呢?我只能说,社会上绝大多数人都不遵守法律,那就绝对不是法治社会,社会上绝大多数人都遵守法律了,也不一定就是法治社会。
下面我就给大家谈一谈法制与德治、人治和法治之间的关系
中国有句古语:叫“家有常业、虽饥不饿,国有常法、虽危不亡”,什么意思呢?意思就是说:对于一个家庭,拥有自己的稳定的家业,遇到饥荒的年成,也就是遇到天灾的时候,这个家庭虽然可能会有吃不饱的情况出现,但是却不会出现家庭成员饿死的现象,对于一个王朝来说,拥有稳定的并且得以贯彻执行的法律制度,国家虽然会出现各种危机,但是却不会导致国家的灭亡;现在有人就问了,那历史上灭亡的王朝还少吗?不是不少!而是在中国历史上曾经出现的王朝都已经灭亡了,虽然每个王朝灭亡都有不同的原因,但是,这些灭亡的王朝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国没有灭亡之前,法制已经先出现问题了。
法制是伴随着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早在中国的夏商周奴隶社会时期,我国就实行了律法,在秦汉以后的封建时期,一直都是有法律的,什么大唐律、大明律、大清律,直到我们现在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的各种法律,都是属于“法制”的概念;实际上,在中国五千年的文明史中,德治、人治、法制,作为维护社会和国家管理秩序的手段,在不同的时代总是交互使用的,三者是在相互之间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冲突中不断发展的,由奴隶社会的德治为主逐渐演变为封建社会的人治为主,而法制始终仅仅是强化和固化“德治”或“人治”的手段。历史进行到今天,我国之所以选择实行依法治国,大力推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因为我们实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社会进步了、时代变化了,所以我们选择了“法治”作为维护社会和国家管理秩序的手段。 也就是说,无论是德治社会、人治社会和法治社会,都在实行 “法制”, 法制是不同社会状态中通用的重要的社会治理手段和工具,并不是,单单在法治社会才存在的,因此,法制比法治的历史要悠久,法制比法治的概念要大。
下面,我们分析一段从网上摘录的话,来结束我今天的讲课:
“少数班子和领导干部身上,不正之风依然存在。有的看似为官择人,实际上为人择官,搞“萝卜选拔”那一套,非自己“中意”的人不用;有的嘴上说任人唯贤,实际上却看来头、看背景,有关系的先用,有利益往来的先用;有的公开表态时讲五湖四海,实际却以人划线、以地域划线,非圈子成员不用,非自己亲信不用。” “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拿出有效举措,确保能者上、庸者下,钻研者上、钻营者下,会实干者上、会“点菜”者下,会干事的上、会来事的下,真正让大家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变化。”
现在问了:在适合于人治的社会关系环境和利益结构条件下,如果你是领导,你不用自己“中意”的人,而用自己不“中意”的人?有来头、有背景、有关系的、有利益往来的不用,而用没来头没关系的?圈子里面的、亲信的不用,而用圈子外的非亲信?假如这样的话,会怎样?恐怕你这个当领导的工作很难开展,那你这个领导也就不要做了!肯定是管不住人,使不动人嘛。但是,如果是在适合于法治的社会关系环境和利益结构条件下呢?什么来头、背景、关系、圈子、亲信,这些和当领导的有什么关系呢?即便不需要考虑这些,领导的工作开展也可能会更顺一些。
还是那句我们当地农村的土话:“是啥土就长啥庄稼就长啥草”。 推行法治,仅仅拥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制度体系,即便是法制的宣传力度再大,如果没有适合于“法治”的社会关系环境和利益结构环境,法治的推行都要受到极大的制约,法治的执行都要大打折扣,因此,必须改变适合于“人治”的社会关系环境和利益结构环境,实行改土改良,使之变成适合于法治的“土壤”,才能从根本上消除人治对推行法治的消极影响,进而促进法治的推行。有句成语说得好:“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什么是“釜底抽薪”?实行改土改良,就是对“人治”进行釜底抽薪。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