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进出口,企业向海关申报的商品要素,除了货物名称、数量和价格,还有原产地和商品编号等。要素申报,不但是贸易统计的要求,也是关税征收的需要。
商品编号,也称商品归类或者商品税号,不同税号对应不同的税率,不同税率征收不同的税款,归入企业申报的A税号可能征收较少的税款,而归入海关认定的B税号可能征收较多的税款。
商品归类错误,海关可能责令补税,还可能认定违规并处以罚款。所以,商品归类正确与否,归类错误如何补缴税款,是否移交缉私并处罚款?长期成为企业与海关之间争议的主要焦点。
焦点之一:商品归类是否正确,要不要补缴税款?
案例1
根据风险监测,海关发现某公司进口的液晶显示屏(不带HDMI接口)申报税号85285211(税率0%)有误,认为正确税号应为85285212(税率15%)。该公司不服海关的归类意见 ,双方经归类磋商,依然各执已见。公司书面请求口岸海关向总署归类中心报请归类问答。一个月后,海关报送归类问答,归类中心做出归类意见,将该商品税号归入85281211,于是,争议顺利解决,货物通关。
海关对企业商品归类提出质疑,关企之间归类争议程序开启。企业对海关质疑,如果不提具体的申辩意见,海关则直接对企业的申报税号予以修正,并且责令补税;若企业提出申辩意见,海关将如何审定商品归类?法律并无规定程序。
实践中,关企之间的归类磋商,海关现场或者海关稽查部门将根据税则、注释、归类总规则和归类先例,结合企业的申辩意见,对涉案商品的归类,予以自由裁量。绝大多数案例,最终企业都是“凶多吉少”,企业的申辩意见能被海关采纳的,确属例外,少之又少。
原因何在?海关归类判断,缺乏程序约束,大多以“我觉得”为主,很少考虑“你觉得”,在“权威”面前,企业无可奈何,倍感无助。唯有复议、诉讼程序,方有讲理之处,但其程序何等漫长,多数企业折腾不起,尽管心里多有不服,也只能就此作罢。
老林认为,在海关归类质疑、磋商阶段,如果能够引入归类复核程序,允许企业提出复核申请,由口岸海关通过直属海关,向总署归类中心提出归类问答,根据问答结果,海关再确定归类意见,如果归类中心与企业的归类意见相同,则归类争议解除,海关认可企业的申报,上述“案例1”属于这样情况;如果归类中心与海关的归类意见相同,则修改企业的商品归类,并责令补缴税款。
然而,海关认定企业商品归类错误,其后果仅仅是补缴税款那么简单吗?
焦点之二:商品归类错误,要不要移交缉私?
案例2
某公司出口抽油机申报商品归类为84306990(出口退税率为17%),海关专项稽查发现该商品归类申报错误,因涉案抽油机不带动力装置,根据海关总署D-1-0000-2009-0246号归类决定,不带动力源的抽油机应当归入84314310(出口退税率15%),该项商品归类,属于明确的商品归类事项,企业申报错误涉嫌违规,海关移交缉私立案调查,缉私经调查后对该公司做出罚款人民币90万元的处罚决定,企业的信用等级由高级认定企业降为一般信用企业。
海关发现企业商品归类错误,由海关直接删改报关单或者补征税款,是商品归类错误案件的主要处理方式。但全国海关每年约3000宗的归类申报不实违规案件,从何而来?勿庸置疑,是海关向缉私移交的。
那么,有的商品归类错误,海关移交给缉私立案调查,有的商品归类错误,海关直接删单重报或者责令补税。移交或者不移交之间,海关的判断标准何在?
是否为“明确的商品归类事项”?是基本的判断标准。企业申报错误的,主观上具有一定的过错,构成申报不实违规,移交缉私;不是“明确的商品归类事项”,企业申报错误,则可能属于技术性的归类差错,不构成申报不实违规,不移交缉私。
那么,什么是“明确的商品归类事项”?税则条文列名的商品,品目注释或者子目注释列举的商品范围,海关总署做出归类决定并公告的商品,或者海关对本企业作出归类预裁定的商品,均属“明确的商品归类事项”,上述事项海关发现企业申报错误的,都要移交缉私处理,上述案例2属于这种情况。上述判断标准,可以称之为“客观依据”。
除此之外,其他归类错误,是不是均属技术性归类差错,都不需要移交缉私处理呢?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大多数商品归类申报不实案件,都是根据海关的“主观判断”作出的,办案海关认为涉案商品属于“明确规定的商品归类事项”,则移交缉私,办案海关认为涉案商品不属于“明确规定的商品归类事项”,则不移交缉私,直接予以删改单补税。海关上述判断方式依据不充分,随意性较大,我们称之为“主观判断”。日常企业与海关之间的归类争议,都是发生在这个领域。
老林认为,商品归类错误,海关是否将其移交缉私,应当以“客观依据”作为判断基准;办案海关“主观判断”随意性大,不能作为认定归类申报不实违规的依据,除非海关总署归类专业机构对涉案商品是否为“明确规定的商品归类事项”,出具书面认定意见。
焦点之三:海关移交缉私的,是否均予罚款?
案例3
某公司申报出口化学品氰基乙酰胺23票,商品归入29241990(退税率为13%),但海关稽查认为该商品编号应为29269090(退税率为9%),稽查将其移交缉私处理。企业收到处罚告知后,向海关提出申请听证,并提交了海关化验确认归类的证据材料,海关听证后,对企业做出不予处罚决定。
商品归类错误,海关移交缉私处理,缉私是否一律认定违规,并予以罚款呢?不一定。
首先,缉私对海关移交的商品归类申报不实案件线索,根据“明确的商品归类事项”标准,做出是否构成违规的判断,如果不属于“明确的商品归类事项”,缉私部门还会退回海关处理的。
其次,如果构成申报不实违规,但海关对商品归类做过实质性的审核,例如:对进出口商品做过归类查验或者化验、海关要求企业对商品归类做过补充申报、或者对商品归类修改过报关单,说明海关对涉案商品的归类问题做过实质性审核(未见异常),企业根据海关的审核结果申报税号,即便申报错误,也没有主观过错,根据信赖保护原则,海关缉私将不再追究企业法律责任,即不予罚款。
再次,如果构成申报不实违规,并且没有实质性审核的情节,海关缉私将依法对企业予以罚款。
焦点之四:商品归类错误,海关要罚多少钱?
案例4
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超高频晶片,申报商品编号为85411900(出口退税率16%),海关稽查并经归类中心认定涉案商品应当归入71041000(出口退税率为0%),该商品属于明确的商品归类事项。该公司共计申报出口涉案商品824票,共计多退税款1506万元,海关按照多退税款的50%,处以罚款人民币753万元。
进口商品归类申报不实案件,绝大多数都会漏缴税款,根据法律规定,海关可处漏缴税款1倍左右的罚款,但如果企业积极配合海关调查,可以从轻处罚,最轻可处漏缴税款30%的罚款;如果没有漏缴税款的,则为影响海关统计,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出口商品归类申报不实案件,绝大多数都会影响出口退税,实践中,海关按影响出口退税额的1倍左右处以罚款,若有从轻情节的,可以从轻处罚,最轻可处影响退税额30%的罚款。
进出口企业被海关处以罚款超过3万以上的,都可能影响企业信用等级,尤其是一年内罚款累计超过100万元的,企业信用等级可能被降为失信企业。因此,企业自查发现商品归类错误的,建议立即向海关提出主动披露,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罚款和企业信用降级的法律风险。
转载自老林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