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综述


  1.国外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演变

  企业社会责任被提出来讨论已有“数个世纪”之久,其思想起点是亚当#斯密斯(AdamSmith)的“看不见的手”。传统的经济理论认为,一个社会通过市场能够最好地确定其需要。如果企业尽可能高效率地使用资源以提供社会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并以消费者愿意支付的价格销售它们,企业就尽到了自己的社会责任。到了18世纪末期,西方企业的社会责任观开始发生了一些微妙的变化,表现为一些小企业的业主们经常捐助学校、教堂和穷人们。进入19世纪以后,一些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地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了,但这些行为都是企业家个人行为,而非企业行为。由于“社会达尔文主义”思潮的影响,事实上,整个19世纪人们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观是持消极态度的,许多企业不是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而是对与企业有密切关系的供应商和员工等极尽盘剥,以求尽快变成社会竞争的强者。以至于1895年美国著名学者阿尔比恩·斯莫尔(AlbionW.Small)在美国社会学创刊号上呼吁“不仅仅是公共办事处,私人企业也应该为公众所信任”,标志着作为公司社会责任的更宽泛的概念——企业社会责任观念的萌芽。

  进入20世纪以后,工业的大力发展产生了许多负面的影响。批评家们开始指责“社会达尔文主义”的残酷和冷漠,并意识到企业必须对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1924年歇尔顿(OliverSheldon)首次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的说法。他把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并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含有道德因素在内。这种崭新的思想认为,企业经营战略对社区提供的服务有利于增进社区利益,社区利益作为一项衡量尺度,远远高于企业的盈利。特别是在20世纪20年代,美国就出现三种相互联系的观念对传统企业社会责任理念提出挑战:受托人观念、利益平衡观念和服务观念,这三种观念开始扩大企业的社会责任。首先,管理者是受托人,也就是说,公司赋予他们相应的权力和地位,不仅要满足股东的权益,而且要满足顾客、雇员和社会的需要。其次,管理者认为他们有权平衡这些集团的利益。他们是种种各样的利益团体之间相互冲突的利益协调人。第三,许多管理者都有同意服务原则,这个服务原则有两种解释:一种是为利润而运行的企业,通过创造大量的一般福利就可以回报社会,由此整个企业体系就会减少社会不公、贫穷以及其他弊病;另一种解释是,作为个体的企业和管理者有义务承担社会责任去造福公众。20世纪30年代至50年代,企业的社会责任增大了,包括雇员福利(抚恤金和保险计划)、安全、医疗保健和退休方案得到进一步完善。麦凯(Mckie)认为,这些新举措的出台,既与政府施压有关,也受拓展的企业责任概念的推动。1953年,学者HowardRBrown出版的《SocialResponsibilityoftheBusinessman》一书,使企业社会责任正式走进人们的视野。他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商人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向有关政府靠拢、作出相应的决策、采取理想的具体行动的义务”学者戴维斯与布洛姆斯特斯给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则是“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的决策者们采取行动的责任或义务,他们采取行动以保护和改善那些与他们自己的利益相一致的整个社会的福利”。

  虽然美国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仁智互见,但通常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高层作为企业相关者的信托受托人,而积极实施利他主义的行为,以履行企业在社会中的应有角色。该定义包括两项基本原则:利他主义原则(philanthropyprinciple)与信托原则(trusteeshipprinciple)。所谓利他主义原则,是指企业在履行其社会服务角色时,为社会公众解决了某些社会问题,但自己并不直接从中获取经济上的好处。如果说利他主义原则体现了企业在社会大系统中的应有角色,那么信托原则体现了企业高层对企业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感的觉醒。一句话,信托原则指企业高层所扮演的角色是公司股东、债权人、职工、消费者和广大社会公众的受托人。当然,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也是分层次的。其中,股东、债权人对企业的请求权主要具有财产等经济内容,也容易被量化;而职工、消费者和广大社会公众对企业的请求权内容丰富,很难用经济利益去衡量。

  斯通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含义固然模糊不清;但恰恰由于该词模糊不清而获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佛陶(Votaw)盛赞企业社会责任是个“绝妙的词汇。这个词有含义,但因人而异。许多人把它与慈善捐款等同起来;有人认为它意味着企业要有社会良心;很多人认为它是正当性的同义语;少数人主张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种信托义务,要求商人比普通老百姓要遵守更高的道德标准。

  但是,这个定义也受到许多人的指责。鲁瑟福特·施密斯(RRutherfordSmith)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含义模糊不清,“只不过是一种宣传工具而已。这个概念从来没能准确规定公司的行为标准,只不过是公司、政府和消费者团体互相斗争的工具”。冈尼斯(Gunness)指出:有人批评企业社会责任反映了企业对解决困扰社会的诸多问题负有直接责任、也有能力单独担当此任的信念。其实,这种信念是一种不切实际的空想。

  有学者甚至公开反对企业社会责任所下的任何定义。美国法学家佛里德曼就不无恐惧地说,“没有什么趋势能像企业的经营者接受社会责任、而非尽最大可能为股东们赚钱那样,能够从根本上破坏我们自由社会所赖以存在的基础”;并用他的一句名言道出了心里话:“企业社会责任就是为股东们赚钱。”按照这一观点,企业仅具有经济功能,企业的经济价值取向至高无上。尽管这一观点反映了美国传统公司法的思维定势,但仍然受到了当代企业经营者中有识之士的批评。比如,澳大利亚福斯特酿酒集团公司的主席拉尔夫(J.T.Ralph)先生在1996年6月26日发表的精彩演讲《什么是企业社会责任》中就指出,“该观点宣扬的目标单一而不当,不可能在当代商人中间找到知音。我认为,主要原因在于,该观点不合乎任何价值体系,也没有注意到股东投资回报最大化与公司必须考虑的其他方面之间的相互关系”。

  1972年,美国法学家曼恩教授说:“时下非常时髦的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仍未获得一个清楚的界说。直到最近,尚无人作出努力把这一提法融入公司行为的系统理论之中。但坚实的逻辑基础的缺乏并未阻碍学者们断言,资本主义的生存大计完全取决于公司对于社会负责态度的接受”。但是,“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被许多人用于许多目的。政治家们把它视为确立对公司公共控制的有力工具,而商人们则可为那些本不受欢迎的慈善和利他主义的行为寻求合理的根据”。时至今日,各国学者间对企业社会责任至今仍然缺乏一个能广为接受、经得住推敲的定义。难怪有学者说,要对企业社会责任下个准确定义简直是不可能的,只能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非定义性的描述。

  回顾美国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和实践的流变,可以发现“企业社会责任”在不同的时期往外有着不同的涵义。例如,开始仅指向童子军、社区和当地医院等所为的公司慈善捐款。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和西方国家的企业都宣称自己的主要目标是赢得这场战争。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初期,凡是企业所为的支持美术的发展、追求优美的工业建筑艺术、为寒门子弟提供助学金、援助私立大学、修建艺术博物馆、组建交响乐团、捐助社区团体和与教堂有关的社会福利组织、帮助陷于支付不能的调频广播电台摆脱困境等,都被统称为公司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有时还指,公司在各类雇员福利计划、就业培训及招聘残疾人或缺乏劳动技能的少数者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后来,人们认为,企业还有社会责任保持较低的物价、增加出口、减少进口、根据财力控制工资的高低。除了这些较为传统的公司社会责任的形式,安全及生态问题也引起了人们的高度重视,以至于贯彻企业社会责任的约束从自愿型的规劝发展到强制型的立法,如关于劳动安全、招聘少数者、控制污染的立法即其实例。这些新兴的事项都构成了现代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

  环保主义思想在本世纪60年代蓬勃兴起以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重心由赞助行为、提高产品安全度等类似事宜,转向改善空气和水的质量。其他有关的社会活动包括企业在社会变迁中遇到的旧城改造问题、犯罪问题以及约翰逊总统关于“大社会”的观点的回应。

  本世纪70年代中叶,消费者权益运动一浪高似一浪。人们开始探讨对公司开展社会监督(socialaudits)、以辨别公司戴的是“白帽子”,还是“黑帽子”的问题。对这一问题的探讨,一直持续到今天。在此期间,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theUSCommitteeforEconomicDevelopment)发表了具有历史创新意义的文章《SocialResponsibilitiesofBusinessCorporations》。该文为此后的企业社会责任大讨论奠定了基调。文章指出,主动地承担社会责任,可以使公司经营者更加灵活地、建设性地、高效率地开展经营活动,还可以避免在企业对社会责任麻木不仁而导致商业道德危机时政府或社会对企业进行的不必要的制裁措施。调动公司的利己心,具有“胡罗卜与大棒”的双重效果。一方面,在一个健康、繁荣、运作良好的社会里,企业壮大与赚钱的机会要大得多。另一方面,企业如果不愿为建设这样的理想社会而出力,就会免受一些不利的强制措施。可以说从50年代至70年代的这一时期,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得到广为认同,其内涵也扩大了。1979年,卡罗尔的《公司业绩的三维概念模型》一文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可分为四大部分。即企业必须负有生产、盈利及满足消费者需求的经济责任;企业必须在法律范围内履行其经济责任的法律责任;企业必须符合社会准则、规范和价值观的伦理责任;企业必须具有坚定意志和慈爱心怀的自愿责任。在卡罗尔看来,这四大部分并非等量齐观,相反,他们的权数各不相同,其权数按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自愿责任依次为4-3-2-1。这一权数关系后来被称为“卡罗尔结构”(Caroll'sConstruct)。在卡罗尔结构里,企业社会责任具有了明确的内容,并突出了经济因素在企业社会责任中的重要地位。

  管理学者斯蒂芬·P·罗宾斯(StephenP.Robins)与玛丽·坎特(MaryCoulte)则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超过法律和经济要求的企业为谋求对社会有利的长远目标所承担的责任”。而管理学者哈罗德·孔茨(HaroldKoontz)和海因茨。韦里克(HeinzWeihrich)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就是认真地考虑公司一举一动对社会的影响”。到了90年代以后,一些品行优良的企业(如MerckCo.Ben&JerryCo.等等)一时间成了社会学习的楷模,衡量一个企业经营活动优劣的指标也从早期单纯经济指标发展为综合性的“企业社会绩效指标”。即判断一个企业经营效果不公要看它的经济绩效,也不是看它是否接受社会责任这一观念,而且要看它在主动寻求社会需求、实施具体项目以帮助实现这些需求过程中的表现。韦翰尼(Werhane)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具有的那种超出于对其业主或股东狭隘责任观念之外的替其整个社会所应承担的责任。”

  胡高福(2005)分析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变迁后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在理论上有经典经济学的传统认知、企业管理学的发展认知和商业伦理学的道德认知。经典经济学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力求使各种生产要素(土地、劳动、资本、技术、企业家才能)达到最佳的组合配置,增加效用,降低成本,创造经济利润,以此来促进社会利益的实现。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著名的美国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Milton.Friedman)说过:“企业有一个,且仅有一个社会责任在社会制定的竞争规则内,利用其资源从事创造利润的活动”。企业管理学认为:企业与社会之间实际上存在的是一种共生关系,企业运行与发展受社会条件的制约,也会影响它所处的社会环境。要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兼顾经济、环境、社会的三者利益,在相互影响中达到动态的平衡发展。如果企业只顾一味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不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就很可能造成实现企业经济利益的同时,损害了社会利益,为社会创造了负财富,这显然与企业为社会创造财富的终极目标是相背的,自然,这样的企业对社会来说就没有存在的价值了。所以。此时摆在企业面前的不是应不应该承担社会责任的问题,而是应该承担怎样的社会责任以及该如何来有效承担社会责任的问题。著名企业管理大师彼德·德鲁克(Peterdruker)说过:“工商企业并不是为着自身的目的,而是为着实现某种特别的社会目的并满足社会、社区或个人的某种特别需要而存在的”。伦理学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集中体现在与各利益相关者关系及行为在伦理道德规范上的承诺与恪守。综上可知,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在不同的领域或不同的视角来看是存在一定的差异的,经济学从生产要素的最适投入与资源的优化配置角度强调的是企业利润的最大化;管理学是侧重于企业发展环境及社会成本责任;商业伦理学强调的是企业应更多的考虑利益相关者的责任以及由此所要求的行为与道德规范的一致性。但从根本上说,都是从不同有角度界定企业对社会应承担的义务。

  2.国际上相关机构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解释

  TheUnitedNationsConferenceonTradeandDevelopment(UNCTAD)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涉及到商业企业如何联系及影响社会需求和目标。人们期望,随着时间的流逝,所有的社会组织都能随社会发展而改变自己的任务和职责。人们期望商业组织,尤其是跨国公司会随着自己在全球化社会中地位的不断提高,可以做出相应得快速转变。因此关于跨国CSR标注和执行的讨论就包括要努力发展一个稳定,繁荣和公正的全球化社会。

  TheWorldBusinessCouncilonSustainableDevelopment(WBCSD)的定义是“企业对可持续发展经济,员工及其家庭,当地社区和社会做出贡献,从而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以世界商业可持续发展委员的观点来看,CSR是与经济发展和生态平衡相并列的第三产业支柱。

  BusinessforSocialResponsibility(BSR)认为对于CSR这个概念,没有一个能得到普遍接受的定义。它主要就是指公司考虑道德价值、遵守法律规定、尊重人民、社区和环境而做出决策。而BSR把它更具体的定义为:公司进行运作要满足或超越社会对其在道德、法律、商业和公众等方面的期望。一些处于领导地位的大规模的公司认为CSR并不是零散行为、偶然姿态或由于市场、公共关系或其它商业利益而产生的行动。它被看作是融合了一整套政策,实践和决定过程,这是由商业运作和高层管理人员支持的决定过程。

  TheConferenceBoardofCanada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就是企业同其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这些关系人包括客户、员工、团体、所有者(投资者)、政府、供应商和竞争者。SR要素包括团体投资、员工关系,创造力,维持力,环境工作和财务业绩。

  TheUnitedStatesCouncilforInternationalBusiness声明:公司责任涉及公司对其社会角色要负责并使其持续发展——作为生产者,雇主,市场商人,客户和公民的角色。这些责任包括一些自愿性原则:超越那些相关法律的要求;确保公司在运作期间对社会有积极影响。关于商品和服务的生产和市场,商业道德,环境保护,员工待遇,人权和社会改善行动等问题的策略是与企业责任式协调一致的。

  The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ofEmployers的定义:在公司运作及与其利益相关者之间相互作用时,公司自愿融合社会和环境问题。国际商会(TheInternationalChamberofCommerce)从商业角度把CSR定义为:公司负责地管理其活动而主动承担SR。还有,越来越多的公司以一套综合的价值和原则来承担企业责任,而这些价值和原则是融合了一些管理政策,实践和决定过程。

  TheCanadianCentreforPhilanthropy一位官员认为:企业公民可以简单地定义为一套实际管理方法,用来确保公司间对社会造成最少的不良影响和最大的积极影响。

  The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Newswire把CS为:企业运作与价值观的整合,以反映所有相关利益相关方的包括客户、员工、投资者和环境。

  台湾世界企业永续发展协会定义CSR为:企业对社会合于行为,特别是指企业在经营上须对所有的利益相关人负责,而对股东负责。企业承诺持续遵守道德规范,为经济发展做出贡且改善员工及其家庭、当地整体社区、社会的生活品质。

  可见,许多重要组织和学术机构等对CSR予以高度关注,且给出了定义。尽管对CSR有多种表述,但是其基本内涵和外延一致CSR是指企业在追求营利的同时,要承担社会责任,发展要合道德规范,要维护企业利益相关者、特别是劳动者的权益和环境以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

  3.我国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解释

  学者刘俊海在其所著的《公司的社会责任》中从公司法学定义了公司的社会责任,“所谓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以最大限度在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唯一存在的目的,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种利益员(职工)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

  《市场经济百科全书》对“企业的社会责任”所作的解说业的社会责任是企业为所处的社会福利而必须关心的道义任。”该书认为,企业应具体承担的社会责任包括两部分:对益集团承担的责任;企业对解决社会问题应负的责任。

  此外有:“企业的社会责任主要企业为社会的福利、稳定、发展等方面必须关心的责任,包括环璄保护、生产更多更安全的产品等。”“企业的社会责任,可以表述为企业为所处的社会的全面和长远利益而必须关心、全力履行的责任和义务,表现为企业对社会的适应和发展的参与。”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争取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的同时,面对社会需要和各种社会问题,为维护国家、社会和人类的根本利益,对社会履行的职责、应做的奉献和应尽的义务”

  我国有学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通过企业制度和企业行为所体现的对员工、商务伙伴、客户(消费者)、社区、国家履行的各种积极义务和责任,是企业对市场和相关利益群体的一种良性反应,也是企业经营目标的综合指标。它既有法律、行政等方面的强制义务,也有道德方面的自愿行为,具体包括:1.企业的经济责任。这是企业传统的、基本的责任。2.企业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照章纳税和承担政府规定的其他责任义务,并接受政府的干预和监督,不得逃税、偷税、漏税和非法避税;企业对本企业职工的福利、安全、教育等方面承担义务;企业对消费者在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方面的承诺等,3.企业的生态责任。企业的生态责任要求企业一方面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合理利用资源、减少对环境的污染程度,另一方面企业要承担治理由企业所造成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的相关费用。4.企业的伦理责任。企业的伦理责任是企业对社会慈善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责任。5.企业的文化责任。”可以看出,屈晓华认为的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与西方的社会责任内涵既使有所不同,却更符合中国现阶段企业的实际情况。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这种理解在企业社会责任财务评价研究中得到认可。即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通过其制度和行为所体现的对员工、顾客、社区、国家和环境履行的各种积极义务和责任,是企业对市场和相关利益者的一种良性反应,也是企业目标的综合指标。它既有法律、行政等方面的强制义务,也有道德方面的自愿行为,具体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生态责任和伦理责任等四大层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