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就时区法和新「夏时制」立法


  随着国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全国各行业及人民日常消费的能源每年都大幅增加,而这其中消耗掉的大部分为不可再生能源。近年来国务院和各地方政府均发布了许多行政文件以限电节能,但是供求矛盾依然存在。特别是近期国际油价屡创新高,从战略的角度看,未来能源安全将有可能成为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因此,如何节约能源,合理善用能源,已成为一个日益紧迫的课题。

  通过调整作息时间,充分利用日光及太阳能节省能源是国际上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目前,全世界有一百一十多个国家实行「夏时制」,西方发达国家包括美国和欧盟都实行「夏时制」,并已有很成熟的实践经验。美、俄等国土面积较大的国家亦同时将全国划分为若干时区。我国曾于一九八六年四月由中办和国办发出《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夏时制的通知》,此制度执行到一九九一年十月就中止了。

  许多国家的实践证明「夏时制」具有重大的政治、经济和军事作用,特别是在节约能耗方面,作用巨大。据了解,使用「夏时制」在英国每年节约百分之十五的电力和煤气,德国当年第一次使用「夏时制」就节约了二亿马克,法国仅照明一项即节约百分之四的能源,可供一座百万人口的城市使用一年。前苏联于一九八一年重新恢复使用「夏时制」后,每年可节约用电二十五亿度,相当于六十多万吨石油的热能。美国的统计表明,实行「夏时制」,每天的平均用电量可减少百分之一,每天至少节省一万桶汽油。据悉,美国上个月又通过立法,将全国夏令时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更改延长。

  我国今年的用电量增长率估计在百分之十三左右,新增二千八百二十五亿度,虽然新增发电装机有望达到七千万千瓦,但仍无法解决电力缺口问题。我们的能源生产能力远不能满足二○二○年国内生产总值比二○○○年翻两番的目标,能源短缺问题将长期存在。

  在能源问题日益紧张的今天,重新考虑实行「夏时制」,十分必要。我们应认真研究,通过法律强制手段来约束人们的生活习惯,引导人民合理利用时间,节约能源,树立「时间就是能源」的观念。

  检讨我们一九八○年代推行的「夏令时」,之所以不成功,除东西部区域差异未处理好外,还有就是未将该制度法律化,仅通过行政指令,没有上升到国家意志。如果让该制度成为公民工作、生活、学习必须遵守的制度,从而节能、增效,避免浪费,则会有益于我们构建小康和谐社会,有利于国家的能源安全。实行「夏令时」当时主要反映的弊端是东西部地区用同一「夏令时」,作息时差太多,不方便;交通航运时间表频密更换给人们生活习惯造成麻烦及对低纬度地区作用不大。其实,克服「夏时制」的弊端,应从我国的地理状况加以研究考虑,不应采取「一刀切」的作法,应考虑到东西部区域的差异性。至于人们长期养成的时间习惯是可以通过立法约束加以改正和调整的。美俄等国家一国之内使用多个时区,夏季又变更为夏令时也未见混乱出现就是例证。

  因此,我们认为既然东西部时差四个小时,就应从这个本质问题来找出平衡点。建议用时区的划分加「夏时制」代替原来「一刀切」的「夏令时」制度,就可以避免东西部地区因实行「夏令时」而造成生活、工作、学习带来不便的种种弊端。

  建议把我国由东到西划成三个时区或两个时区(理想的是三个时区,现实可行较易操作的是两个时区)。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公民的固有观念,可划分为两个时区,简称为「东部时区」和「西部时区」。为了便于使用时区,应将每个省份、直辖市、自治区、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具体纳入这两个大时区中,分别使用「东部时间」、「西部时间」、「东部夏令时间」和「西部夏令时间」。

  以上建议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研究、论证。如可行,应尽早列入立法规划,以便合理利用日光能源,改变因人为而浪费资源的不良习惯,提高全民工作效益和整体的国家社会综合实力,更让全体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事,从而确保我国的经济和社会良性高效运转,确保国家能源安全。

  有关立法的构思和时区划分详见附件(一)、(二)。

附件(一)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时间及时区法》的框架构思
1. 名称
该法的名称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时间及时区法》。
2. 原则
1)科学划分使用夏令时和时区原则;
2)实际行得通的务实原则;
3)鼓励和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4)省、直辖市、自治区、特别行政区、台湾省统一使用夏令时和直接归入时区法段原则;
5)东西差异兼顾原则;
6)中央指导与地方配合相结合原则;
7)条文原则与灵活相结合原则;
8)借鉴外国经验与国情相结合原则。
3. 条文框架
1)总则(立法依据、意义);
2)夏令时的定义;
3)夏令时的时间计算起止;
4)时区的定义;
5)时区划分的标准;
6)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所在时区;
7)时区的时间计算起止;
8)时区变换的标准;
9)夏令时及时区管理职能部门;
10)对法定时效、期限的确认原则;
11)违反时间及时区法的法律责任(刑事、民事、行政);
12)附则。
 
附件(二)
东西部时区划分表
根据我国地图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实际位置,建议把上述行政区域划入法定的两大「时区」。具体划表如下﹕
(一)属于东部时区的行政地区(二十四个)
1. 黑龙江;2. 吉林;3. 辽宁;4. 内蒙古;5. 北京;5. 天津;6. 上海;7. 河北;8. 山西;9. 山东;10. 陕西;11. 河南;12. 江苏;13. 安徽;14. 浙江;15. 江西;16. 湖南;17. 湖北;18. 福建;19. 广东;20. 广西;21. 海南;22. 香港;23. 澳门;24. 台湾
(二)属于西部时区的行政地区(九个)
1. 宁夏;2. 四川;3. 重庆;4. 贵州;5. 甘肃;6. 青海;7. 云南;8. 新疆;9. 西藏
(三)属于东部时区的海洋地区
1. 渤海;2. 黄海;3. 东海;4. 台湾海峡;5. 南海及南沙群岛;6. 北部湾等
 

此文原载于《南方周末》二○○五年九月十六日