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国林汽车泵业有限公司
被告:塘湾镇五金加工厂
被告塘湾镇五金加工厂先前是由易传海、易传林、易传勇和周华玉四个人合伙开办的一家工厂,由于某种原因未注册设立。2007年易传林代表该厂到原告处购回一批生产原料(钢背件),价值人民币20多万元,款未付,只是由易传林以个人名义写了个欠条。同年7月,易传林通知原告要退出五金加工厂,请求原告现场解决货款事宜。原告到了被告驻地后,易传林称我退出塘湾镇五金加工厂,原合伙人中由我爱人易春平补上还是四个,你的货款改由他们负责清偿。于是另由易传海、易春平、易传勇和周华玉四个人亲笔署名,从新签了一个还款计划,并明确了数额和还款的期限。后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