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上加霜:当低迷的汽车行业遭遇疫情;我为鱼肉:员工能否用劳动法拒绝企业降薪?


  第一回 南城往事 

汽车行业的老人们在回味2011年的狂欢时感到心酸,而新人们连回味的资格都没有,只有心虚!

  那一年,上汽员工拿了27个月的年终奖,上汽通用员工全年至少拿到21个月工资,一汽大众的员工全年最多可拿到63个月的工资。

  那一年,我在美国天合汽车很苦逼的忙了一整年,个人业绩还不错,也就拿了3个月年终奖。

  那些年,国企春风得意,外企人面黄花!

  第二回  悲惨世界

      回到当下!

  3月初,汽车行业公司接连爆出员工被降薪,既有传统车企,也有新兴造车势力,甚至包括到汽车相关服务企业,以上多集中于国内企业。

  本律师从多个外资企业直接获得证实,通用汽车、沃尔沃、采埃孚等公司并没有任何减薪行为,但捷豹路虎会可能采取调整绩效奖金,基本工资不会下调,另外,蒂森克虏伯汽车将有裁员行动。

  本律师还从蔚来汽车员工了解到,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年终奖,每年只有固定的13个月薪水,暂时没有减薪传闻,但二月份存在未及时发放工资的情况,公司推出以股权置换工资的换薪条件。本律师认为,此举还算厚道,且蔚来汽车上个月刚刚得到安徽省政府的大力扶持,短期无忧。

  威马汽车人事部通过线上会议通知全体员工取消年终奖,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第13薪延期发放。(威马汽车在南京西路做了一个展示中心,每天我从律所的窗户可以看到,门庭冷落!我免费提供此考核结果给威马汽车。建议威马汽车尽早解除租赁合同,并利用疫情这个不可抗力获得租金减免。我的建议是尽早解除租赁合同,并利用疫情这个不可抗力获得租金减免。)

  上汽集团成为今年首个进行降薪处理的大型车企,其公开的调薪理由包括疫情影响,但本律师认为这是借疫情恶意掩盖企业经营不善之事实。

  其下属公司上汽大通的绩效奖金按员工不同级别进行打折,此外取消了年休假补贴、技术中心服装费等福利。根据本律师得到的最新消息,以上方案仍处于与员工协商阶段,尚未形成最终方案。另外,泛亚也是采取了相同的薪资调整策略。本律师未获得原劳动合同文件,对于被调整的绩效奖金部分,是约定为固定还是浮动并不知晓。

  而其另一个下属公司上海汇众的降薪方案就不够厚道了,不光是绩效奖金,就连最基本的月工资也要下调。

  二手车经营商车好多公司也是直接下调基本工资。本律师建议,既然公司车好多,那发一辆汽车给员工抵扣工资也可以啊!另外一家二手车经营商优信公司采用停工停产方式,调低员工基本工资!

  第三回 永不妥协 

       员工不甘为鱼肉,但任何倔强和不妥协都是要有法律支撑!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降薪的行为系对劳动合同条款的变更,“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当然,劳动者也可以选择仅要求单位补足差额。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 日”。此处强调的是:仅仅可以延期支付,但不可以少付;系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等因素导致,而不存在主观恶意克扣、拖欠工资的情形;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进行民主商议讨论通过;拖欠行为对全体员工适用,而未对个别员工形成歧视。

  即便有很完美流畅的法律规定,但法律从来不是“所见即所得”。

  威马汽车的第13薪属于基本工资,故只能延期发放,然而,其延期发放行为还是有可能违反了劳动法,比如是否与全体员工代表进行协商讨论。另外,公司声称绩效奖取消的理由是“去年公司年度KPI不达标”,但并未向员工解释公司年度KPI的内容和执行结果,在公司从未对KPI进行定义并通过书面形式与员工确认的情况下,员工仍可以要求公司按之前的绩效奖金标准予以发放。

  上海汇众、车好多等公司决议降低基本工资,员工都可以拒绝接受,但可能迫于当前就业形势而接受调薪方案。在该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对劳动报酬进行变更的情况下,应签署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企业增加安全性的做法是,与工会就降薪事宜签订集体协议后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但从员工角度,若坚持不签字,继续在公司工作也受领了调低的薪水,以后是否可以反悔要求公司补足差额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呢?2013年最高院颁布的 《司法解释(四)》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司法实践中,上海、北京等地中级人民法院均有判例,作出不同的判决,部分认定变更有效,也有部分认定并未构成员工默认,员工仍然可以主张上述权益。故对于未补签的员工,也未尝不可尝试通过仲裁或起诉获得补偿!

  对于优信公司采取的停产、停工方式,在法律层面上,应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讨论后后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但这样的完全把公司业绩挂钩于员工基本工资的做法并不可取,倒是可以采取员工股权激励机制,不能“有福独享,有难同当”。

  以上问题,即便以后成诉,司法实践中也应该区分企业自身经营原因和疫情的不可抗力原因,不可全部推卸为疫情这一不可抗力而规避企业的责任。

  后记 

      本律师最近对30多家外资企业的采购人士进行了简单调研,目前,多数公司的物料供应受到影响,但均未向供应商施压要求争取尽早复工,展现了企业的担当,目前尚无供应商因为疫情而发起破产警报,有趣现象之一是,没有一家供应商发生克扣员工工资的事情,相反,有部分供应商因为劳动力不足而不得不增加工资,有趣现象之二是,部分供应商成功通过“肺炎价”向客户转移了成本。

  本律师团队将据此初步反馈做一个供应链的法律专题研讨,欢迎企业主、采购和销售人员联系我共同合作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