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国企改革意见》之期待
日前,《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全文发布,这个1万余字的文件将成为未来国企改革的顶层设计方案。该文指出: 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是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也要看到,国有企业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一些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尚未真正确立,现代企业制度还不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有待完善,国有资本运行效率需进一步提高;一些企业管理混乱,内部人控制、利益输送、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突出,企业办社会职能和历史遗留问题还未完全解决……
将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商业类国有企业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商业化运作,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原则上都要实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积极引入其他国有资本或各类非国有资本实现股权多元化;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要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支持非国有资本参股。公益类国有企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引入市场机制,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能力。
本博认为,在改革之后,国企的社会责任还是应当考核,应当考核哪些方面呢?
(1)国企的社会责任,首先应体现在为宏观经济调控所作的贡献。如考核:对抑制通货膨胀(包括抑制房价非理性上涨、平抑农产品价格),对扩大就业,对抑制收入差距不断扩大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客观地说,近年来,国企在这些方面所起的作用并不明显,某些方面有负面的作用(如国企参与囤积土地、商品服务借机涨价、任意增加社会服务收费项目、参与房地产炒作等)。
(2)国企的社会责任,应体现为非垄断因素的经营业绩良好,且使全社会成员得以共享其成果。可考核其:向全社会提供的产品、服务价格,是否低于全球可比价格水平;扣除垄断因素外,其资本利润率是否高于全球同行业水平;向国家缴纳利润是否与其占用社会资源、社会资本的规模相匹配;是否存在与民争利的行为,是否存在超出国家许可的垄断经营行为。
(3)国企的社会责任,应体现为良好的社会形象。应考核其:国企安全责任事故及其影响程度是否明显低于全社会水平;其就业是否有公平进入制度,是否在某种程度上存在变相“世袭式”的就业体制;国企“三公消费”对全社会的“三公消费”以及奢侈品、奢侈服务等消费有无明显“贡献”;其经济犯罪(贪污、行贿、受贿、渎职)的数额和人数,是否明显低于全社会水平;是否出现过社会影响恶劣的事件(拆迁征地重大纠纷、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瞒报、损害社会公益事件、三公消费恶劣事例、虚假听证等)。
(4)国企的社会责任,应体现为资源使用、环境损耗的低水平,同时应成为环境友好型经营的引领者。可考核其:占用的各种资源(物质资源、金融资本、人力资本)是否低于全社会同行业水平;所执行的环境标准是否高于全球同业水平;环境责任(包括采购过程、生产过程、消费过程)造成的损害是否远低于全社会同行业水平;在企业间业务合作中是否有注重环境友好的条款和实际行动;是否出现过社会影响恶劣的环境事件。
(5)国企的社会责任,应体现为社会公平(特别是收入分配公平)的追求。从公平的角度来看,国有垄断企业员工的工资福利水平,不应高于同等效益水平的企业(效益的核算应扣除垄断收益)。如果国有垄断企业员工工资福利水平超过了这一准则,那么就意味着,国有垄断企业员工的高工资福利水平,是以损害国有资产所有人(全社会多数人)利益的方式实现的。同时也会对“社会公平”的氛围造成不良的影响、起到不好的示范作用。同时应考核,国企收入分配状况是否对全社会收入差距的扩大有稳定“贡献”。
(6)金融类国企,最大的社会责任就是保障就业以使更多的人获得劳动收入。应出台规定:金融机构承担社会责任过程中,其信贷规模应与保障企业就业量挂钩。此外,还应考核其是否存在庞氏设局式的获利过程(如,推出风险巨大的理财产品,以虚构的高收益推销理财产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