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文章归档:夏燕峰

夏燕峰律师,复旦大学硕士,上海银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公司法、知识产权、合同法、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以及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 本律师遵循“受人之托,忠于之事”的执业原则和“一切以客户的合理需求为中心”的执业宗旨,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地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夏燕峰律师谈劳动法:规章制度没有经过公示程序不生效


夏燕峰律师谈劳动法:规章制度没有经过公示程序不生效

【案例】

     小张2008年3月入职一电子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特别约定:如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节严重,公司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2009年6月,小张接到公司的一份解雇通知,解雇理由是小张上班时间经常上网聊天,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三次以上在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的视为严重违纪,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小张辩解,他一直不知道公司有该规定,公司从未将规章制度的内容向其公示,公司称规章制度已向其公示,但无法举证规章制度公示的事实。

【夏燕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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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燕峰律师谈劳动法:不定时工时制的加班工资该如何计算?


夏燕峰律师谈劳动法:不定时工时制的加班工资该如何计算?

【案例】

     公司20106月经劳动部门审批对公司司机等岗位执行不定时工时制。201010月,小张公司做司机。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约定执行不定时工时制,月工资2500元。201111月2日,小张提出辞职,并于一个月后办理了离职手续。20111220日,小张以公司经常按照其加班加点,却未向其支付加班工资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夏燕峰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应当是不定时工时制应否支付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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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燕峰律师谈劳动法:公司能否单方变更工作地点


夏燕峰律师谈劳动法:公司能否单方变更工作地点

【案例】  

     20106月,小张与上海一家公司签订了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上海市区。半年后,公司因发展的需要,公司决定搬迁到江苏昆山。小张不同意到昆山工作,在双方当事人对此事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后,公司与小张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未足额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在经过劳动仲裁后,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公司的迁移应当属于情势变更,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在与小张无法就工作地点的变更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与小张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夏燕峰律师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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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燕峰律师谈劳动法:用人单位不得任意单方变更劳动合同


 

 

 

【案例】小张于2008年8月应聘到某公司工作,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岗位为市场销售,月薪3500元。2008年4月,该公司一个做仓库的员工离职,岗位空缺,经理将其安排到仓库岗位工作,并要求与小张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把小张的职务换为仓管,月薪2500元。小张不同意,公司遂解除了与小张的劳动合同,小张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履行原劳动合同,并支付停工期间的工资损失。仲裁委员会支持了该请求。

【夏燕峰律师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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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燕峰律师: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会有哪些法律后果?


【案例】

小张在一家公司工作,工作2年未签劳动合同。他提出申请,公司答复,要在这儿干就不会与他签劳动合同;不愿干就走人。这时候小张应该怎么办?

【夏燕峰律师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在用工之日,也可以在用工之前,也可以在用工之后,但最迟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

这里我们要明白两个概念,一个是“用工之日”,一个“劳动合同起始日”。所谓用工即劳动者开始提供劳动,用工之日是劳动者到用人单位报到上班的第一天(不论这一天是否真正地提供了具体的劳动工作)。劳动合同起始日,是指劳动合同约定开始生效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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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燕峰律师:试用期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小张是某大学的管理学毕业生,在一次校园招聘会上,某跨国集团公司向他伸出橄榄枝。经双方商定,小张毕业后到该公司担任业务经理。后小张顺利毕业并和该公司签订2年劳动合同,约定2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即将结束前一周,公司通知其第二天不用上班,理由是小张不符合公司的要求。小张认为,自己工作和能力符合公司要求,并在业绩考核中达到公司的规定。请问,公司可以在试用期随意找理由和小张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吗?

【夏燕峰律师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在试用期中,如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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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燕峰律师:录用通知书是否具体法律效力?


   【案例】

       2011年2月,上海某公司进行了一次校园招聘,经过层层筛选,某高校应届毕业生小某成为他们的录用对象之一。录用名单确定后,公司按照内部招聘程序向小张发出了录用通知书,其中标注了他的工作岗位、工资报酬等。王某接到通知书后便到公司办理了入职手续,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2011年10月,公司因业绩不理想决定实行经济性裁员,小张不幸被列入裁员名单。双方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小张提出,公司一直没有与他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向他支付在职期间的双倍工资。但公司认为,招聘时,公司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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