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学家进高检院”的另类思考


据《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经过半年多的考察和筛选,7月底,三名法学家何家弘、宋英辉、赵旭东,分别被最高人民检察院任命为副厅级官员。据说这在最高检历史上还是第一次,也是开创之举。

近几年来,随着政治体制的大门向法学家敞开,“法学家从政”现象逐渐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中国社科院法学所范亚峰先生甚至提出了“政法系”的概念,以应对中国社会的政治转型。而“法学家从政”则被视为“政法系”崛起的标志之一。毫无疑问,基于法学家具有的法学背景和深厚的理论素养,在权力部门的任职能使其以天然的知识储备和思维模式,推动国家法治化水平。然而,与当年夏勇、郝铁川、信春鹰等著名法学家高调步入政坛不同的是,此次三位法学家的“出道”并没有引起公众与以往一样的期待。原因有很多,其中之一自然是三人进入的部门并不处于体制的权力核心,先不说检察系统政治地位事实上的弱势性,就从其担任的具体职务来说也绝不是检察机关的“权力重地”。部分人对三位法学家从政不感冒甚至存有一丝质疑的最大原因恐怕要数高检院这次特殊任命背后的政治背景:面对各种质疑检察机关宪政地位、取消和削弱检察权的声音,面对检察制度和检察理论的挑战,最高检要培养自己的中青年法学家,坚决捍卫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

对检察机关宪法地位提出质疑的观点很大程度是受到美国“法院中心主义”思潮的影响。尤其是在具有普通法系知识背景的学者看来,司法机关仅指法院,法律监督权实际就是法院的审判权,检察权本质上属于行政权力,同样要接受司法审查。除了“身份”上的质疑,检察机关还面临着一些更贴近现实的责难。首先,在检察院办理的自侦案件中,尤其是强制侦查领域尚不存在直接的外部审查机制。其次,公诉由检察机关完全垄断,如果说对起诉案件,尚有法院的裁判权进行制约和监督外,对不起诉或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则实际行使了“消极裁判权”。对这种隐性最终处置权,现行制度上还缺乏监督机制。另外,我国公检法三机关相互制约的程度不足,一体化较强,在这种体制下,其他机关(如法院)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也难以发挥实际效果。在这样的学术争论背景下,最高法院“扩权”的呼声很高,而面对这一挑战,检察机关旨在“保权”的小动作接连不断,其中之一就是大打民意牌。早前高检院推出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就被学者指责为“追求在政治体制中更稳固的地位和话语权”的政治做秀。这次可能基于同样的目的,检察机关转而从争取学术资源入手,为论证自身的正当性而在法学界招兵买马。许多人对这一政治行为产生本能的反感,更对这些法学家可能沦为部门利益的代言人表示担忧,这些都是可以理解的。

其实,虽然美国法院极度膨胀的违宪审查权使得法院中心主义在当今美国成为一个公认的事实,但是,美国法院在本国权力体系中的巨大权威一定程度得益于基督文化的影响。在犹太人最初建立自己王国的时候,宗教事务以及裁决法律争议和监督法律实施都主要由祭司来处理。在某种意义上,祭司几乎成为王国的统治者,因为他们被视为是宣扬上帝指令的使者,神圣的指示是特意降临给祭司而不赐予统治王国的国王。这样,垄断法律解释权的祭司便使得法律独立于世俗政权。而当代美国法官令无数国外同行艳羡的权威,多少与宗教和神性有关,法官承载着类似于祭司的职责。正如德沃金所言,“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就是法律帝国的统治者。问题是中国并不具备这样的本土资源。更重要的是,尽管中国检察体制也并非本国独创,乃承袭前苏联旧制,但是,由于历史和政治的原因,以人大为主导的“一府两院”的体制格局已经形成了强势的意识形态话语,非伤筋动骨难以将其变动(当然,社会条件积累到一定程度的时候产生转变又另当别论)。中央高层对此也有了定论,那就是坚持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


我们可以看到,在检察机关种种良苦用心的策略中,展现了各部门、各集团之间有一个非常复杂的多边博弈关系,正如学者所指出,在中国社会的权力场域里,各个场域之间都有着一定的规范比例。显然,任何强制打破这一比例的企图都是人力所不逮的。尽管不同国家具有不同的体制逻辑,但在某一点上可能相通,那就是法律逻辑最初无不是在诸如此类的政治逻辑中成长起来的。在中国最近的一个例子,就是最高法院回收死刑复核权。

死刑复核权的回收所产生的巨大司法成本原本是最高法院不情愿承担的(最高法院为此已进行了规模庞大的人员扩充),而且其中还造成检察机关办案成本的捆绑式负担。促使其下决心作出这一决定的,可能是缘于中央否定了最高法院关于建立大区法院的改革方案而作出的政治回应,尽管代价不菲,但此举可为最高法院积累一定的政治资源。由于这一决策得到了法学界和舆论界的一致赞赏,检察机关对此也无可奈何,客观上,这样做的确有利于人权保护的改善。在这个过程中,法学家所能做的,或许就是利用其中错综复杂的关系,尽力赋予政治行为以更大的法律意义。在这个维度上,法学家不是中立的,持不同观点的学者分别各自与相应的博弈主体的利益发生契合,它们不过是权力场域关系的自然反映。况且,这也不排除某些超脱于各方利益的独立学者的发声,那么这种情况下,就算出现各为其主的“部门利益代言人”,在我看来也无伤大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